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进出口商品抽查检验办理流程及材料

作者:Admin 日期:2020-11-13 点击:834
办理流程(文字说明)    

(一)、海关根据指令进行现场查验,并抽取样品送实验室检测。

(二)、经海关抽查合格的,签发抽查结果通知单,准予该批货物销售、使用或出口;

经海关抽查不合格的进口商品,签发抽查结果通知单,在海关的监督下进行技术处理,经重新检测合格后,方可销售或者使用;不能进行技术处理或者经技术处理后仍不合格的,由海关责令当事人退货或者销毁;

经海关抽查不合格的出口商品,签发抽查结果通知单,在海关的监督下进行技术处理,经重新检测合格后,方准出口;不能进行技术处理或者经技术处理后,重新检测仍不合格的,不准出口。

                    办理材料目录
                    该事项不需公众提交申请材料
受理条件

《进出口商品检验法》规定必须实施检验的进出口商品以外的进出口商品。无需企业主动申请。

                  收费标准

不收费

                      设定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

第十九条 商检机构对本法规定必须经商检机构检验的进出口商品以外的进出口商品,根据国家规定实施抽查检验。国家商检部门可以公布抽查检验结果或者向有关部门通报抽查检验情况。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实施实施条例》

第四条 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对列入目录的进出口商品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须经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检验的其他进出口商品实施检验(以下称法定检验)。

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对法定检验以外的进出口商品,根据国家规定实施抽查检验。

第十九条 除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外,法定检验的进口商品经检验,涉及人身财产安全、健康、环境保护项目不合格的,由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责令当事人销毁,或者出具退货处理通知单,办理退运手续。其他项目不合格的,可以在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的监督下进行技术处理,经重新检验合格的,方可销售或者使用。当事人申请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出证的,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应当及时出证。

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对检验不合格的进口成套设备及其材料,签发不准安装使用通知书。经技术处理,并经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重新检验合格的,方可安装使用。

第二十条 法定检验以外的进口商品,经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抽查检验不合格的,依照本条例第十九条的规定处理。

实行验证管理的进口商品,经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验证不合格的,参照本条例第十九条的规定处理或者移交有关部门处理。

法定检验以外的进口商品的收货人,发现进口商品质量不合格或者残损、短缺,申请出证的,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或者其他检验机构应当在检验后及时出证。

第二十七条 法定检验的出口商品经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检验或者经口岸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查验不合格的,可以在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的监督下进行技术处理,经重新检验合格的,方准出口;不能进行技术处理或者技术处理后重新检验仍不合格的,不准出口。

第二十八条 法定检验以外的出口商品,经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抽查检验不合格的,依照本条例第二十七条的规定处理。

实行验证管理的出口商品,经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验证不合格的,参照本条例第二十七条的规定处理或者移交有关部门处理。

第四十五条 销售、使用经法定检验、抽查检验或者验证不合格的进口商品,或者出口经法定检验、抽查检验或者验证不合格的商品的,由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责令停止销售、使用或者出口,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销售、使用或者出口的商品,并处违法销售、使用或者出口的商品货值金额等值以上3倍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进出口商品抽查检验管理办法》(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39号公布,海关总署令第238号修改,原文请见附件)。

