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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及申报备案流程、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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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19年05月24日17:21:10 打印此页 关闭
摘要: 4.4 企业所得税优惠4.4.1—108 企业所得税优惠【事项描述】企业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事项采取“自行判别、申报享受、相关资料留存备查”的办理方式。企业应当按照相关规定根据经营情况以及相关税收规定自行判断是否符合优惠事项规定的条件。太仓代理记账小编认为符合条件的自行计算减免税额,并通过填报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享受税收优惠。同时归集和留存相关资料备查。【留存...
4.4 企业所得税优惠
4.4.1—108 企业所得税优惠
【事项描述】
企业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事项采取“自行判别、申报享受、相关资料留存备
查”的办理方式。企业应当按照相关规定根据经营情况以及相关税收规定自行判
断是否符合优惠事项规定的条件。太仓代理记账小编认为符合条件的自行计算减免税额,并通过填报企
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享受税收优惠。同时归集和留存相关资料备查。
【留存备查资料】
1.受灾地区农村信用社免征企业所得税(鲁甸)(减免性质代码:04011613,
政策依据:财税〔2015〕27 号),应留存:
具体资料由省税务机关规定。
2.扶持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创业就业企业限额减征企业所得税(减免性质代
码:04011802,政策依据:财税〔2017〕46 号),应留存:
(1)新招用自主就业退役士兵的《中国人民解放军义务兵退出现役证》或
《中国人民解放军士官退出现役证》;
(2)企业当年已享受增值税和附加税抵减税额优惠的证明资料。
3.安置残疾人员所支付的工资加计扣除(减免性质代码:04012704,政策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 63 号),应留存:
(1)为安置的每位残疾人按月足额缴纳了企业所在区县人民政府根据国家
政策规定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和工伤保险等社会保险证明
资料;
(2)通过非现金方式支付工资薪酬的证明;
(3)安置残疾职工名单及其《残疾人证》或《残疾军人证》;
(4)与残疾人员签订的劳动合同或服务协议。
4.符合条件的生产和装配伤残人员专门用品企业免征企业所得税(减免性
质代码:04012705,政策依据:财税〔2016〕111 号),应留存:(1)生产和装配伤残人员专门用品,在民政部《中国伤残人员专门用品目
录》范围之内的说明;
(2)伤残人员专门用品制作师名册、《执业资格证书》(假肢制作师、矫形
器制作师);
(3)企业的生产和装配条件以及帮助伤残人员康复的其他辅助条件的说明
材料。
5.支持和促进重点群体创业就业企业限额减征企业所得税(下岗失业人员
再就业)(减免性质代码:04013609,政策依据:财税〔2017〕49 号),应留存:
(1)县以上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核发的《企业实体吸纳失业人员认定证
明》《持〈就业创业证〉人员本年度实际工作时间表》;
(2)企业当年已享受增值税和附加税抵减税额优惠的证明资料。
6.支持和促进重点群体创业就业企业限额减征企业所得税(高校毕业生就
业)(减免性质代码: 04013610,政策依据:财税〔2017〕49 号),应留存:
(1)县以上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核发的《企业实体吸纳失业人员认定证
明》《持〈就业创业证〉人员本年度实际工作时间表》;
(2)企业当年已享受增值税和附加税抵减税额优惠的证明资料。
7.符合条件的技术转让所得减免征收企业所得税(减免性质代码:04021201,
政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 63 号),应留存:
(1)所转让的技术产权证明;
(2)企业发生境内技术转让:
——技术转让合同(副本);
——技术合同登记证明;
——技术转让所得归集、分摊、计算的相关资料;
——实际缴纳相关税费的证明资料;
(3)企业向境外转让技术:
——技术出口合同(副本);
——技术出口合同登记证书或技术出口许可证;
——技术出口合同数据表;
——技术转让所得归集、分摊、计算的相关资料;
——实际缴纳相关税费的证明资料;——有关部门按照商务部、科技部发布的《中国禁止出口限制出口技
