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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减资公告未在报纸上公告,如何证明已经通知了债权人?

作者:Admin 日期:2024-09-11 点击:309
公司减资时,通知债权人是法定程序。如果仅进行了公告,而未按照规定直接通知债权人,不能视为有效通知。

通知债权人应当根据可以查询得到的债权人联系方式,向其发送减资通知,并给予债权人有效的公司联系方式和联系人。具体来说,建议全部以书面形式,并通过快递方式发往债权人处。发送的地址,首先应采用债权人在合同等法律文件中写明的联系地址。若快递被退回,可以通过查询债权人的公司法定注册地址或自然人的户籍地地址再次进行发送。同时,为稳妥起见,可以使用短信方式加以补充,且用来发送减资通知短信的手机最好专机专用,手机号码应当保持续费有效状态至少三年以上。

实践中,法院通常会认可上述方式作为通知债权人的有效证据。如果公司不能提供充分证据证明已经有效通知了债权人,那么可能会被认定为减资程序存在瑕疵,股东可能需在减资范围内对公司无法清偿的债务承担补充赔偿责任。

在最高人民法院公告案例《上海德力西集团有限公司诉江苏博恩世通高科有限公司、冯军、上海博恩世通光电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案》中,法院认为:公司减资本质上属于公司内部行为,理应由公司股东根据公司的经营状况通过内部决议自主决定,以促进资本的有效利用,但应根据《公司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项规定,直接通知和公告通知债权人,以避免因公司减资产生损及债权人债权的结果。根据德力西公司与被上诉人江苏博恩公司在合同中约定的交货、验收、付款条款以及实际履行情况看,江苏博恩公司与德力西公司的债权债务在江苏博恩公司减资之前已经形成。德力西公司在订立的合同中已经留下联系地址及电话信息,且就现有证据不存在江苏博恩公司无法联系德力西公司的情形,故应推定德力西公司系江苏博恩公司能够有效联系的已知债权人。虽然江苏博恩公司在《江苏经济报》上发布了减资公告,但并未就减资事项直接通知德力西公司,故该通知方式不符合减资的法定程序,也使得德力西公司丧失了在江苏博恩公司减资前要求其清偿债务或提供担保的权利。法院认定由于江苏博恩公司减资行为上存在瑕疵,致使减资前形成的公司债权在减资之后清偿不能的,江苏博恩公司股东上海博恩公司和冯军作为江苏博恩公司股东应在公司减资数额范围内对江苏博恩公司债务不能清偿部分承担补充赔偿责任。

因此,公司在减资时务必严格履行通知义务,并保留好相关的通知证据,以避免潜在的法律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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