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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子商务法2019年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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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18年09月04日09:12:53 打印此页 关闭
摘要: 昆山注册公司小编获悉电子商务法2019年1月1日起施行     电子商务法规定,对关系消费者生命健康的商品或者服务,电商平台经营者对平台内经营者的资质资格未尽到审核义务,或者对消费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消费者损害的,依法承担相应的责任。电商平台经营者对平台内经营者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行为未采取必要措施的,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

昆山注册公司小编获悉电子商务法2019年1月1日起施行

     电子商务法规定,对关系消费者生命健康的商品或者服务,电商平台经营者对平台内经营者的资质资格未尽到审核义务,或者对消费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消费者损害的,依法承担相应的责任。电商平台经营者对平台内经营者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行为未采取必要措施的,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并处五十万元以上二百万元以下的罚款。

        关于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与平台内经营者承担连带责任的规定 电子商务法对这一条款最终敲定为“承担相应的责任”将来消费纠纷处理当中,如果特别法有所规定就从其规定;若没有,则司法部门要根据平台的过错、责任性质和比例等具体情况来开展对应的认定与追责。

     电子商务经营者,是指通过互联网等信息网络从事销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务的经营活动的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包括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平台内经营者以及通过自建网站、其他网络服务销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务的电子商务经营者。据业内人士介绍,其中,前两类是大家所熟知的,也是最典型的电商经营者的表现形式。第三类是二审后新增的一类经营者。

    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不得利用服务协议、交易规则以及技术等手段,对平台内经营者在平台内的交易、交易价格以及与其他经营者的交易等进行不合理限制或者附加不合理条件,或者向平台内经营者收取不合理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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