术目录》出具的审查意见;
(4)转让技术所有权的,其成本费用情况;转让使用权的,其无形资产费
用摊销情况;
(5)技术转让年度,转让双方股权关联情况。
8.投资于未上市的中小高新技术企业的有限合伙制创业投资企业法人合伙
人按投资额的一定比例抵扣应纳税所得额(减免性质代码:04021203,政策依据:
财税〔2015〕116 号),应留存:
(1)发展改革或证监部门出具的符合创业投资企业条件的年度证明材料;
(2)中小高新技术企业投资合同(协议)、章程、实际出资等相关材料;
(3)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机构出具
的中小高新技术企业有效的高新技术企业证书复印件(注明“与原件一致”,并
加盖公章);
(4)中小高新技术企业基本情况[包括企业职工人数、年销售(营业)额、
资产总额、未上市等]说明。
9.线宽小于 0.8 微米(含)的集成电路生产企业减免企业所得税(减免性
质代码:04021907,政策依据:财税〔2012〕27 号),应留存:
(1)在发展改革或工业和信息化部门立项的备案文件(应注明总投资额、
工艺线宽标准)复印件以及企业取得的其他相关资质证书复印件等;
(2)企业职工人数、学历结构、研究开发人员情况及其占企业职工总数的
比例说明,以及汇算清缴年度最后一个月社会保险缴纳证明等相关证明材料;
(3)加工集成电路产品主要列表及国家知识产权局(或国外知识产权相关
主管机构)出具的企业自主开发或拥有的一至两份代表性知识产权(如专利、布
图设计登记、软件著作权等)的证明材料;
(4)经具有资质的中介机构鉴证的企业财务会计报告(包括会计报表、会
计报表附注和财务情况说明书)以及集成电路制造销售(营业)收入、研究开发
费用、境内研究开发费用等情况说明;
(5)与主要客户签订的一至两份代表性销售合同复印件;
(6)保证产品质量的相关证明材料(如质量管理认证证书复印件等)。
10.线宽小于 0.25 微米的集成电路生产企业减按 15%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减免性质代码:04021913,政策依据:财税〔2012〕27 号),应留存:
(1)在发展改革或工业和信息化部门立项的备案文件(应注明总投资额、
工艺线宽标准)复印件以及企业取得的其他相关资质证书复印件等;
(2)企业职工人数、学历结构、研究开发人员情况及其占企业职工总数的
比例说明,以及汇算清缴年度最后一个月社会保险缴纳证明等相关证明材料;
(3)加工集成电路产品主要列表及国家知识产权局(或国外知识产权相关
主管机构)出具的企业自主开发或拥有的一至两份代表性知识产权(如专利、布
图设计登记、软件著作权等)的证明材料;
(4)经具有资质的中介机构鉴证的企业财务会计报告(包括会计报表、会
计报表附注和财务情况说明书)以及集成电路制造销售(营业)收入、研究开发
费用、境内研究开发费用等情况说明;
(5)与主要客户签订的一至两份代表性销售合同复印件;
(6)保证产品质量的相关证明材料(如质量管理认证证书复印件等)。
11.新办集成电路设计企业减免企业所得税(减免性质代码:04021914,政
策依据:财税〔2012〕27 号、财税〔2016〕49 号),应留存:
(1)企业职工人数、学历结构、研究开发人员情况及其占企业职工总数的
比例说明,以及汇算清缴年度最后一个月社会保险缴纳证明等相关证明材料;
(2)企业开发销售的主要集成电路产品列表,以及国家知识产权局(或国
外知识产权相关主管机构)出具的企业自主开发或拥有的一至两份代表性知识产
权(如专利、布图设计登记、软件著作权等)的证明材料;
(3)经具有资质的中介机构鉴证的企业财务会计报告(包括会计报表、会
计报表附注和财务情况说明书)以及集成电路设计销售(营业)收入、集成电路
自主设计销售(营业)收入、研究开发费用、境内研究开发费用等情况表;
(4)第三方检测机构提供的集成电路产品测试报告或用户报告,以及与主
要客户签订的一至两份代表性销售合同复印件;
(5)企业开发环境等相关证明材料。
12.国家规划布局内重点软件企业可减按 1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减免
性质代码:04021915,政策依据:财税〔2012〕27 号),应留存:
(1)企业开发销售的主要软件产品列表或技术服务列表;
(2)主营业务为软件产品开发的企业,提供至少 1 个主要产品的软件著作权或专利权等自主知识产权的有效证明文件,以及第三方检测机构提供的软件产
品测试报告;主营业务仅为技术服务的企业提供核心技术说明;
(3)企业职工人数、学历结构、研究开发人员及其占企业职工总数的比例
说明,以及汇算清缴年度最后一个月社会保险缴纳证明等相关证明材料;
(4)经具有资质的中介机构鉴证的企业财务会计报告(包括会计报表、会
计报表附注和财务情况说明书)以及软件产品开发销售(营业)收入、软件产品
自主开发销售(营业)收入、研究开发费用、境内研究开发费用等情况说明;
(5)与主要客户签订的一至两份代表性的软件产品销售合同或技术服务合
同复印件;
(6)企业开发环境相关证明材料;
(7)符合财税〔2016〕49 号文件第六条规定的第二类条件的,应提供在国
家规定的重点软件领域内销售(营业)情况说明;
(8)符合财税〔2016〕49 号文件第六条规定的第三类条件的,应提供商务
