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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高新技术企业申报条件及税务税收优惠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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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0年07月27日11:03:01 打印此页 关闭
摘要: 高新技术企业申报认定条件1、注册成立一年(365个日历天数)以上的居民企业; 2、企业通过自主研发、受让、受赠、并购等方式,获得对其主要产品(服务)在技术上发挥核心支持作用的知识产权的所有权; 3、对企业主要产品(服务)发挥核心支持作用的技术属于《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规定的范围; 4、企业从事研发和相关技术创新活动的科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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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新技术企业申报认定条件

1、注册成立一年(365个日历天数)以上的居民企业;

 

2、企业通过自主研发、受让、受赠、并购等方式,获得对其主要产品(服务)在技术上发挥核心支持作用的知识产权的所有权;

 

3、对企业主要产品(服务)发挥核心支持作用的技术属于《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规定的范围;

 

4、企业从事研发和相关技术创新活动的科技人员占企业当年职工总数的比例不低于10%;

 

  5、企业近三个会计年度(实际经营期不满三年的按实际经营时间计算,下同)的研究开发费用总额占同期销售收入总额的比例符合如下要求:

 

最近一年销售收入小于5,000万元(含)的企业,比例不低于5%;

 

最近一年销售收入在5,000万元至2亿元(含)的企业,比例不低于4%;

 

最近一年销售收入在2亿元以上的企业,比例不低于3%。

 

其中,企业在中国境内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总额占全部研究开发费用总额的比例不低于60%;

 

6、近一年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占企业同期总收入的比例不低于60%;

 

7、企业创新能力评价应达到相应要求:企业创新能力主要从知识产权、技术创新组织管理水平、科技成果转化能力、企业成长性等四项指标进行评价,四项指标满分为100分,综合得分达到70分以上为符合认定要求;

 

8、企业申请认定前一年内未发生重大安全、重大质量事故或严重环境违法行为。

 

9.高新技术企业名称发生变化的,须先完成高新技术企业名称变更,再进行认定申请。高新技术企业资格已失效的,不再办理更名手续。

税收优惠

一、高新技术企业减按15%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1.高新技术企业是指在《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内,持续进行研究开发与技术成果转化,形成企业核心自主知识产权,并以此为基础开展经营活动,在中国境内(不包括港、澳、台地区)注册的居民企业。

  

  2.高新技术企业要经过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科技行政管理部门同本级财政、税务部门组成的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机构的认定。

  

  3.企业申请认定时须注册成立一年以上。

  

  4.企业通过自主研发、受让、受赠、并购等方式,获得对其主要产品(服务)在技术上发挥核心支持作用的知识产权的所有权。

  

  5.企业主要产品(服务)发挥核心支持作用的技术属于《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规定的范围。

  

  6.企业从事研发和相关技术创新活动的科技人员占企业当年职工总数的比例不低于10%。

  

  7.企业近三个会计年度(实际经营期不满三年的按实际经营时间计算)的研究开发费用总额占同期销售收入总额的比例符合相应要求。

  

  8.近一年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占企业同期总收入的比例不低于60%。

  

  9.企业创新能力评价应达到相应要求。

  

  10.企业申请认定前一年内未发生重大安全、重大质量事故或严重环境违法行为。

  

  

二、高新技术企业和科技型中小企业亏损结转年限延长至10年

  

  自2018年1月1日起,当年具备高新技术企业或科技型中小企业资格(以下统称资格)的企业,其具备资格年度之前5个年度发生的尚未弥补完的亏损,准予结转以后年度弥补,最长结转年限由5年延长至10年。

  

  1.高新技术企业,是指按照《科技部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印发〈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科发火〔2016〕32号)规定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

  

  2.科技型中小企业,是指按照《科技部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科技型中小企业评价办法〉的通知》(国科发政〔2017〕115号)规定取得科技型中小企业登记编号的企业。


三、研发费用加计扣除

  

  1. 2018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期间,企业开展研发活动中实际发生的研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按照实际发生额的75%,在税前加计扣除;

  

  2. 2018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期间,企业开展研发活动中实际发生的研发费用形成无形资产的,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175%在税前摊销。

  

  1.企业应按照财务会计制度要求,对研发支出进行会计处理;同时,对享受加计扣除的研发费用按研发项目设置辅助账,准确归集核算当年可加计扣除的各项研发费用实际发生额。企业在一个纳税年度内进行多项研发活动的,应按照不同研发项目分别归集可加计扣除的研发费用。

  

  2.企业应对研发费用和生产经营费用分别核算,准确、合理归集各项费用支出,对划分不清的,不得实行加计扣除。

  

  3.企业委托外部机构或个人进行研发活动所发生的费用,按照费用实际发生额的80%计入委托方研发费用并计算加计扣除。无论委托方是否享受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受托方均不得加计扣除。

  

  委托外部研究开发费用实际发生额应按照独立交易原则确定。委托方与受托方存在关联关系的,受托方应向委托方提供研发项目费用支出明细情况。

  

  4.企业共同合作开发的项目,由合作各方就自身实际承担的研发费用分别计算加计扣除。

  

  5.企业集团根据生产经营和科技开发的实际情况,对技术要求高、投资数额大,需要集中研发的项目,其实际发生的研发费用,可以按照权利和义务相一致、费用支出和收益分享相配比的原则,合理确定研发费用的分摊方法,在受益成员企业间进行分摊,由相关成员企业分别计算加计扣除。

  

  6.企业为获得创新性、创意性、突破性的产品进行创意设计活动而发生的相关费用,可按照规定进行税前加计扣除。

  


四、高新技术企业技术人员股权奖励分期缴纳个人所得税

  

  1.实施股权激励的企业是查账征收和经省级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机构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

  

  2.必须是转化科技成果实施的股权奖励;

  

  3.相关技术人员,是指经公司董事会和股东大会决议批准获得股权奖励的以下两类人员:

  

  (1)对企业科技成果研发和产业化作出突出贡献的技术人员,包括企业内关键职务科技成果的主要完成人、重大开发项目的负责人、对主导产品或者核心技术、工艺流程作出重大创新或者改进的主要技术人员。

  

  (2)对企业发展作出突出贡献的经营管理人员,包括主持企业全面生产经营工作的高级管理人员,负责企业主要产品(服务)生产经营合计占主营业务收入(或者主营业务利润)50%以上的中、高级经营管理人员。

  

  【政策依据】

 

五、中小高新技术企业向个人股东转增股本分期缴纳个人所得税

 

   中小高新技术企业是在中国境内注册的实行查账征收的、经认定取得高新技术企业资格,且年销售额和资产总额均不超过2亿元、从业人数不超过500人的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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