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昆山变更合伙企业的材料及注意事项

作者:Admin 日期:2018-08-24 点击:1143

昆山公司变更-合伙企业变更的材料及注意事项

1、执行事务合伙人或委派代表签署的《合伙企业登记(备案)申请书》。

2、《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授权委托书》及指定代表或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件复印件或身份证明。

3、全体合伙人或者合伙协议约定的人员签署的变更决定书。

4、变更事项相关证明文件

(1)名称变更的,且办理了企业名称变更核准登记的,提交《名称变更核准通知书》。

涉及企业名称转让的,还需提交加盖转让双方企业公章的企业名称转让合同(协议)、名称转让公告;加盖公章的转让双方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以及转让方企业名称变更或企业注销的核准通知书。

(2)经营场所变更的,应当在迁入新经营场所前提交新经营场所证明,申请变更登记。变更经营场所跨辖区的,应当向迁入地企业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

(3)执行事务合伙人变更的,提交全体合伙人签署的委托执行事务合伙人的委托书。

有限合伙企业由普通合伙人执行合伙事务,有限合伙人不执行合伙事务,不得对外代表有限合伙企业。

执行事务合伙人是自然人的,提交其本人身份证件复印件;执行事务合伙人是法人、其他组织的,提交《法人或其他组织委派代表的委托书》及委派代表的身份证件复印件。

(4)法人、其他组织委派的执行合伙事务的代表变更的,提交继任的《法人或其他组织委派代表的委托书》和继任代表的身份证件复印件。

(5)合伙企业类型变更的,应当办理企业名称变更。已申请了企业名称变更核准登记的予以提交《名称变更核准通知书》,未申请名称变更核准登记的,无需提交。

普通合伙企业变更为特殊的普通合伙企业的,提交由国家有关部门或授权机构颁发的各合伙人的职业资格证明。

有限合伙企业仅剩普通合伙人的,应转为普通合伙企业。

(6)合伙企业修改合伙协议的,应当提交由全体合伙人签名、盖章的新修改的合伙协议或者依据设立登记时合伙协议的约定作出的修改合伙协议的决议。

(7)新合伙人入伙的,提交新合伙人的主体资格证明或自然人身份证明以及全体合伙人对新合伙人认缴或实际缴付出资的确认书。

(8)出资额、出资方式变更的,提交全体合伙人签署的对各合伙人认缴或者实际缴付出资的确认书。

(9)合伙人增加或减少对合伙企业出资的,提交全体合伙人对该合伙人认缴或者实际缴付出资的确认书。

5、从事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决定规定在登记前须经批准的经营项目,须提交有关批准文件。

6、申请变更的登记事项涉及到营业执照内容的,应当提交营业执照正、副本。

 7、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规定提交的其它文件。

注:

1.依照《合伙企业法》、《合伙企业登记管理办法》设立的合伙企业申请变更登记时适用本规范。

    2.申请人是指执行事务合伙人(含委派代表)指定的代表或者委托的代理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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