主管部门核发的软件出口合同登记证书,以及有效出口合同和结汇证明等材料。
13.投资额超过 80 亿元的集成电路生产企业减按 15%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减免性质代码:04021916,政策依据:财税〔2012〕27 号),应留存:
(1)在发展改革或工业和信息化部门立项的备案文件(应注明总投资额、
工艺线宽标准)复印件以及企业取得的其他相关资质证书复印件等;
(2)企业职工人数、学历结构、研究开发人员情况及其占企业职工总数的
比例说明,以及汇算清缴年度最后一个月社会保险缴纳证明等相关证明材料;
(3)加工集成电路产品主要列表及国家知识产权局(或国外知识产权相关
主管机构)出具的企业自主开发或拥有的一至两份代表性知识产权(如专利、布
图设计登记、软件著作权等)的证明材料;
(4)经具有资质的中介机构鉴证的企业财务会计报告(包括会计报表、会
计报表附注和财务情况说明书)以及集成电路制造销售(营业)收入、研究开发
费用、境内研究开发费用等情况说明;
(5)与主要客户签订的一至两份代表性销售合同复印件;
(6)保证产品质量的相关证明材料(如质量管理认证证书复印件等)。
14.线宽小于 0.25 微米的集成电路生产企业减免企业所得税(减免性质代
码:04021917,政策依据:财税〔2012〕27 号),应留存:(1)在发展改革或工业和信息化部门立项的备案文件(应注明总投资额、
工艺线宽标准)复印件以及企业取得的其他相关资质证书复印件等;
(2)企业职工人数、学历结构、研究开发人员情况及其占企业职工总数的
比例说明,以及汇算清缴年度最后一个月社会保险缴纳证明等相关证明材料;
(3)加工集成电路产品主要列表及国家知识产权局(或国外知识产权相关
主管机构)出具的企业自主开发或拥有的一至两份代表性知识产权(如专利、布
图设计登记、软件著作权等)的证明材料;
(4)经具有资质的中介机构鉴证的企业财务会计报告(包括会计报表、会
计报表附注和财务情况说明书)以及集成电路制造销售(营业)收入、研究开发
费用、境内研究开发费用等情况说明;
(5)与主要客户签订的一至两份代表性销售合同复印件;
(6)保证产品质量的相关证明材料(如质量管理认证证书复印件等)。
15.投资额超过 80 亿元的集成电路生产企业减免企业所得税(减免性质代
码:04021918,政策依据:财税〔2012〕27 号),应留存:
(1)在发展改革或工业和信息化部门立项的备案文件(应注明总投资额、
工艺线宽标准)复印件以及企业取得的其他相关资质证书复印件等;
(2)企业职工人数、学历结构、研究开发人员情况及其占企业职工总数的
比例说明,以及汇算清缴年度最后一个月社会保险缴纳证明等相关证明材料;
(3)加工集成电路产品主要列表及国家知识产权局(或国外知识产权相关
主管机构)出具的企业自主开发或拥有的一至两份代表性知识产权(如专利、布
图设计登记、软件著作权等)的证明材料;
(4)经具有资质的中介机构鉴证的企业财务会计报告(包括会计报表、会
计报表附注和财务情况说明书)以及集成电路制造销售(营业)收入、研究开发
费用、境内研究开发费用等情况说明;
(5)与主要客户签订的一至两份代表性销售合同复印件;
(6)保证产品质量的相关证明材料(如质量管理认证证书复印件等)。
16.符合条件的软件企业减免企业所得税(减免性质代码:04021919,政策
依据:财税〔2012〕27 号),应留存:
(1)企业开发销售的主要软件产品列表或技术服务列表;
(2)主营业务为软件产品开发的企业,提供至少 1 个主要产品的软件著作权或专利权等自主知识产权的有效证明文件,以及第三方检测机构提供的软件产
品测试报告;主营业务仅为技术服务的企业提供核心技术说明;
(3)企业职工人数、学历结构、研究开发人员及其占企业职工总数的比例
说明,以及汇算清缴年度最后一个月社会保险缴纳证明等相关证明材料;
(4)经具有资质的中介机构鉴证的企业财务会计报告(包括会计报表、会
计报表附注和财务情况说明书)以及软件产品开发销售(营业)收入、软件产品
自主开发销售(营业)收入、研究开发费用、境内研究开发费用等情况说明;
(5)与主要客户签订的一至两份代表性的软件产品销售合同或技术服务合
同复印件;
(6)企业开发环境相关证明材料。
17.国家规划布局内集成电路设计企业可减按 1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减免性质代码:04021920,政策依据:财税〔2012〕27 号),应留存:
(1)企业职工人数、学历结构、研究开发人员情况及其占企业职工总数的
比例说明,以及汇算清缴年度最后一个月社会保险缴纳证明等相关证明材料;
(2)企业开发销售的主要集成电路产品列表,以及国家知识产权局(或国
外知识产权相关主管机构)出具的企业自主开发或拥有的一至两份代表性知识产
权(如专利、布图设计登记、软件著作权等)的证明材料;
(3)经具有资质的中介机构鉴证的企业财务会计报告(包括会计报表、会
计报表附注和财务情况说明书)以及集成电路设计销售(营业)收入、集成电路
自主设计销售(营业)收入、研究开发费用、境内研究开发费用等情况表;
(4)第三方检测机构提供的集成电路产品测试报告或用户报告,以及与主
要客户签订的一至两份代表性销售合同复印件;
(5)企业开发环境等相关证明材料;
(6)符合财税〔2016〕49 号文件第五条规定的第二类条件的,应提供在国
家规定的重点集成电路设计领域内销售(营业)情况说明。
