铲屎官们颤抖吧!苏州市养犬管理条例修订草案扩大了禁养范围,苏州全市都禁养大型犬、烈性犬!
在《修订草案》中,首次规定了在养犬重点管理区域内,每一户养犬的数量只能是一条。
养犬重点管理区内个人饲养的犬只生育幼犬的,养犬人应当在幼犬出生后三个月内,将超过限养数量的犬只送交符合本条例规定条件的其他养犬人饲养或者送交犬只收容所。
限养有区域范围,仅在养犬重点管理区域内。养犬重点管理区域由各县级市(区)人民政府根据城镇建设现状、人口居住密度等情况确定并向社会公布。
养犬人未采取有效措施制止犬吠,被多人投诉的,由公安机关给予警告;警告后仍不改正的,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
养犬人遗弃犬只的,由公安机关对其处一千元以下罚款,没收犬只,吊销养犬登记证、收回犬牌,养犬人三年内不得申请办理养犬登记证;有二次以上遗弃犬只记录的,养犬人终生不得申请办理养犬登记证。
养犬人携犬外出未携带清理工具或者未即时清除粪便的,由市容市政(城市管理)部门责令纠正违法行为,采取补救措施,可以对养犬人处二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