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2019发票票种核定流程注意事项
【事项描述】
纳税人在申请领用发票之前需要到税务机关进行发票票种核定。已办理发
票票种核定的纳税人,当前领用发票的种类、数量或者开具额度不能满足经营
需要的,可以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调整。
【报送资料】
序号 材料名称 数量 备注
1 《纳税人领用发票票种核定表》 1 份
2 加载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营业执照或登记证件原件
3 发票专用章印模 首次核定时提供
4 经办人身份证明原件
以下为条件报送资料
发票票种调整时提供 《发票领用簿》
【办理渠道】
1.办税服务厅(场所)
2.电子税务局、移动终端、自助办税终端
【办理流程】
纳税人
资料
核对资料
反馈
是 受理
否
补正资料 或不予受理 审核
反馈结果
【办理时限】
当场办结。对申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纳税人,自纳税人增值税专用发票(增
值税税控系统)最高开票限额获批之日起 1 个工作日内办结。
【办理结果】
纳税人领取《发票领用簿》。
【纳税人注意事项】
1.纳税人对报送材料的真实性和合法性承担责任。
2.纳税人在资料完整且符合法定受理条件的前提下,最多只需要到税务机
关跑一次。
3.资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填写内容完整的,增值税普通发票票种核定
可即时办结。
4.同时满足下列条件,首次申领增值税发票的新办纳税人办理发票票种核
定,增值税专用发票最高开票限额不超过 10 万元,每月最高领用数量不超过 25
份;增值税普通发票最高开票限额不超过 10 万元,每月最高领用数量不超过 50
份。
(1)纳税人的办税人员、法定代表人已经进行实名信息采集和验证;
(2)纳税人有开具增值税发票需求,主动申领发票;
(3)纳税人按照规定办理税控设备发行等事项。
5.纳税人在办理实名认证时,税务机关可以对其法定代表人(业主、负责
人)进行税法宣传,提示发票使用中存在的涉税风险,提醒发票违法违规需要承
担的法律责任。
6.电子发票只发放电子数据。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的开票方和受票方需要
纸质发票的,可以自行打印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的版式文件,其法律效力、基
本用途、基本使用规定等与税务机关监制的增值税普通发票相同。
7.纳税人申请领用增值税专用发票,还需办理增值税专用发票(增值税税
控系统)最高开票限额审批事项(详见“2.1.3—026 增值税专用发票(增值税
税控系统)最高开票限额审批”事项)。
8.办税服务厅地址、电子税务局网址,可在省税务机关门户网站或拨打
12366 纳税服务热线查询。
【政策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 587 号)
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的
决定》(国家税务总局令第 37 号)
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行增值税发票系统升级版有关问题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 2015 年第 19 号)
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推行通过增值税电子发票系统开具的增值税电子普
通发票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 2015 年第 84 号)
5.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新办纳税人首次申领增值税发票有关事项的公告》(国
家税务总局公告 2018 年第 29 号)
6.《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做好纳税人增值税发票领用等工作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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