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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加快推进2018年排污许可证核发工作的通知》的通知

作者:Admin 日期:2018-11-23 点击:31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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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 苏 省 环 境 保 护 厅 文 件        
  

苏环办〔    2018    〕     296    号        
  

关于加快推进    2018    年
排污许可证核发工作的通知        
  

各设区市环境保护局:
  

根据《固定污染源排污许可分类管理名录》 和生态环境部
《    2018    年全国排污许可管理工作要点》 要求, 今年必须完成精炼
石油产品制造(合成材料制造)、 屠宰及肉类加工、 淀粉、 陶瓷
砖瓦、 钢铁、 有色金属    6    个行业的排污许可证核发, 为确保完成
排污许可证核发任务, 现就加快推进排污许可证核发工作通知如
下:
  

 一、 许可证核发部门立即开展屠宰及肉类加工、 淀粉、 合成

—     2     —    
  

材料    3    个行业的排污许可证核发。上述    3    个行业的排污许可证申请
与核发技术规范已相继发布, 许可证核发部门要积极做好相关技
术规范的宣贯和培训工作, 引导、督促拟发证企业积极开展申报。
许可证核发部门可以通过“先易后难” 的方式循序渐进、 积累经
验, 鼓励规模不大、 设备单一、 列入简易管理的拟发证企业先行
申报。 根据时序进度要求, 各市    8    月 底应当完成拟发证企业总数
的    20%    ,     9    月 底完成    40%    ,     10    月 底完成    70%    ,     11    月 底完成    100%    ,
确保提前完成年度核发任务。
  

二、 环境执法部门立即开展    15    个行业未持证企业的全面清
理。许可证核发部门牵头汇总    15    个行业未持证企业清单转交环境
执法部门, 环境执法部门按照生态环境部“核发一个行业、 清理
一个行业、 规范一个行业”的要求, 对未持证企业分类作出处理:
  

(一) 对于满足《排污许可管理办法(试行) 》 第二十八条
不予核发条件的企业, 环境执法部门按照《环境保护法》 《大气
污染防治法》 《水污染防治法》 等法律法规规定对企业未持证排
污行为作出处罚, 并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 责令停业、
关闭。
  

(二) 对于目 前已停产且无法联系企业负责人的, 环境执法
部门发函告知企业申领排污许可证和持证排污的义务, 张贴到企
业或所在园区, 并将企业信息抄送给当地“网格化”环境监管员,
一旦发现企业复产排污且未申领许可证, 立即立案查处。
  

(三) 对于不符合《排污许可管理办法(试行) 》 第二十九

—     3     —    
  

条第一、 第二项条件的企业, 环境执法部门按照《环境影响评价
法》 《建设项目 环境保护管理条例》 等法律法规规定对企业进行
处罚, 并将此类企业列入日常监管重点企业, 加大抽查频次, 一
旦发现企业未持证或未按证排污, 立即立案查处; 许可证核发部
门按照《排污许可管理办法(试行) 》 第六十一条规定核发明确
改正内容和改正期限(    3    个月 至一年) 的排污许可证, 并在许可
证到期后根据企业整改结果变更或注销许可证。
  

三、 环保信用管理部门建立企业执行报告报送情况信用挂钩
机制。 企业报送执行报告(月 报、 季报、 年报) 是企业落实排污
许可证要求应当履行的义务, 目 前部分企业按期报送执行报告意
识不足, 需要许可证核发部门提醒报送。 许可证核发部门在核发
新许可证时, 应提醒企业按期报送执行报告。 生态环境部将于    7    
月 底对全国已发证的    13    个行业未按期报送执行报告企业进行通
报。 对于未按期报送执行报告的企业, 环保信用管理部门应当按
照《企业环保信用评价标准及评价方法》 中的    “    无排污许可证或
不落实排污许可证要求    ”    评分标准对企业信用进行相应扣分。
  

四、 各设区市环保局应高度重视    2018    年排污许可证核发工
作, 切实加强组织领导, 明确目 标任务, 落实部门分工, 确保做
到应发尽发和高质量发证。对于已经明确由行政审批局核发排污
许可证的, 环保局要主动沟通协调, 确保核发工作无缝对接。 自    
8    月 起, 我厅将按月 调度统计全省发证进度, 并根据发证整体推
进情况适时进行通报, 对发证进度严重滞后的地区, 我厅将启动

—     4     —    
  

约谈问责机制。
  

 江苏省环境保护厅    
  

2018    年    7    月     19    日    
  

江苏省环境保护厅办公室     2018    年    7    月     20    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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