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污普办〔 2018 〕 12 号
关于开展普查清查质控情况的核查通知
各县(市、区)环保局,普查办:
为贯彻落实《关于做好第二次全国污染源普查清查工作
的通知》(国污普〔2018〕 9 号) 和《关于做好第二次全国污
染源普查质量核查工作的通知》(国污普〔2018〕8 号) 要求,
高质量完成清查阶段的各项工作任务, 近期, 我局将组织开
展全市普查清查质控情况核查工作。 现将有关情况通知如
下:
一、核查内容
检查普查员和普查指导员选聘、 培训、 发证等情况。 核
查工业源、 规模化畜禽养殖和集中式污染治理设施国家下发
名录库底册数的保留、 删减、 增加以及现场排查和录入清查
软件等工作进展与质量情况。 核查生活源锅炉清查建库、 入
河(海) 排污口清查与枯水期补充监测和伴生放射性矿企业
初测与清查等完成质量情况。
二、核查方法
按照清查结果有关上报要求, 核查各地已汇总各类清查
结果和质控情况, 重点核查清查工作记录、 表格填报和质量
管理等。
按照清查核查技术规定抽取普查小区进行现场排查复
核, 对照底册逐一核实, 按照核实情况, 计算核查对象漏查
率。
抽样检查清查表, 核对填报的普查对象名称、 统一社会
信用代码、地理指标等关键指标准确情况,根据核查结果,
计算核查对象错误率。
请各地普查办、环保局按此要求做好准备。
特此通知。
苏州市第二次全国污染源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
2018 年 6 月 28 日
苏州市第二次全国污染源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 2018 年 7 月 10 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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