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减免税申请人提出申请
减免税申请人在货物申报进出口前,通过“互联网+海关”门户网站“税费业务—减免税业务”功能模块或通过国际贸易“单一窗口”标准版减免税业务功能模块向主管海关递交申请表及随附单证资料。
选择无纸申报的,应同时扫描上传随附单据资料。根据海关总署公告2014年第69号公告要求,随附单证资料的“文件类型应为PDF(Portable Document Format),版本1.4及以上”、 “一份申请的一种随附单证形成一个电子文件,每个电子文件的大小不超过4M,电子文件中每页大小不超过200K”、“电子文件名称长度应在64个字符(32个汉字)以内”。
选择有纸申报的,应同时向主管海关提交纸面申请材料。
(二)海关受理
海关收到申请后,对减免税申请人所提交的申请材料是否齐全、有效,填报是否规范进行审核。经审核符合规定的,予以受理;不符合规定的,一次性告知需要补正的材料。
(三)海关审核确认
海关受理申请后,经审核符合政策规定的,作出征税、减税或者免税的决定,并出具《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征免税证明》(以下简称《征免税证明》)。
(四)申请结果查询和《征免税证明》申领
申请人可通过“互联网+海关”门户网站“税费业务—减免税业务”功能模块或国际贸易“单一窗口”标准版减免税业务功能模块查询《征免税证明》编号及电子信息。
进口货物申报时,收发货人或受委托的报关企业应按规定将《征免税证明》编号填写在进口货物报关单“备案号”栏目中。
减免税申请人如需要纸质《征免税证明》留存的,可在该《征免税证明》有效期内向主管海关申请领取。
进出口减免税货物的纳税义务人均可申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