常见问题解答
问题解答
1.境外供货企业登记怎样提交申请材料?答:根据《进口棉花检验监督管理办法》的规定,申请登记的供货企业可将全套书面登记材料通过邮寄或速递方式寄送海关总署检验监管司。海关总署不接受企业直接递送登记申请资料,也不受理传真或者E- mail方式提交的登记申请材料。 邮寄或速递的登记申请材料应投递到如下地址:“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6号  海关总署商品检验司 邮政编码:100730”,并在信封注明“棉花登记”。
2.关于登记过程中有关问题的咨询途径?答:申请供货企业可以通过电话(0086-10-82023324)或电子邮件(地址:wangling @ciq.org.cn)咨询相关申请的问题,本局不接待申请供货企业直接来访。
3.海关总署受理登记申请及文件审核是否收取费用?答:海关总署受理登记申请以及文件审核不收取任何费用。
4.供货企业现场评审和现场核查工作由哪个单位负责组织?答:海关总署组织开展具体的境外供货企业的现场评审和现场核查工作。
5.海关总署对境外企业现场评审和现场核查时,是否收取费用?答:现场评审和现场核查不收取费用,但进行现场评审和现场核查需要由被考核企业提供必要的交通等方面的便利条件。届时具体要求将以书面通知的形式告知企业。
6.进行进口棉花境外供货企业的棉花范围是什么?答:办理进口棉花境外供货企业登记中所列棉花是指海关HS编码5201项下的棉花。
7.供货企业需要具备何种条件可提交登记申请?答:向中国大陆地区出口棉花的供货企业均可提出登记申请。供货企业是指对华出口贸易合同、发票中列明的卖方。申请登记的企业应具备《进口棉花检验监督管理办法》第七条所列条件。
8.以前没有直接向中国大陆出口棉花的境外供货企业,可以申请进口棉花境外供货企业登记证书吗?答:可以,申请登记的企业应具备《进口棉花检验监督管理办法》第七条所列条件。
9.我司不慎将注册登记证书遗失,应如何补办?答:注册登记证书遗失,境外供货企业应向海关总署提交登记证书遗失声明和补发申请。
10.海关总署是否指定专门的机构作为棉花供货企业登记代理?答:海关总署不指定任何专门机构作为棉花供货企业登记工作的代理。申请企业可自行委托代理人或代理机构,并应按规定在登记材料中随附委托代理证明文件。
11.申请供货企业为集团公司的,如何办理申请?答:申请供货企业属于集团公司的,可自行决定其子公司是否单独进行登记,但应确保登记企业名称与贸易合同、发票中列明的卖方保持一致。
12.申请供货企业登记应准备哪些材料?答:依据《进口棉花检验监督管理办法》规定,供货企业申请登记一般需要提交5项材料:   (1)进口棉花境外供货企业登记申请表(以下简称登记申请表);    (2)经公证的合法商业经营资质证明文件; (3)组织机构图及经营场所平面图;  (4)质量控制体系的相关材料; (5)质量承诺书。  以上材料应当提供中文或者中外文对照文本,并应有供货企业有效印章或法人签字。
13.进口棉花境外供货企业应如何准备提交的相关资料。答:(1)进口棉花境外供货企业登记申请表:按照<进口棉花境外供货企业登记申请表>填写说明的要求填写完整。 (2)经公证的合法商业经营资质证明文件:指经公证的商业登记文件或税务登记文件,并附中文说明,说明登记证书种类、证书内容、发证机关、发证日期等。海关总署认可境外供货企业所在国家地区的外交部门、官方的公证部门或中国驻当地大使馆对申请进口棉花境外供货企业的商业登记文件或税务登记文件进行公证的文件。 (3)组织机构图:与棉花经营相关的部门机构图,可以用文字说明,也可以用框图表示。 (4)经营场所平面图:指固定办公场所或加工场所地址、标有尺寸和计量单位的平面图、全面展现上述场地的3张以上照片资料。    (5)质量控制体系的相关材料:指企业为保证棉花质量符合中国法律法规和合同要求而采取的一系列制度和措施,提高源头控制意识,加强棉花质量管理,提供与质量控制相关的作业指导文件,应至少包括以下文件及其证明材料。 ①合格供应商的评定及不合格品控制和处置制度:制订选择供应商的评定标准及企业对出货前经检验不符合合同要求的棉花如何处理的规定。 ②棉花质量检验制度:规定棉花重量和品质检验的管理部门、人员及其资质、设备及其计量/校准规定、检验程序及要求等内容。 ③出口棉花包装控制制度:应包括是否遵守国际标准化组织_ISO8115-1986(E)的规定,采用适合海运运输的紧缩机压出口包装的规定,包装物料的相关要求(棉布Cotton cloth, PVC等其他不能产生异性纤维的物料)以及对出口棉花包装检查的规定。  (6)质量承诺书:包含认真遵守中国有关进口棉花检验检疫法律法规,保证本企业质量控制体系有效运行,严格履行合同约定,及时解决本企业出口到中国的棉花贸易中出现的质量问题等内容。
14.中国有关进口棉花检验检疫法律法规及相关规定有哪些?答: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境卫生检疫法》及其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境植物检疫性有害生物名录》、《进口棉花检验监督管理办法》、《SN/T 2138.2进出口纺织原料检验规程 植物纤维 棉花》、《SN/T 1512进出口棉花检验方法—HVI测试法》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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