18.符合条件的集成电路封装、测试企业定期减免企业所得税(减免性质代
码:04021921,政策依据:财税〔2015〕6 号),应留存:
省级相关部门根据发展改革委等部门规定办法出具的证明。
19.符合条件的集成电路关键专用材料生产企业、集成电路专用设备生产企
业定期减免企业所得税(减免性质代码:04021922,政策依据:财税〔2015〕6号),应留存:
省级相关部门根据发展改革委等部门规定办法出具的证明。
20.科技型中小企业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加计
扣除(减免性质代码:04021923,政策依据:财税〔2017〕34 号),应留存:
(1)自主、委托、合作研究开发项目计划书和企业有权部门关于自主、委
托、合作研究开发项目立项的决议文件;
(2)自主、委托、合作研究开发专门机构或项目组的编制情况和研发人员
名单;
(3)经科技行政主管部门登记的委托、合作研究开发项目的合同;
(4)从事研发活动的人员(包括外聘人员)和用于研发活动的仪器、设备、
无形资产的费用分配说明(包括工作使用情况记录及费用分配计算证据材料);
(5)集中研发项目研发费决算表、集中研发项目费用分摊明细情况表和实
际分享收益比例等资料;
(6)“研发支出”辅助账及汇总表;
(7)企业已取得的地市级(含)以上科技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鉴定意见;
(8)科技型中小企业取得的入库登记编号证明资料。
21.符合条件的非营利组织(科技企业孵化器)的收入免征企业所得税(减
免性质代码:04021924,政策依据:财税〔2016〕89 号),应留存:
(1)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有效认定文件或其他相关证明;
(2)非营利组织认定资料;
(3)当年资金来源及使用情况、公益活动和非营利活动的明细情况;
(4)当年工资薪金情况专项报告,包括薪酬制度、工作人员整体平均工资
薪金水平、工资福利占总支出比例、重要人员工资薪金信息(至少包括工资薪金
水平排名前 10 的人员);
(5)当年财务报表;
(6)登记管理机关出具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基金会、社会服务机构、
宗教活动场所、宗教院校当年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的事业发展情况或非
营利活动的材料;
(7)应纳税收入及其有关的成本、费用、损失,与免税收入及其有关的成
本、费用、损失分别核算的情况说明;(8)取得各类免税收入的情况说明;
(9)各类免税收入的凭证。
22.符合条件的非营利组织(国家大学科技园)的收入免征企业所得税(减
免性质代码:04021925,政策依据:财税〔2016〕98 号),应留存:
(1)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有效认定文件或其他相关证明;
(2)非营利组织认定资料;
(3)当年资金来源及使用情况、公益活动和非营利活动的明细情况;
(4)当年工资薪金情况专项报告,包括薪酬制度、工作人员整体平均工资
薪金水平、工资福利占总支出比例、重要人员工资薪金信息(至少包括工资薪金
水平排名前 10 的人员);
(5)当年财务报表;
(6)登记管理机关出具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基金会、社会服务机构、
宗教活动场所、宗教院校当年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的事业发展情况或非
营利活动的材料;
(7)应纳税收入及其有关的成本、费用、损失,与免税收入及其有关的成
本、费用、损失分别核算的情况说明;
(8)取得各类免税收入的情况说明;
(9)各类免税收入的凭证。
23.企业为获得创新性、创意性、突破性的产品进行创意设计活动发生的相
关费用加计扣除(减免性质代码:04021926,政策依据:财税〔2015〕119 号),
应留存:
(1)创意设计活动相关合同;
(2)创意设计活动相关费用核算情况的说明。
24.线宽小于 130 纳米的集成电路生产企业减免企业所得税(减免税性质代
码:04021927,政策依据:财税〔2018〕27 号),应留存:
(1)在发展改革或工业和信息化部门立项的备案文件(应注明总投资额、
工艺线宽标准)复印件以及企业取得的其他相关资质证书复印件等;
(2)企业职工人数、学历结构、研究开发人员情况及其占企业职工总数的
比例说明,以及汇算清缴年度最后一个月社会保险缴纳证明等相关证明材料;
(3)加工集成电路产品主要列表及国家知识产权局(或国外知识产权相关主管机构)出具的企业自主开发或拥有的一至两份代表性知识产权(如专利、布
图设计登记、软件著作权等)的证明材料;
(4)经具有资质的中介机构鉴证的企业财务会计报告(包括会计报表、会
计报表附注和财务情况说明书)以及集成电路制造销售(营业)收入、研究开发
费用、境内研究开发费用等情况说明;
(5)与主要客户签订的一至两份代表性销售合同复印件;
(6)保证产品质量的相关证明材料(如质量管理认证证书复印件等)。
25.线宽小于 65 纳米或投资额超过 150 亿元的集成电路生产企业减免企业
