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票金额的 0.5%预征个人所得税
具体政策:自 2020年 3月 1日至 5月 31日,对湖北省以外其他地区的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代
开货物运输服务增值税发票时,统一按代开发票金额的 0.5%
预征个人所得税。
适用范围: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办理类型:自主申报或申请办理
办理方式:通过电子税务局自行申报或前往办税服务厅申报办理
责任处室:个人所得税处、货物和劳务税处 具体经办单位:办税服务厅、网上电子税务局需要提供的办理材料:无需提供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支持个体工商户复工复业等税收征收管理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 2020 年第 5 号)
费
具体政策:2020 年 2 月至 6 月,免征中小微企业职工基
本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等三项社会保险(以下简称三项社会保险)单位缴费,免征按单位参保的个体工商户三项社会保险雇主缴费(不含应由个人缴费部分)。
适用范围:中小微企业、按单位参保的个体工商户
办理类型:直接减免
办理方式:阶段性减免社会保险费期间,参保单位依法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报参保人员增减变化情况后,在核定
缴费环节自动享受阶段性减免社保费政策责任处室:社会保险费处
具体经办单位:各级人社部门、税务部门
需要提供的办理材料:无需提供政策依据:
(1)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阶段性减免企业社会保险费的通知》(人社部发〔2020〕11号)
(2) 《江苏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 江苏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江苏省税务局关于阶段性减免企业社会保险费的通知》(苏人社发〔2020〕7号)
具体政策:受疫情影响生产经营严重困难的企业,在享受减免政策后本年度内缴费仍有困难的,可申请缓缴三项社
会保险费,缓缴期限最长不超过 6 个月,缓缴期间免收滞纳金。
适用范围:受疫情影响生产经营严重困难、在享受减免
政策后本年度内缴费仍有困难的参保单位办理类型:申请办理
办理方式:申请缓缴的参保单位可登录江苏省电子税务
局或者当地的线上受理渠道,线上办理申请手续,税务、人
社和财政等部门,在 5 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批,并在线上推送审批结果。具体受理部门和办理流程按当地规定执行,可咨询当地税务 12366、人社 12333 热线
责任处室:社会保险费处
具体经办单位:各级税务部门、人社部门和财政部门需要提供的办理材料:
(1) 《困难企业缓缴社会保险费申请表》;
(2) 各地需要提供的其他相关材料。参保单位可拨打 税务 12366 或人社 12333 服务热线咨询。
(1)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阶段性减免企业社会保险费的通知》(人社部发〔2020〕11号)
(2) 《江苏省社会保险费征缴条例》(江苏省第十届 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 31号)
(3) 《江苏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 江苏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江苏省税务局关于阶段性减免企业社会保险费的通知》(苏人社发〔2020〕7号)
具体政策:2月份已征收的三项社会保险费,要重新核定参保单位应缴纳额,准确确定减免部分的金额。对已征收
的减免部分金额,可优先办理退费。2月份未征收的三项社
会保险费,在重新核定应缴纳额后,与 3 月份应缴纳额一并征收,免收滞纳金。
适用范围:符合减免条件,2 月份已缴纳三项社会保险
费和职工医疗保险费的参保单位办理类型:依职权办理
办理方式:(1)对于中小微企业,无需申请,依职权按程
序直接办理退费;(2)对于大型企业等其他参保单位,经各地人社、医保部门与参保单位沟通后,尊重参保单位的意愿和选择,可冲抵以后月份的缴费,也可以依职权办理退费
责任处室:社会保险费处
具体经办单位:各级人社部门、医保部门、税务部门和财政部门
需要提供的办理材料:无需提供政策依据:
《江苏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 江苏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江苏省税务局关于阶段性减免企业社会保险费的通知》
(苏人社发〔2020〕7 号)
具体政策:对受疫情影响严重的住宿餐饮、文体娱乐、交通运输、旅游等行业纳税人,暂免征收 2020年上半年房产
税、城镇土地使用税。
适用范围:受疫情影响严重的住宿餐饮、文体娱乐、交通运输、旅游等行业纳税人
办理类型:核准办理
办理方式:网上填报资料,即时核准,事后核查,发现不符合规定的,依法处理
责任处室:财产行为税处
具体经办单位:办税服务厅、网上电子税务局、委托代征点
需要提供的办理材料:无需提供(事后核查根据需要提供)
《江苏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江苏省税务局关于应对新冠肺炎疫情影响有关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优惠政策公告》(苏财税〔2020〕8 号)
具体政策:对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暂免征收 2020 年上半年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
适用范围: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办理类型:核准办理
办理方式:网上填报资料,即时核准,事后核查,发现不符合规定的,依法处理
责任处室:财产行为税处
具体经办单位:办税服务厅、网上电子税务局、委托代征点
需要提供的办理材料:无需提供(事后核查根据需要提供)
《江苏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江苏省税务局关于应对新冠肺炎疫情影响有关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优惠政策公告》(苏财税〔2020〕8 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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