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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税区免税商店设立审批流及材料

作者:Admin 日期:2020-11-13 点击:893
办理流程(文字说明)    

(一)材料受理,申请人向海关总署递交材料(申请设立口岸进、出境免税商店时由拟设地直属海关代为接收资料并完成实地检查,并将结果反馈海关总署);

(二)海关总署受理后进行审核,征求相关海关意见;

(三)向申请人制发行政许可法律文书。

(四)详细流程图:参见办理流程可下载文档。

                    办理材料目录
材料名称材料填写样本材料类型来源渠道材料份数材料必要性
设立_申请书原件申请人自备纸质/电子1份必要
设立_免税品销售场所及免税品监管仓库情况说明原件申请人自备纸质/电子1份必要
设立_免税商店的中标通知书原件或复印件申请人自备纸质/电子1份必要
变更_申请书原件申请人自备纸质/电子1份必要
变更_情况说明原件申请人自备纸质/电子1份必要
注销_申请书原件申请人自备纸质/电子1份必要
办理材料说明
因申请书等材料无固定格式,申请人自行提供即可。
受理条件

(一)具有开办免税商店业务资质和独立法人资格;

(二)具备符合海关监管要求的免税品销售场所及免税品监管仓库;

(三)具备符合海关监管要求的计算机管理系统,能够向海关提供免税品出入库、销售等信息;

(四)具备一定的经营规模,其中申请设立口岸免税商店的,口岸免税商店所在的口岸年进出境人员应当不少于5万人次;

(五)具备包括合作协议、经营模式、法人代表等内容完备的企业章程和完备的内部财务管理制度;

(六)有关法律、行政法规、海关规章规定的其它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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