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农民专业合作社年度报告暂行办法》和《个体工商户年度报告暂行办法》规定,凡于2019年12月31日之前领取营业执照的企业法人、非法人企业及其分支机构、在中国境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外国(地区)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个体工商户,应当自2020年1月1日至6月30日,登录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江苏)报送2019年度报告,并向社会公示,登录网址:http://js.gsxt.gov.cn/index.html。其中个体工商户也可以前往经营场所所在地市场监督管理分局领取《个体工商户年报申报表》填报年报。
市场主体依法承担主体责任,年度报告内容应真实反映企业存续经营实际情况,企业对其公示信息的真实性、及时性负责。对于未按规定期限报送及公示年报的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或者未按规定期限报送年报的个体工商户,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将对其列入经营异常名录或标注经营异常状态,列异满三年将被列入“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黑名单)”,并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江苏)向社会公示;凡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或标记为经营异常状态,相关部门将依法在经营、投融资、取得政府供应土地、进出口、出入境、注册新公司、法定代表人(负责人)任职、招投标、政府采购、取得荣誉、安全许可、生产经营许可、从业任职资格、资质审核等方面采取限制或者禁入的惩戒措施。
2019年度报告除继续实施市场监管部门与人社、统计、海关部门相关事项合并年报外,新增涉及市场监管部门管理的特种设备使用登记信息、外商投资企业(机构)涉及的商务、外汇部门有关事项。市场主体年报过程中需要咨询年报数据中市场监督管理、社保、统计事项以及海关管理企业、外商投资企业(机构)涉及的海关、商务、外汇部门“多报合一”填报事宜的,请分别与相关部门联系咨询,年报咨询电话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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