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城镇土地使用税
1.购置新建商品房,自房屋交付使用之次月起,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
2.购置存量房,自办理房屋权属转移、变更登记手续,房地产权属登记机关签发房屋权属证书之次月起,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
3.出租、出借房产,自交付出租、出借房产之次月起,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
4.以出让或者转让方式有偿取得土地使用权的,应由受让方从合同约定交付土地时间的次月起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合同未约定交付土地时间的,由受让方从合同签订的次月起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
税率:
城镇土地使用税适用地区幅度差别定额税率。
城镇土地使用税采用定额税率,即采用有幅度的差别税额。按大、中、小城市和县城、建制镇、工矿区分别规定每平方米城镇土地使用税年应纳税额。城镇土地使用税每平方米年税额标准具体规定如下
1.大城市1.5~30元;
2.中等城市1.2~24元;
3.小城市0.9~18元;
4.县城、建制镇、工矿区0.6~12元。
二、房产税
(一) 从租计征房产税
按照房产租金收入计算应纳税额时,其应纳税额的计算公式为:
应纳税额=房产租金收入×适用税率
(二) 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综合《关于房产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解释和暂行规定》(〔86〕财税地字第008号)以及《关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有关政策规定的通知》(国税发〔2003〕89号)等的规定,房产税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具体如下:
将原有房产用于生产经营的,从生产经营之月起,计征房产税。
自建的房屋用于生产经营的,自建成的次月起,计征房产税。
委托施工企业建设的房屋,从办理验收手续的次月起,计征房产税。
购置新建商品房,自房屋交付使用之次月起计征房产税。
购置存量房,自办理房屋权属转移、变更登记手续,房地产权属登记机关签发房屋权属证书之次月起计征房产税。
出租、出借房产,自交付出租、出借房产之次月起计征房产税。
房地产开发企业自用、出租、出借本企业建造的商品房,自房屋使用或交付之次月起计征房产税。
(三) 房产税地价计入房产原值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安置残疾人就业单位城镇土地使用税等政策的通知》(财税〔2010〕121号)文件的规定,对按照房产原值计税的房产,无论会计上如何核算,房产原值均应包含地价,包括为取得土地使用权支付的价款、开发土地发生的成本费用等。宗地容积率大于0.5的,一律按照地价全额计入房产原值计征房产税,包括为取得土地使用权支付的价款、开发土地发生的成本费用等;宗地容积率低于0.5的,按房产建筑面积的2倍计算土地面积并据此确定计入房产原值的地价。
(四) 工业违章建筑缴纳房产税
违章建筑因办理不了产证,存在少缴漏缴风险。符合税法中房产定义,按照权属未定的房产由实际使用人缴纳。
(五) 免租期或无租使用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安置残疾人就业单位城镇土地使用税等政策的通知》(财税〔2010〕121号)
租赁双方签订的租赁合同约定有免收租金期限的,免收租金期间由房屋产权所有人按照房产原值缴纳房产税。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产税 城镇土地使用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128号)
无租使用其他单位房产的应税单位和个人,依照房产余值代缴纳房产税。
(六) 转租房产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国发〔1986〕90号)第二条规定,房产税由产权所有人缴纳。
由于转租者不是产权所有人,因此对转租者取得的房产转租收入不征收房产税。房产转租,不需要缴纳房产税。
(七) 从价计征房产原值
按照房产的计税余值计算应纳税额时,其应纳税额的计算公式为:
应纳税额=房产计税余值×1.2%
房产计税余值=房产原值×(1-30%)
为了维持和增加房屋的使用功能或使房屋满足设计要求,凡以房屋为载体,不可随意移动的附属设备和配套设施,如给排水、采暖、消防、中央空调、电气及智能化楼宇设备等,无论在会计核算中是否单独记账与核算,都应计入房产原值,计征房产税。
三、印花税
(一) 税目及税率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11号)文件附件《印花税税目税率表》规定:“财产租赁合同,包括租赁房屋、船舶、飞机、机动车辆、机械、器具、设备等。立合同人按租赁金额千分之一贴花。税额不足一元的按一元贴花。”
(二) 纳税人
凡在我国境内书立、领受、使用属于征税范围内所列举凭证的单位和个人,都是印花税的纳税义务人。
因此出租方及承租方均为财产租赁合同印花税纳税人。
四、增值税
(一) 增值税(营业税)税率
《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财税〔2016〕36号)
企业出租房屋取得的收入按“现代服务-租赁服务”缴纳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适用税率为9%(简易征收5%征收率)。小规模纳税人按5%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
(根据财税〔2018〕32号文件规定,自2018年5月1日起,原适用17%和11%税率的,税率分别调整为16%、10%。
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39号文件规定,自2019年4月1日起,原适用16%和10%税率的,分别调整为13%、9%。 )
(二) 具体规定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纳税人提供不动产经营租赁服务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16号)
一般纳税人出租其2016年4月30日前取得的不动产,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按照5%的征收率计算应纳税额。纳税人出租其2016年4月30日前取得的与机构所在地不在同一县(市)的不动产,应按照上述计税方法在不动产所在地预缴税款后,向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进行纳税申报。
一般纳税人出租其2016年5月1日后取得的、与机构所在地不在同一县(市)的不动产,应按照3%的预征率在不动产所在地预缴税款后,向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进行纳税申报。不动产所在地与机构所在地在同一县(市、区)的,纳税人应向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小规模纳税人出租其取得的不动产(不含个人出租住房),应按照5%的征收率计算应纳税额。纳税人出租与机构所在地不在同一县(市)的不动产,应按照上述计税方法在不动产所在地预缴税款后,向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进行纳税申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