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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州增值税发票怎么认证?在什么时间认证?要注意什么?

作者:Admin 日期:2019-04-05 点击:1550

发票认证 

【事项描述】 

纳税人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或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的,应自开具之日起

360 天内进行认证,对发票信息进行识别、确认。 

【报送资料】 

序号 材料名称 数量 备注 

1 

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的抵扣联

原件 

以下为条件报送资料 

抵扣联无法认证的纳

税人 

发票联原件   

纳税人丢失已开具增

值税专用发票的发票

联和抵扣联且丢失前

未认证的 

相应专用发票记账联复印件   

【办理渠道】 

1.办税服务厅(场所) 

2.电子税务局、移动终端、自助办税终端 

【办理时限】 

资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税务机关受理后即时办结。 

【办理结果】 

税务机关反馈认证结果。 

【纳税人注意事项】 

1.纳税人对报送材料的真实性和合法性承担责任。 

2.纳税人在资料完整且符合法定受理条件的前提下,最多只需要到税务机

关跑一次。 

3.一般纳税人申请抵扣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和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必须自

开具之日起 360 日内进行认证。 

4.纳税人对认证通过的发票在次月申报抵扣,未及时申报抵扣的详见

“2.1.12—035 未按期申报增值税扣税凭证继续抵扣申请”事项。 

5. 纳税人初次购买增值税税控系统专用设备及其缴纳的技术维护费用在增

值税应纳税额中全额抵减的,其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不作为增值税抵扣凭

证,无需认证。 

6.一般纳税人取得增值税发票(包括增值税专用发票、机动车销售统一发

票、收费公路通行费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下同)后,可以自愿使用增值税发票

选择确认平台查询、选择用于申报抵扣、出口退税或者代办退税的增值税发票

信息。纳税人通过增值税发票选择确认平台未查询到对应发票信息的,可到税

务机关认证。 

7.办税服务厅地址、电子税务局网址,可在省税务机关门户网站或拨打

12366 纳税服务热线查询。 

【政策依据】 

1.《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信用 A 级纳税人取消增值税发票认证有关问题

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 2016 年第 7 号) 

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税收征收管理

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 2016 年第 23 号) 

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优化完善增值税发票选择确认平台功能及系统维护

有关事项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 2016 年第 57 号) 

4. 《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统一小规模纳税人标准等若干增值税问题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 2018 年第 18 号) 

5.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信用评价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

2018 年第 8 号 ) 

6.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扩大小规模纳税人自行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试点范

围等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 2019 年第 8 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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