昆山注册医疗机构-各级审批权限的规定昆山财税之家小编整理如下:
一、《医疗机构管理条例》
第九条 单位或者个人设置医疗机构,必须经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审查批准,并取得设置医疗机构批准书,方可向有关部门办理其他手续。
第十一条 单位或者个人设置医疗机构,应当按照以下规定提出设置申请:
(一)不设床位或者床位不满100张的医疗机构,向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申请;
(二)床位在100张以上的医疗机构和专科医院按照省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的规定申请。
第十二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应当自受理设置申请之日起30日内、作出批准或者不批准的书面答复;批准设置的,发给设置医疗机构批准书。
二、《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中外合资、合作医疗机构管理暂行办法》《江苏省实施〈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办法》
第十条 下列医疗机构的设置,由省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审批:
(一) 三级综合医院、三级专科医院、三级妇幼保健院;
(二) 省专科防治院(所);
(三) 150张床位以上的康复医院、疗养院;
(四) 急救中心、省临检中心等医疗机构。
第十一条 三级中医医院、中西医结合医院和专科医院的设置,由省人民政府中医行政部门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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