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票验旧
【事项描述】
纳税人应当将已开具发票的相关信息通过电子或纸质方式,报送税务机关
查验。
【报送资料】
序号 材料名称 数量 备注
1 已开具发票存根联(记账联)
已上传电子信息的不需要
提供
2 作废发票全部联次 原件查验退还
3 《发票领用簿》
【办理渠道】
1.办税服务厅(场所)
2.电子税务局、移动终端、自助办税终端
【办理时限】
资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税务机关受理后即时办结。
【办理结果】
税务机关反馈验旧结果。
【纳税人注意事项】
1.纳税人对报送材料的真实性和合法性承担责任。
2.纳税人在资料完整且符合法定受理条件的前提下,最多只需要到税务机
关跑一次。
3.纳税人开具发票作废的,验旧时应提供全部联次。
4.办税服务厅地址、电子税务局网址,可在省税务机关门户网站或拨打
12366 纳税服务热线查询。
【政策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 587 号)
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的
决定》(国家税务总局令第 37 号)
3.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简化增值税发票领用和使用程序有关问题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 2014 年第 19 号 )
4.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红字增值税发票开具有关问题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
局公告 2016 年第 47 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