所得税(减免税性质代码:04021928,政策依据:财税〔2018〕27 号),应留存:
(1)在发展改革或工业和信息化部门立项的备案文件(应注明总投资额、
工艺线宽标准)复印件以及企业取得的其他相关资质证书复印件等;
(2)企业职工人数、学历结构、研究开发人员情况及其占企业职工总数的
比例说明,以及汇算清缴年度最后一个月社会保险缴纳证明等相关证明材料;
(3)加工集成电路产品主要列表及国家知识产权局(或国外知识产权相关
主管机构)出具的企业自主开发或拥有的一至两份代表性知识产权(如专利、布
图设计登记、软件著作权等)的证明材料;
(4)经具有资质的中介机构鉴证的企业财务会计报告(包括会计报表、会
计报表附注和财务情况说明书)以及集成电路制造销售(营业)收入、研究开发
费用、境内研究开发费用等情况说明;
(5)与主要客户签订的一至两份代表性销售合同复印件;
(6)保证产品质量的相关证明材料(如质量管理认证证书复印件等)。
26.线宽小于 130 纳米的集成电路生产项目的所得减免企业所得税(减免税
性质代码:04021929,政策依据:财税〔2018〕27 号),应留存:
(1)在发展改革或工业和信息化部门立项的备案文件(应注明总投资额、
工艺线宽标准)复印件以及企业取得的其他相关资质证书复印件等;
(2)企业职工人数、学历结构、研究开发人员情况及其占企业职工总数的
比例说明,以及汇算清缴年度最后一个月社会保险缴纳证明等相关证明材料;
(3)加工集成电路产品主要列表及国家知识产权局(或国外知识产权相关
主管机构)出具的企业自主开发或拥有的一至两份代表性知识产权(如专利、布
图设计登记、软件著作权等)的证明材料;(4)经具有资质的中介机构鉴证的企业财务会计报告(包括会计报表、会
计报表附注和财务情况说明书)以及集成电路制造销售(营业)收入、研究开发
费用、境内研究开发费用等情况说明;
(5)与主要客户签订的一至两份代表性销售合同复印件;
(6)保证产品质量的相关证明材料(如质量管理认证证书复印件等)。
27.线宽小于 65 纳米或投资额超过 150 亿元的集成电路生产项目的所得减
免企业所得税(减免税性质代码:04021930,政策依据:财税〔2018〕27 号),
应留存:
(1)在发展改革或工业和信息化部门立项的备案文件(应注明总投资额、
工艺线宽标准)复印件以及企业取得的其他相关资质证书复印件等;
(2)企业职工人数、学历结构、研究开发人员情况及其占企业职工总数的
比例说明,以及汇算清缴年度最后一个月社会保险缴纳证明等相关证明材料;
(3)加工集成电路产品主要列表及国家知识产权局(或国外知识产权相关
主管机构)出具的企业自主开发或拥有的一至两份代表性知识产权(如专利、布
图设计登记、软件著作权等)的证明材料;
(4)经具有资质的中介机构鉴证的企业财务会计报告(包括会计报表、会
计报表附注和财务情况说明书)以及集成电路制造销售(营业)收入、研究开发
费用、境内研究开发费用等情况说明;
(5)与主要客户签订的一至两份代表性销售合同复印件;
(6)保证产品质量的相关证明材料(如质量管理认证证书复印件等)。
28.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减按 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减免性质代码:
04023003、04023005,政策依据:财税〔2014〕59 号、财税〔2017〕79 号),应
留存:
(1)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认定文件;
(2)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认定资料;
(3)优惠年度技术先进型服务业务收入总额、离岸服务外包业务收入总额
占本企业当年收入总额比例情况说明;
(4)企业具有大专以上学历的员工占企业总职工总数比例情况说明。
29.服务贸易创新发展试点地区符合条件的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减按 15%的
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减免性质代码:04023004,政策依据:财税〔2016〕122号),应留存:
(1)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认定文件;
(2)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认定资料;
(3)优惠年度技术先进型服务业务收入总额、离岸服务外包业务收入总额
占本企业当年收入总额比例情况说明;
(4)企业具有大专以上学历的员工占企业总职工总数比例情况说明。
30.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加计扣除(减免性质
代码:04024401,政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 63 号),应留存:
(1)自主、委托、合作研究开发项目计划书和企业有权部门关于自主、委
托、合作研究开发项目立项的决议文件;
(2)自主、委托、合作研究开发专门机构或项目组的编制情况和研发人员
名单;
(3)经科技行政主管部门登记的委托、合作研究开发项目的合同;
