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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的昆山注册公司登记-公司登记(备案)申请书、公司章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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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19年11月30日15:55:01 打印此页 关闭
摘要: 最新的昆山注册公司登记-公司登记(备案)申请书公司登记(备案)申请书█基本信息(必填项)名 称(集团母公司需填写:集团名称: 集团简称: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设立登记不填写)住 所联系电话邮政编码█设立(仅限设立登记填写)█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姓 名公司类型□股份有限公司□外资有限责任公司□外资股份有限公司注册资本万元 (币种:█人民币□其他)投资总额(外...

最新的昆山注册公司登记-公司登记(备案)申请书

公司登记(备案)申请书

█基本信息(必填项)

名 称

(集团母公司需填写:集团名称: 集团简称: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设立登记不填写)

住 所


联系电话


邮政编码


█设立(仅限设立登记填写)

█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

姓 名


公司类型

□股份有限公司

□外资有限责任公司

□外资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

万元 (币种:█人民币□其他)

投资总额

(外资公司填写)

万元(币种:) 折美元:万元

设立方式

(股份公司填写)

□发起设立

□募集设立

营业期限/ 经营期限

□长期

30

申领执照

█申领纸质执照 其中:副本个(电子执照系统自动生成,纸质照自行勾选)

经营范围

(根据《国民经济行业分类》、有关规定和公司章程填写)


(申请人须根据企业自身情况填写《企业登记政府部门共享信息表》相关内容。)

注:1、本申请书适用于内资、外资公司申请设立、变更、备案。                             2、申请书应当使用A4纸。依本表打印生成的,使用黑色墨水钢笔或签字笔签署;手工填写的,

使用黑色墨水钢笔或签字笔工整填写、签署。


 

□变更(仅限变更登记填写,只填写与本次申请有关的事项)

变更项目

原登记内容

申请变更登记内容

注:变更事项包括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姓名)、注册资本、公司类型、经营范围、营业期限/经营期限、有限责任公司股东(股东姓名或者名称)、股份有限公司发起人的姓名或者名称。

申请公司名称变更,在名称中增加“集团或(集团)”字样的,应当填写集团名称、集团简称

(无集团简称的可不填)

□备案(仅限备案登记填写)

事项

□董事 □ 监 事 律文件送达接受

□经理

□章程

□章程修正案

□联络员

□外国投资者法

清算组   (清算委员会)

负 责 人

联系电话

█指定代表/委托代理人(必填项)

委托权限

1、同意□不同意□核对登记材料中的复印件并签署核对意见;

2、同意□不同意□修改企业自备文件的错误;

3、同意□不同意□修改有关表格的填写错误;

4、同意□不同意□领取营业执照和有关文书。

固定电话


移动电话


指定代表/委托代理人签字

(指定代表或者委托代理人身份证件复、影印件粘贴处)

全体股东签字或盖章(仅限内资、外资有限责任公司设立登记): 董事会成员签字(仅限内资、外资股份有限公司设立登记):

█申请人承诺(必填项)

本申请人和签字人承诺提交的材料文件和填报的信息真实有效,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法定代表人签字(限设立、变更及清算组备案以外的备案): 清算组负责人签字(限清算组备案):

公司盖章

年 月 日


二、                       公司章程

未命名.jpg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 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由股东共同出资,设立昆山佳达成贸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特制定本章程。本章程对公司、股东、董事

、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具有约束力。

第二条 本章程中的各项条款与法律、法规、规章不符的,以法律

、法规、规章的规定为准。

第二章 公司名称和住所第三条 公司名称:

第四条 住所:第三章 公司经营范围

第五条 公司经营范围:(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经营范围以登记机关核准为准)

第四章 公司注册资本及股东名册第六条 公司注册资本:万元人民币。


 

第七条 公司的股东名册见附表。

第五章 公司的机构及其产生办法、职权、议事规则

第八条 股东会由全体股东组成,是公司的权力机构,行使下列职权:

(一)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二)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执行董事、监事,决定有关执行董事、监事的报酬事项;

(三)审议批准执行董事的报告;

(四)审议批准监事的报告;

(五)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六)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的方案;

(七)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

(八)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九)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

(十)修改公司章程;

对前款所列事项股东以书面形式一致表示同意的,可以不召开股东

会会议,直接作出决定,并由全体股东在决定文件上签名(盖章)。第九条 股东会的首次会议由出资最多的股东召集和主持。

第十条 股东会会议由股东按认缴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第十一条 股东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

