太仓市鼓励引导电镀、印染生产企业自愿关停的工作方案
为认真贯彻落实省、苏州市对电镀、印染生产企业专项整治工作要求,按照《市政府关于印发太仓市供给侧结构性改革总体方案(2016-2018年)和行动计划的通知》(太政发〔2016〕28号)文件精神,促进经济转型升级发展、减少环境污染,结合我市电镀、印染行业实际,现制定如下工作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为指导,学习贯彻党的十九大精神和全国生态环境保护大会精神,紧扣“现代田园城、幸福金太仓”总目标和高质量建设“两地两城”总定位,树立和践行绿色发展理念,结合打赢污染防治攻坚战、“两减六治三提升”专项行动,在江苏省新一轮太湖流域电镀专项整治的基础上,进一步提高整治标准,鼓励、引导全市电镀、印染生产企业自愿关停,推动淘汰落后产能、转型升级发展,有效解决突出环境问题,不断提升生态环境质量,持续提高群众的获得感和满意度。
二、补偿对象
同时满足以下四项条件的电镀、印染生产企业,列入补偿对象:
1.2017年底前,工商登记在册的本市电镀、印染生产企业;
2.被评估的电镀、印染企业电镀(印染)生产设备、污染治理设备有实物及相应的财务资料;
3.企业提出自愿关停申请并经所在镇(区)政府(管委会)审核;
4.在规定时间内,企业停止生产、拆除生产设备并通过市环保、经信、财政等部门的现场验收;企业工商营业执照注销或变更。
三、补偿标准
市级财政补偿标准为:关停淘汰企业电镀(印染)生产设备、污染治理设备评估值的25%。
企业所在镇(区)可根据实际情况给予配套补助。
四、工作程序
1.企业提出自愿关停申请并填写《自愿关停申请表》,报所在镇(区)政府(管委会)审核。
2.所在镇(区)政府(管委会)审核同意后,报送市环保部门。
3.市环保部门根据镇(区)政府(管委会)报送的材料,委托有资质的评估机构统一对申请关停企业的电镀(印染)生产设备、污染治理设备进行评估。
4.企业停止生产、拆除电镀(印染)生产设备并完成工商营业执照注销或变更后,经所在镇(区)政府(管委会)初步验收合格,报市环保部门。
5.市环保部门根据所在镇(区)政府(管委会)的初步验收报告,牵头会同市经信、财政等部门进行现场联合验收确认。
6.市环保部门依据评估机构的评估报告,汇总经联合验收确认的企业补偿计划,报市政府审批。
7.根据市政府审批意见,市财政部门将补偿资金拨付给相关镇(区)政府(管委会);由镇(区)政府(管委会)拨付给企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