(4)从事研发活动的人员(包括外聘人员)和用于研发活动的仪器、设备、
无形资产的费用分配说明(包括工作使用情况记录及费用分配计算证据材料);
(5)集中研发项目研发费决算表、集中研发项目费用分摊明细情况表和实
际分享收益比例等资料;
(6)“研发支出”辅助账及汇总表;
(7)企业如果已取得地市级(含)以上科技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鉴定意见,
应作为资料留存备查。
31.经济特区和上海浦东新区新设立的高新技术企业在区内取得的所得定期
减免征收企业所得税(减免性质代码:04024404,政策依据:国发〔2007〕40
号),应留存:
(1)高新技术企业资格证书;
(2)高新技术企业认定资料;
(3)知识产权相关材料;
(4)年度主要产品(服务)发挥核心支持作用的技术属于《国家重点支持的
高新技术领域》规定范围的说明,高新技术产品(服务)及对应收入资料;
(5)年度职工和科技人员情况证明材料;
(6)当年和前两个会计年度研发费用总额及占同期销售收入比例、研发费用管理资料以及研发费用辅助账,研发费用结构明细表;
(7)新办企业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凭证(原始凭证及账务处理凭证);
(8)区内区外所得的核算资料。
32.国家需要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减按 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减
免性质代码:04024501,政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 63 号),应留存:
(1)高新技术企业资格证书;
(2)高新技术企业认定资料;
(3)知识产权相关材料;
(4)年度主要产品(服务)发挥核心支持作用的技术属于《国家重点支持的
高新技术领域》规定范围的说明,高新技术产品(服务)及对应收入资料;
(5)年度职工和科技人员情况证明材料;
(6)当年和前两个会计年度研发费用总额及占同期销售收入比例、研发费
用管理资料以及研发费用辅助账,研发费用结构明细表。
33.投资于未上市的中小高新技术企业的创业投资企业按投资额的一定比例
抵扣应纳税所得额(减免性质代码:04024508,政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
令第 63 号),应报送:
(1)发展改革或证监部门出具的符合创业投资企业条件的年度证明材料;
(2)中小高新技术企业投资合同(协议)、章程、实际出资等相关材料;
(3)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机构出具
的中小高新技术企业有效的高新技术企业证书复印件(注明“与原件一致”,并
加盖公章);
(4)中小高新技术企业基本情况[包括企业职工人数、年销售(营业)额、
资产总额、未上市等]说明。
34.投资于种子期、初创期科技型企业的创业投资企业按投资额的一定比例
抵扣应纳税所得额(减免性质代码:04024509,政策依据:财税〔2018〕55 号),
应留存:
(1)发展改革或证监部门出具的符合创业投资企业条件的年度证明材料;
(2)初创科技型企业接受现金投资时的投资合同(协议)、章程、实际出资
的相关证明材料;
(3)创业投资企业与其关联方持有初创科技型企业的股权比例的说明;(4)被投资企业符合初创科技型企业条件的有关资料:
——接受投资时从业人数、资产总额、年销售收入和大学本科以上学
历的从业人数比例的情况说明;
——接受投资时设立时间不超过 5 年的证明材料;
——接受投资时以及接受投资后 2 年内未在境内外证券交易所上市情
况说明;
——研发费用总额占成本费用总额比例的情况说明。
35.投资于种子期、初创期科技型企业的有限合伙制创业投资企业法人合伙
人按投资额的一定比例抵扣应纳税所得额(减免性质代码:04024510,政策依据:
财税〔2018〕55 号),应留存:
(1)发展改革或证监部门出具的符合创业投资企业条件的年度证明材料;
(2)初创科技型企业接受现金投资时的投资合同(协议)、章程、实际出资
的相关证明材料;
(3)创业投资企业与其关联方持有初创科技型企业的股权比例的说明;
(4)被投资企业符合初创科技型企业条件的有关资料:
——接受投资时从业人数、资产总额、年销售收入和大学本科以上学
历的从业人数比例的情况说明;
——接受投资时设立时间不超过 5 年的证明材料;
——接受投资时以及接受投资后 2 年内未在境内外证券交易所上市情
况说明;
——接受投资当年及下一纳税年度研发费用总额占成本费用总额比例
的情况说明;
(5)法人合伙人投资于合伙创投企业的出资时间、出资金额、出资比例及
分配比例的相关证明材料、合伙创投企业主管税务机关受理后的《合伙创投企业
法人合伙人所得分配情况明细表》。
36.海峡两岸海上直航免征企业所得税(减免性质代码:04032101,政策依
据:财税〔2009〕4 号),应留存:
具体资料由省税务机关规定。
37.海峡两岸空中直航免征企业所得税(减免性质代码:04032102,政策依
据:财税〔2010〕63 号),应留存:具体资料由省税务机关规定。
38.从事福建沿海与金门、马祖、澎湖海上直航业务取得的运输收入免征企
