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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州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首次申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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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19年06月10日15:47:35 打印此页 关闭
摘要:  用人单位实行特殊工时制申请表    用人单位实行特殊工时工作制申报表(样本).doc    申请人自备    1份       表格项目应填尽填,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和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岗位信息按申报需要填写,年均工资不得错填为月工资; ...

 

用人单位实行特殊工时制申请表    用人单位实行特殊工时工作制申报表(样本).doc    申请人自备    1份     

  表格项目应填尽填,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和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岗位信息按申报需要填写,年均工资不得错填为月工资; 联系电话和经办人真实有效; 审批时间为20个工作日,到期时间为窗口工作人员填写。    

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登记机关为苏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在各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登记但有分支机构营业执照跨区登记,根据法律规定应由市人社局受理的,需提供总公司和分支机构的营业执照; 清晰,登记机关公章完整清晰。    

实行特殊工时工作制的实施方案    实行特殊工时制实施方案

   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或不定时工作制的具体工种或岗位、涉及职工人数、实行期限、工资支付和休息休假方法、劳动保护和安全卫生条件措施等有明确说明或具体实施方案    

申请特殊工时工作制的工种岗位职责、作息休假和排班情况简述    申请特殊工时工作制的情况简述.j

 按申请实行特殊工时制的岗位分别简述    

实行特殊工时工作制职工名册    实行特殊工时工作制职工名册(样本)

   使用可下载的职工名册版式 要求申请实行特殊工时工作制的职工均本人签字确认    

用人单位职工(代表)大会或工会对实行特殊工时工作制实施方案书面决议    关于续报特殊工时工作制书面决议(样本)

    

公示说明(附公示照片复印件或打印件)    公示说明


  说明企业履行民主程序的过程,包括职代会召开情况,决议材料公示地点,公示时间,公示期间意见情况等。    

〖未建工会〗用人单位所在地工会组织对其民主程序的合法性审查意见或上级工会签署意见的《召开职工(代表)大会情况报告表》    《召开职工(代表)大会情况报告表》(样本)

    适用于未建工会组织的用人单位    

〖劳务派遣单位〗用人单位提供劳务派遣单位对派遣人员实行特殊工时工作制的书面意见    劳务派遣用人单位书面意见(样本)

   适用于申请特殊工时工作制的岗位有劳务派遣员工的情况    

〖分支机构〗用人单位提供企业法人授权分支机构申请实行特殊工时工作制的授权委托书    授权委托书(样本)

  适用于属于分支机构用人单位申请的情况    


设定依据

【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 第三十九条 企业因生产特点不能实行本法第三十六条、第三十八条规定的,经劳动行政部门批准,可以实行其他工作和休息办法。 【规范性文件】 原劳动部《关于印发〈关于企业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审批办法〉的通知》(劳部发〔1994〕503号) 第七条 地方企业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等其他工作和休息办法的审批办法,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劳动行政部门制定,报国务院劳动行政部门备案。 【规范性文件】 原省劳动保障厅《关于加强对企业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和不定时工作制管理的通知》(苏劳社劳薪〔2006〕16号) 第九条 省属企业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和不定时工作制的申请由省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受理,中央驻江苏企业按劳动和社会保障部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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