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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州放宽市场主体住所(经营场所)登记条件政策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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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18年08月19日17:02:52 打印此页 关闭
摘要: 苏州放宽市场主体住所(经营场所)登记条件政策解读如下:一、苏州市场主体申请住所(经营场所)登记简化了哪些手续?以往申请住所登记,租用他人房屋除了提交房屋租赁协议,还需要提交房屋所有人的产权证明。如今申请人只需提交住所(经营场所)合法使用证明。使用自有房屋,应提交不动产权证或房屋产权证,没有产权证的,可由申请人提交自有房屋的相关说明材料;租用他人房屋(包括军队...

苏州放宽市场主体住所(经营场所)登记条件政策解读如下:

一、苏州市场主体申请住所(经营场所)登记简化了哪些手续?

以往申请住所登记,租用他人房屋除了提交房屋租赁协议,还需要提交房屋所有人的产权证明。如今申请人只需提交住所(经营场所)合法使用证明。使用自有房屋,应提交不动产权证或房屋产权证,没有产权证的,可由申请人提交自有房屋的相关说明材料;租用他人房屋(包括军队房屋)的,只要提交房屋租赁协议;无偿使用他人房屋的,提交房屋产权人同意无偿使用的证明材料;使用产业园、科技园、企业孵化器办公场、创客空间、高校、科研单位、商务秘书公司等集中办公场所,提交住所(经营场所)信息材料。

申请人对住所(经营场所)的真实性、合法性、安全性负责,并做出书面承诺。

二、“住用商”登记领取的营业执照可以作为改变房屋使用的证明吗?

不能。住所(经营场所)登记的功能是公示市场主体法定的送达地和确定市场主体司法、行政管辖地。营业执照不作为已改变房屋使用性质的凭证,也不是房屋征收补偿的凭证,房屋使用性质仍然是住宅。

三、对市场主体住所(经营场所)的监管由谁负责?
对市场主体住所(经营场所)的监管,涉及的部门很多,如规划、住建、国土、安监、市容市政、公安、消防、环保、农委、文广新、卫生、食药监、工商、市场监管等部门,各部门依据各自法定职责以及“谁审批、谁监管,谁主管、谁监管”的原则,加强对市场主体住所(经营场所)事前、事中、事后监管,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广随机抽查规范事中事后监管的通知》(国办发[2015]58号)要求,建立住所(经营场所)随机抽查的监管制度,开展重点抽查和联合抽查。同时依托统一的市场监管信息平台,形成监管合力,查处违法场所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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