业所得税(减免性质代码:04032103,政策依据:财税〔2007〕91 号),应留存:
具体资料由省税务机关规定。
39.设在西部地区的鼓励类产业企业减按 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减免
性质代码:04033302,政策依据:财税〔2011〕58 号),应留存:
(1)主营业务属于《西部地区鼓励类产业目录》中的具体项目的相关证明
材料;
(2)符合目录的主营业务收入占企业收入总额 70%以上的说明。
40.新疆喀什、霍尔果斯特殊经济开发区新办企业定期免征企业所得税(减
免性质代码:04033303,政策依据:财税〔2011〕112 号),应留存:
具体资料由省税务机关规定。
41.新疆困难地区新办企业定期减免企业所得税(减免性质代码:04033304,
政策依据:财税〔2011〕53 号),应留存:
具体资料由省税务机关规定。
42.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对本民族自治地方的企业应缴纳的企业所得税
中属于地方分享的部分减征或免征(减免性质代码:04033305,政策依据:中华
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 63 号),应留存:
具体资料由省税务机关规定。
43.广东横琴、福建平潭、深圳前海等地区的鼓励类产业企业减按 15%税率
征收企业所得税(减免性质代码:04039901,政策依据:财税〔2014〕26 号),
应留存:
具体资料由省税务机关(含计划单列市税务机关)规定。
44.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减按 2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减低税率)
(减免性质代码:04049904,政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 63 号),应留
存:
(1)所从事行业不属于限制和禁止行业的说明;
(2)从业人数的计算过程;
(3)资产总额的计算过程。
45.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50 万元及以下)(减免性质代码:04049909、04049910、04049911 政策依据:财税〔2017〕43 号),应
留存:
(1)所从事行业不属于限制和禁止行业的说明;
(2)从业人数的计算过程;
(3)资产总额的计算过程。
46.中国清洁发展机制基金取得的收入免征企业所得税(减免性质代码:
04061002,政策依据:财税〔2009〕30 号),应留存:
具体资料由省税务机关规定。
47.从事符合条件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的所得定期减免企业所得税(减
免性质代码:04061004,政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 63 号),应留存:
(1)符合《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规定范围、条
件和标准的情况说明及证据资料;
(2)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取得的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凭证(原始凭证
及账务处理凭证);
(3)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所得分项目核算资料,以及合理分摊期间共
同费用的核算资料;
(4)项目权属变动情况及转让方已享受优惠情况的说明及证明资料(优惠
期间项目权属发生变动的)。
48.实施清洁发展机制项目的所得定期减免企业所得税(减免性质代码:
04061008,政策依据:财税〔2009〕30 号),应留存:
(1)清洁发展机制项目立项有关文件;
(2)企业将温室气体减排量转让的 HFC 和 PFC 类 CDM 项目,及将温室气体
减排量转让的 N20 类 CDM 项目的证明材料;
(3)将温室气体减排量转让收入上缴给国家的证明资料;
(4)清洁发展机制项目第一笔减排量转让收入凭证(原始凭证及账务处理
凭证);
(5)清洁发展机制项目所得单独核算资料,以及合理分摊期间共同费用的
核算资料。
49.购置用于环境保护、节能节水、安全生产等专用设备的投资额按一定比
例实行税额抵免(减免性质代码:04061009,政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 63 号),应留存:
(1)购买并自身投入使用的专用设备清单及发票;
(2)以融资租赁方式取得的专用设备的合同或协议;
(3)专用设备属于《环境保护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节能节水专
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或《安全生产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中的
具体项目的说明;
