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年3月1日,修改后的《公司法》已经施行,它和2005年的《公司法》相对比,在注册公司的过程中变化了什么?
1.公司实收资本不再作为登记事项,也就是说今后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上只显示注册资本金额,不再显示实收资本金额的字样,意味着国家降低了注册登记公司的门槛,凸显出国家鼓励创业、就业的政策。但需要注意的是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需要通过公司的章程认缴出资,通过股东的认缴出资额来对公司承担有限责任。即注册资本的多少依然决定着这家公司的资金实力和对外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当然公司注册资本金额越大,股东在其认缴出资的范围内承担的责任也就越大。从某种程度上加大了股东的责任和义务,同时加强了对公司债权人的保护力度。
2.取消有限责任公司的法定最低注册资本,也就是说,公司股东可以不受最低注册资本三万元的限制,可以是任意金额。也可以是任意非货币出资。本条修改也从某种意义上降低了注册登记公司的门槛,适应了国际资本市场的规则。
3.除法律、法规、国务院决定对公司注册资本有最低限额规定的以外,有限公司股东可以自主约定认缴出资额、出资方式、出资期限等,认缴出资只需记载于公司章程即可,不再要求公司股东必须在公司成立之日起两年内缴足出资(投资公司五年内缴足)。注册资本有要求的例外是指:证券法对证券公司最低注册资本的规定、商业银行法对设立商业银行最低注册资本的规定、保险法对保险公司最低注册资本的要求、国际货物运输代理业管理规定有关设立国际货运代理公司最低注册资本的要求以及其他根据法律、法规、国务院决定等对注册资本有要求的其他公司。
4.因公司法本次修订取消最低注册资本的规定,要求对货币出资百分三十的限制也自然失去意义。这样也就体现出国家对缺少资金的创业者提供了鼓励和支持。在公司法修订以前,存在有些创业者本身具有一定的技术,但因为缺少启动注册公司的最低货币出资要求,就不能设立公司,现在新公司法取消了货币出资要求,大大鼓励了创业者,为创业者打开了开设公司的大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