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具《丢失增值税专用发票已报税证明单》需要的材料及流程由太仓代理记账小编整理如下:
【事项描述】
同时丢失已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联和发票联的,由销货方纳税人向
其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开具《丢失增值税专用发票已报税证明单》,并交购买方纳
税人作为增值税抵扣凭证备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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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报送资料】
序号 材料名称 数量 备注
1 已丢失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记账联原件及复印件。 1 份 查验原件
【办理渠道】
1.办税服务厅(场所)
2.电子税务局、移动终端、自助办税终端
【办理时限】
资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填写内容完整的,税务机关受理后即时办结。
【办理结果】
税务机关出具《丢失增值税专用发票已报税证明单》。
【纳税人注意事项】
1.纳税人对报送材料的真实性和合法性承担责任。
2.纳税人在资料完整且符合法定受理条件的前提下,最多只需要到税务机
关跑一次。
3.如果丢失前已认证相符的,购买方可凭销售方提供的相应专用发票记账
联复印件及《丢失增值税专用发票已报税证明单》,作为增值税进项税额的抵扣
凭证;如果丢失前未认证的,购买方凭销售方提供的相应专用发票记账联复印
件进行认证,认证相符的可凭专用发票记账联复印件及《丢失增值税专用发票已
报税证明单》,作为增值税进项税额的抵扣凭证。
4.增值税专用发票记账联复印件和《丢失增值税专用发票已报税证明单》
要留存备查。
5.办税服务厅地址、电子税务局网址,可在省税务机关门户网站或拨打
12366 纳税服务热线查询。
【政策依据】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简化增值税发票领用和使用程序有关问题的公告》(国
家税务总局公告 2014 年第 19 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