(4)专用设备实际投入使用时间的说明。
50.符合条件的节能服务公司实施合同能源管理项目的所得定期减免征收企
业所得税(减免性质代码:04064001,政策依据:财税〔2010〕110 号),应留
存:
(1)能源管理合同;
(2)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公布的第三方机构出具的合同能源管理项目
情况确认表,或者政府节能主管部门出具的合同能源管理项目确认意见;
(3)项目转让合同、项目原享受优惠的备案文件(项目发生转让的,受让
节能服务企业);
(4)合同能源管理项目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凭证(原始凭证及账务处
理凭证);
(5)合同能源管理项目应纳税所得额计算表;
(6)合同能源管理项目所得单独核算资料,以及合理分摊期间共同费用的
核算资料。
51.综合利用资源生产产品取得的收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减计收入(减
免性质代码:04064005,政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 63 号),应留存:
(1)企业实际资源综合利用情况(包括综合利用的资源、技术标准、产品
名称等)的说明;
(2)综合利用资源生产产品取得的收入核算情况说明。
52.取得的地方政府债券利息收入免征企业所得税(减免性质代码:04081507,
政策依据:财税〔2013〕5 号),应留存:
(1)购买地方政府债券证明,包括持有时间、票面金额、利率等相关材料;
(2)应收利息(投资收益)科目明细账或按月汇总表;
(3)减免税计算过程的说明。53.外国政府利息免征企业所得税(减免性质代码:04081511,政策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 512 号),应留存:
具体资料由省税务机关规定。
54.国际金融组织利息免征企业所得税(减免性质代码:04081512,政策依
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 512 号),应留存:
具体资料由省税务机关规定。
55.QFII 和 RQFII 股票转让免征企业所得税(减免性质代码:04081513,
政策依据:财税〔2014〕79 号),应留存:
具体资料由省税务机关规定。
56.沪港通 A 股转让免征企业所得税(减免性质代码:04081514,政策依据:
财税〔2014〕81 号),应留存:
具体资料由省税务机关规定。
57.投资者从证券投资基金分配中取得的收入暂不征收企业所得税(减免性
质代码:04081516,政策依据:财税〔2008〕1 号),应留存:
(1)购买证券投资基金记账凭证;
(2)证券投资基金分配公告;
(3)免税的分配收入明细账及按月汇总表。
58.内地居民企业通过沪港通投资且连续持有 H 股满 12 个月取得的股息红
利所得免征企业所得税(减免性质代码:04081518,政策依据:财税〔2014〕81
号),应留存:
(1)相关记账凭证、本公司持股比例以及持股时间超过 12 个月的情况说明;
(2)被投资企业股东会(或股东大会)利润分配决议或公告、分配表;
(3)投资收益、应收股利科目明细账或按月汇总表。
59.中国保险保障基金有限责任公司取得的保险保障基金等收入免征企业所
得税(减免性质代码:04081519,政策依据:财税〔2018〕41 号),应留存:
具体资料由省税务机关规定。
60.内地居民企业通过深港通投资且连续持有 H 股满 12 个月取得的股息红
利所得免征企业所得税(减免性质代码:04081520,政策依据:财税〔2016〕127
号),应留存:
(1)相关记账凭证、本公司持股比例以及持股时间超过 12 个月的情况说明;(2)被投资企业股东会(或股东大会)利润分配决议或公告、分配表;
(3)投资收益、应收股利科目明细账或按月汇总表。
61.境外投资者以分配利润直接投资暂不征收预提所得税(减免性质代码:
04081521,政策依据:财税〔2017〕88 号),应留存:
(1)由利润分配企业填写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扣缴企业所得税报告表》。
(2)由境外投资者提交并经利润分配企业补填信息后的《非居民企业递延
缴纳预提所得税信息报告表》。
62.香港市场投资者(包括企业和个人)通过深港通投资深交所上市 A 股取
得的转让差价所得,暂免征企业所得税(减免性质代码:04081522,政策依据:
财税〔2016〕127 号),应留存:
具体资料由省税务机关规定。
63.国债利息收入免征企业所得税(减免性质代码:04083904,政策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 63 号),应留存:
(1)国债净价交易交割单;
(2)购买、转让国债的证明,包括持有时间、票面金额、利率等相关材料;
(3)应收利息(投资收益)科目明细账或按月汇总表;
(4)减免税计算过程的说明。
64.设立机构、场所的非居民企业从居民企业取得与该机构、场所有实际联
系的股息、红利免征企业所得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