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含昆山、太仓、常熟、张家港)2019增值税发票领取的流程、材料、注意事项
发票领用
【事项描述】
纳税人根据实际生产经营需要,在税务机关核定的范围内领用发票。
【报送资料】
序号 材料名称 数量 备注
1 经办人身份证明原件 已实行实名制的可取消报送
2 《发票领用簿》
加盖公章或发票专用章 (网
上申请可不提供)
以下为条件报送资料
领用增值税专用发票、机动车
销售统一发票、增值税普通发
票和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
增值税税控系统专用设备
【办理渠道】
1.办税服务厅(场所)
2.电子税务局、移动终端、自助办税终端
【办理时限】
资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税务机关受理后即时办结。
【办理结果】
纳税人领取纸质发票或者电子发票。
【纳税人注意事项】
1.纳税人对报送材料的真实性和合法性承担责任。
2.纳税人在资料完整且符合法定受理条件的前提下,最多只需要到税务机
关跑一次。
3. 需要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纳税人,还要进行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登记,
经税务机关审批增值税专用发票最高开票限额后,领用增值税专用发票。已纳
入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自行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试点范围的纳税人,可以不办
理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登记手续,经税务机关审批增值税专用发票最高开票限额
后,领用增值税专用发票。
4. 非首次领用发票纳税人,应事前办理发票“2.1.7—030 发票验旧” 事
项。
5.纳税人在每个申报期内首次领用发票前,需要完成纳税申报和报税清卡
事项。
6.纳税信用级别为 A 级的纳税人可一次领取不超过 3 个月的增值税发票用
量,B 级的纳税人可一次领取不超过 2 个月的增值税发票用量。
上述纳税人 2 年内有涉税违法行为、移交司法机关处理记录,或者正在接
受税务机关立案稽查的,不适用本条。
7.纳税信用级别为 A 级的纳税人按需核定其普通发票用量。
8.纳税信用级别为 D 级的,增值税专用发票领用按辅导期一般纳税人政策
办理,增值税普通发票领用实行交(验)旧供新、严格限量供应。
9.辅导期纳税人一个月内多次领用专用发票的,应从当月第二次领用专用
发票起,按照上一次已领用并开具的专用发票销售额的 3%预缴增值税。
10.纳税信用等级 A 级、B级纳税人,以及地市税务局确定的税收风险等级
低、尚未评级的纳税人(不包括新办小型商贸企业),可自愿选择使用网上申领
方式领用增值税发票。
11. 单位和个人可以登录全国增值税发票查验平台
(https://inv-veri.chinatax.gov.cn),对增值税发票管理系统开具的增值税
专用发票、增值税普通发票、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二
手车销售统一发票信息进行查验。
12.办税服务厅地址、电子税务局网址,可在省税务机关门户网站或拨打
12366 纳税服务热线查询。
13.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
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公告 2019 年第 39 号),2019 年 4 月 1 日
起,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发生增值税应税销售行为或者进口货物,原适用 16%税率
的,税率调整为 13%;原适用 10%税率的,税率调整为 9%。纳税人需升级开票系
统,以便能够按照文件规定的适用税率开票。金税盘版本为 V2.2.33.190318,
税控盘版本为 V2.0.29.190318。
【政策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 587 号)
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的
决定》(国家税务总局令第 37 号)
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按照纳税信用等级对增值税发票使用实行分类管理
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 2016 年第 71 号)
4.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纳税信用管理办法(试行)〉的公告》(国家
税务总局公告 2014 年第 40 号) 5.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行增值税发票网上申领有关问题的通知》(税
总函[2016]638 号)
6.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启用全国增值税发票查验平台的公告》(国家税务总
局公告 2016 年第 87 号)
7.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
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公告 2019 年第 39 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