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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苏州市出租房屋条例要求车库禁止出租住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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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19年04月23日16:36:24 打印此页 关闭
摘要: 根据《条例》规定,房屋是违法建筑的,擅自改变房屋用途的,是危房的,不符合安全、防灾等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与生产、储存、经营场所设置在同一建筑物内且不符合消防安全技术标准的和其他法律、法规规定不能出租的都不能出租用于居住。厨房、卫生间、阳台、车库和地下储藏室都不能出租用于居住。出租人要以一间设有外墙窗户的卧室、起居室(厅)为较小出租单位。出租的每间居室人均使...

根据《条例》规定,房屋是违法建筑的,擅自改变房屋用途的,是危房的,不符合安全、防灾等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与生产、储存、经营场所设置在同一建筑物内且不符合消防安全技术标准的和其他法律、法规规定不能出租的都不能出租用于居住。厨房、卫生间、阳台、车库和地下储藏室都不能出租用于居住。

出租人要以一间设有外墙窗户的卧室、起居室(厅)为较小出租单位。出租的每间居室人均使用面积不得低于四平方米。出租的每间居室居住的人数不得超过两人,但有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关系的除外。

卧室和使用面积不满十二平方米的起居室(厅)不能隔断出租。使用面积十二平方米以上的起居室(厅),可以隔断出一间居室出租,隔断要采用轻质不燃材料固定围护,隔断后应当具备直接天然采光和自然通风条件,保障房屋整体结构安全,不能影响人员疏散、逃生和消防救援。要注意的是,《条例》同时规定了当地政府规定起居室(厅)不允许隔断出租的则不能隔断出租。

出于逃生救援考虑,出租房屋的窗户和阳台不宜安装金属栅栏,确需安装的,要能从内部易于开启,不能影响逃生疏散和灭火救援。

出租人要在出租的每间居室配备防烟雾口罩、报警哨、手电筒;房屋出租给两户以上承租人的,出租人还要在出租房屋内配置至少两具三公斤以上的干粉灭火器或者相应量的其他灭火器;在仅设有一部疏散楼梯的居民自建低层、多层出租房屋,出租人要在二层以上的每层设有外墙窗户的部位至少设置一部用于公共逃生的软梯。

出租房屋内出租居室达到十间以上,或者出租床位达到十个以上的,出租人要在每间居室以及公共区域安装火灾探测报警器或者智能火灾预警装置,在公共区域安装应急照明灯,并在每间居室张贴应急疏散路线图。

各级政府负责统筹规划、组织建设电动车集中停放、集中充电场所、设施;电动车不能在疏散通道、疏散楼梯间、安全出口处和电梯前室停放或者充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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