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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州(包含大市及昆山等县市)个体户变更经营者的规定

作者:Admin 日期:2018-08-27 点击:18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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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商总局关于开展个体工商户登记制度改革试点工作的通知(工商个字〔2017〕68号)文件要求,结合苏州市个体工商户登记制度改革试点实施意见,现提出如下操作意见,请遵照执行。

、允许个体工商户经营者之间办理营业转让,无需办理原个体工商户注销及新个体工商户开业登记,直接办理经营者变更。

二、个体工商户营业的转让应是营业的整体转让。新经营者和原经营者签订“个体工商户营业转让协议”,营业转让协议应明确债权债务的清偿责任。

三、原个体工商户字号名称可以延续使用,但应在营业转让协议中予以明确。

四、涉及出资方式为家庭经营的,需家庭成员共同签署。

五、个体工商户营业转让双方至登记机关申请办理经营者变更,并提交以下材料:

1.由新经营者和原经营者共同签署的《个体工商户变更登记申请书》,并提交新经营者身份证件复印件。

2.新经营者和原经营者共同签署的营业转让协议及债权债务承诺书。

3.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决定规定涉及变更登记必须报经批准的,提交有关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书复印件。

4.个体工商户同时申请其他变更登记事项的,可将涉及变更事项的材料一并提交。

5.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规定提交的其他文件。

六、新经营者和原经营者签署营业转让协议后,应于30日内办理个体工商户经营者变更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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