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线客服
热线电话
  • 18550552071

太仓注册公司股东虚假出资的处罚规定

作者:Admin 日期:2018-12-28 点击:1346

对公司的发起人、股东虚假出资,未交付或者未按期交付作为出资的货币或者非货币财产的行政处罚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第一百九十九条 公司的发起人、股东虚假出资,未交付或者未按期交付作为出资的货币或者非货币财产的,由公司登记机关责令改正,处以虚假出资金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五以下的罚款。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156号发布,国务院令第666号修改) 第六十六条 公司的发起人、股东虚假出资,未交付或者未按期交付作为出资的货币或者非货币财产的,由公司登记机关责令改正,处以虚假出资金额5%以上15%以下的罚款。

三、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缴纳罚没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如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可于接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太仓市人民政府或苏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申请复议,也可以于六个月内依法向太仓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了解更多资讯关注www.kstianlihe.com

分享到:

上一条:太仓注册公司后无正当理由超过六个月未开业的或者开业后自行停业连续六个月的处罚

下一条:太仓注册公司提供虚假材料的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