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降社保!苏州调整缴费比例减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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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19年06月10日15:53:08 打印此页 关闭
摘要: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降低社会保险费率决策部署,4月30日,江苏省政府办公厅出台《江苏省降低社会保险费率实施方案的通知》(苏政办发﹝2019﹞47号),明确我省降低社会保险费率的具体方案。在省统一部署和要求下,苏州市已于2019年5月1日起贯彻执行,确保政策及时落地生效。     此次降低社会保险费率,主要体现在降低...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降低社会保险费率决策部署,4月30日,江苏省政府办公厅出台《江苏省降低社会保险费率实施方案的通知》(苏政办发﹝2019﹞47号),明确我省降低社会保险费率的具体方案。在省统一部署和要求下,苏州市已于2019年5月1日起贯彻执行,确保政策及时落地生效。 
    此次降低社会保险费率,主要体现在降低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单位缴费比例和继续阶段性降低失业保险、工伤保险费率方面,具体如下: 
    一、降低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单位缴费比例。 
    自2019年5月1日起,将全省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和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单位缴费比例统一降至16%。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人员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缴费比例不变。 
    目前苏州市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参保人员452万人,此次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单位缴费比例由19%降至16%,将涉及全市近30万户参保企业,预计2019年可再减轻全市企业养老保险缴费负担38.1亿元。 
    二、继续阶段性降低失业保险费率。 
    自2019年5月1日起,继续执行用人单位和职工失业保险缴费比例总和阶段性降至1%的现行政策,执行期限至2020年4月30日,预计2019年可减轻全市企业失业保险缴费负担12亿元左右。 
    三、继续阶段性降低工伤保险费率。 
    自2019年5月1日起,延长阶段性降低工伤保险费率的期限至2020年4月30日,工伤保险基金累计结余可支付月数(截至2018年底,下同)在18至23个月的统筹地区,可继续在规定费率基础上,下调20%;累计结余可支付月数在24个月以上(含24个月)的统筹地区,可继续在规定费率基础上,下调50%;下调费率期间,统筹地区工伤保险基金累计结余可支付月数下降到18个月以下的,可停止下调。预计2019年可减轻全市企业工伤保险缴费负担5.83亿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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