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按期申报增值税扣税凭证继续抵扣申请
【事项描述】
纳税人发生真实交易且存在以下客观原因的,可以向税务机关申请继续申
报抵扣其进项税额:
1.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取得的增值税扣税凭证已认证或已采集上报信息,但
未按照规定期限申报抵扣的。
2.实行纳税辅导期管理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取得的增值税扣税凭证稽核
比对结果相符但未按照规定期限申报抵扣的。
3.实行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先比对后抵扣”管理办法的增值税一
般纳税人,取得的增值税扣税凭证稽核比对结果相符但未按规定期限申报抵扣
的。
【报送资料】
序号 材料名称 数量 备注
1 《未按期申报抵扣增值税扣税凭证抵扣申请单》 1 份
2 《已认证增值税扣税凭证清单》 1 份
3 增值税扣税凭证未按期申报抵扣情况说明及证明 1 份
4 未按期申报抵扣增值税扣税凭证复印件 1 份
【办理渠道】
1.办税服务厅(场所)
2.电子税务局、移动终端、自助办税终端
【办事流程】
纳税人
资料
核对资料
反馈
是 受理
否
补正资料 或不予受理 审核
反馈结果
【办理时限】
资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填写内容完整的,自税务机关受理之日起 15 个
工作日内办结。
【办理结果】
审核通过的,纳税人领取《未按期申报抵扣增值税扣税凭证允许继续抵扣通
知单》;审核未通过的,纳税人领取《税务事项通知书》。
【纳税人注意事项】
1.纳税人对报送材料的真实性和合法性承担责任。
2.纳税人根据税务部门出具的《未按期申报抵扣增值税扣税凭证允许继续
抵扣通知单》填写申报表。
3.办税服务厅地址、电子税务局网址,可在省税务机关门户网站或拨打
12366 纳税服务热线查询。
【政策依据】
1.《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未按期申报抵扣增值税扣税凭证有关问题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 2011 年第 78 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