召开股东会会议,应当于会议召开十五日以前通知全体股东。

股东会会议通知约定以邮寄方式送达。股东应当向公司执行董事报


 

备约定送达地址。股东会会议通知以执行董事向股东约定送达地址发出通知邮件为送达标志。股东的约定送达地址发生变化的应当及时向执行董事报备变更,否则,公司将仍以原地址为送达地址。

定期会议每年召开一次。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执行董事、监事提议召开临时会议的,应当召开临时会议。

第十二条 股东会会议由执行董事召集,执行董事主持。执行董事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股东会会议职责的,由监事召集和主持;监事不召集和主持的,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第十三条 股东会会议作出修改公司章程、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的决议,以及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的决议,必须经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

股东会会议作出除前款规定的其它事项的决议,必须经代表二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

第十四条 公司不设经理,设执行董事,由股东会选举产生,任期三年,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

第十五条 执行董事对股东会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一)负责召集股东会,并向股东会议报告工作;

(二)执行股东会的决议;

(三)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四)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五)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六)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以及发行公司债券的方案;

(七)制订公司合并、分立、变更公司形式、解散的方案;


 

(八)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九)决定聘任或者解聘财务负责人及其报酬事项;

(十)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第十六条 公司不设监事会,设1名监事,由股东会选举产生,监事的任期每届为三年,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

第十七条 监事行使下列职权:

(一)检查公司财务;

(二)对执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 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或者股东会决议的执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出罢免的建议;

(三)当执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公司的利益时,要求执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予以纠正;

(四)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会议,在执行董事不履行本法规定的召集和主持股东会会议职责时召集和主持股东会会议;

(五)向股东会会议提出提案;

(六)依照《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一条的规定,对执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起诉讼;

监事发现公司经营情况发生异常,可以进行调查;必要时,可以聘请会计师事务所等协助其工作,费用由公司承担。

第六章 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第十八条 执行董事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并依法登记。

法定代表人除行使本章程规定的职权以外,还应当行使以下职权:

(一)保管公司的营业执照,保管和使用公司的公章;


 

(二)代表公司签署有关法律文件。

第十九条 公司法定代表人出现下列情形的,公司应当解除其职务

,重新产生符合任职资格的法定代表人:

(一)法定代表人有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决定规定不得担任法定代表人的情形的;

(二)法定代表人丧失执行董事或经理资格的;

(三)因被羁押等原因丧失人身自由,无法履行法定代表人职责的

(四)其他导致法定代表人无法履行职责的情形。

第七章 股东会会议认为需要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二十条 股东违反出资义务所承担的责任。股东不按照规定缴纳出资的,除应当向公司足额缴纳外,还应当向已按期足额缴纳出资的股东承担违约责任。

公司成立后,股东作为出资的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及其他非货币财产的实际价额显著低于公司章程规定数额的,应当由交付该出资的股东补交其差额。原出资中的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及其他非货币财产应当重新评估作价。

第二十一条 公司的营业期限  年,自公司营业执照签发之日起计算。

第二十二条 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部分或全部股权。

第二十三条 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应当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股东应就其股权转让事项书面通知其他股东征求同意,其他股东自接到书面通知之日起满三十日未答复的,视为同意转让。其他

规定信息联系昆山注册公司咨询
 

股东半数以上不同意转让的,不同意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股权; 不购买的,视为同意转让。

经股东同意转让的股权,在同等条件下,其他股东有优先购买权。两个以上股东主张行使优先购买权的,协商确定各自的购买比例;协商不成的,按照转让时各自的出资比例行使优先购买权。

第二十四条 自然人股东死亡后,其合法继承人可以继承股东资格

第二十五条 公司向其他企业投资或者为他人提供担保,由股东会

决议。

公司为公司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提供担保的,该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支配的股东,不得参加表决,该项表决由出席会议的其他股东所持表决权的过半数通过。

第二十六条 股东按认缴出资比例进行利润分配。

第二十七条 公司应当在每一会计年度终了时编制财务会计报告, 并依法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公司应当在审计后十五日内将财务会计报告送交各股东。公司聘用、解聘承办公司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

,由股东会决定。

第八章 附 则

第二十八条 公司登记事项以公司登记机关核定的为准。第二十九条 本章程一式3份,并报公司登记机关一份。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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