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品添加剂生产许可(证书补领)
受理标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三十二条第五项: 申请事项属于本行政机关职权范围,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请人按照本行政机关的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的,应当受理行政许可申请。 《食品生产许可管理办法》第十五条第二款 申请食品添加剂生产许可,应当具备与所生产食品添加剂品种相适应的场所、生产设备或者设施、食品安全管理人员、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制度。
序号 | 材料名称 | 表格下载 | 来源渠道 | 纸质材料 | 材料必要性 | 填报须知 | 详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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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原生产许可证正、副本、明细表(食品生产许可证损坏的) | 政府部门核发 | 1份 | 必要 | 查看更多 | ||
2 | 县级以上地方食品药品监管部门网站或者其他县级以上主要媒体刊登遗失公告的材料(材料应包括以下内容:企业名称、生产许可证编号、食品类别、类别名称、发证日期及有效期,应当明确补办原因、六十日异议期限、异议受理电话等内容) | 申请人自备 | 3份 | 必要 | 查看更多 | ||
3 | 食品生产许可证补办申请书 | 空白表格示例样表 | 申请人自备 | 3份 | 必要 | 查看更多 |
序号 | 环节名称 | 办理时限 | 审批标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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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受理作出许可决定 | 1工作日 | 食品生产许可审查通则 |
不收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