增值税专用发票(增值税税控系统)最高开票限额
审批(行政许可事项)
【事项描述】
纳税人在首次次申请使用增值税专用发票以及变更增值税专用发票最高开
票限额时,向税务机关申请办理增值税专用发票(增值税税控系统)最高开票限
额审批。
【报送资料】
【办理渠道】
1.办税服务厅(场所)
2.电子税务局、移动终端、自助办税终端
序号 材料名称 数量 备注
1 《税务行政许可申请表》 1 份
2 《增值税专用发票最高开票限额申请单》 2 份
3 经办人身份证件原件 1 份 实名办税可不提供
以下为条件报送资料
委托提出申请还应报
送
代理委托书原件 1 份
代理人身份证件原件 1 份
【办理流程】
纳税人
资料
核对资料
反馈
是 受理
否
补正资料 或不予受理 审核
反馈结果
【办理时限】
实行实名办税的地区,已由税务机关现场采集法定代表人(业主、负责人)
实名信息的纳税人,申请增值税专用发票最高开票限额不超过十万元的,主管
税务机关应自受理申请之日起 2 个工作日内办结,有条件的主管税务机关即时
办结。最高开票限额十万元以上 20 个工作日。
【办理结果】
纳税人领取《准予税务行政许可决定书》或《不予税务行政许可决定书》,
签收《税务文书送达回证》。
【纳税人注意事项】
1.纳税人对报送材料的真实性和合法性承担责任。
2.税务机关提供“最多跑一次”服务。纳税人在资料完整且符合法定受理
条件的前提下,最多只需要到税务机关跑一次。
3.办理该事项的纳税人,需事先进行增值税专用发票票种核定。
4.经税务机关审批批准后,纳税人应凭《准予税务行政许可决定书》,在
税务机关的税控设备发行窗口办理税控设备的初始发行或变更发行。
5.国家税务总局确定的试点行业小规模纳税人,发生增值税应税行为,需
要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可以自愿使用增值税发票管理系统自行开具:
——住宿业小规模纳税人提供住宿服务、销售货物或发生其他应税行为;
——鉴证咨询业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提供认证服务、鉴证服务、咨询服
务、销售货物或发生其他增值税应税行为;
——建筑业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提供建筑服务、销售货物或发生其他增值
税应税行为;
——工业以及信息传输、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发生
增值税应税行为。
——租赁和商务服务业,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居民服务、修理和其他服
务业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发生增值税应税行为。
——已作增值税专用发票票种核定的一般纳税人申请转登记为小规模纳税
人后发生增值税应税行为。
6.办税服务厅地址、电子税务局网址,可在省税务机关门户网站或拨打
12366 纳税服务热线查询。
【政策依据】
1.《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行增值税发票系统升级版有关问题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 2015 年第 19 号)
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布税务行政许可事项目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
公告 2015 年第 87 号)
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简化税务行政许可事项办理程序的公告 》(国家税
务总局公告 2017 年第 21 号 )
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明确营改增有关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
总局公告 2017 年第 11 号)
5.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扩大小规模纳税人自行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试点范
围等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 2019 年第 8 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