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公司的发起人、股东虚假出资,未交付或者未按期交付作为出资的货币或者非货币财产的行政处罚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第一百九十九条 公司的发起人、股东虚假出资,未交付或者未按期交付作为出资的货币或者非货币财产的,由公司登记机关责令改正,处以虚假出资金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五以下的罚款。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156号发布,国务院令第666号修改) 第六十六条 公司的发起人、股东虚假出资,未交付或者未按期交付作为出资的货币或者非货币财产的,由公司登记机关责令改正,处以虚假出资金额5%以上15%以下的罚款。
三、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缴纳罚没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如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可于接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太仓市人民政府或苏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申请复议,也可以于六个月内依法向太仓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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