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材料受理,申请人向海关总署递交材料(申请设立口岸进、出境免税商店时由拟设地直属海关代为接收资料并完成实地检查,并将结果反馈海关总署);
(二)海关总署受理后进行审核,征求相关海关意见;
(三)向申请人制发行政许可法律文书。
(四)详细流程图:参见办理流程可下载文档。
材料名称 | 材料填写样本 | 材料类型 | 来源渠道 | 材料份数 | 材料必要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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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立_申请书 | 无 | 原件 | 申请人自备 | 纸质/电子1份 | 必要 |
设立_免税品销售场所及免税品监管仓库情况说明 | 无 | 原件 | 申请人自备 | 纸质/电子1份 | 必要 |
设立_免税商店的中标通知书 | 无 | 原件或复印件 | 申请人自备 | 纸质/电子1份 | 必要 |
变更_申请书 | 无 | 原件 | 申请人自备 | 纸质/电子1份 | 必要 |
变更_情况说明 | 无 | 原件 | 申请人自备 | 纸质/电子1份 | 必要 |
注销_申请书 | 无 | 原件 | 申请人自备 | 纸质/电子1份 | 必要 |
因申请书等材料无固定格式,申请人自行提供即可。
(一)具有开办免税商店业务资质和独立法人资格;
(二)具备符合海关监管要求的免税品销售场所及免税品监管仓库;
(三)具备符合海关监管要求的计算机管理系统,能够向海关提供免税品出入库、销售等信息;
(四)具备一定的经营规模,其中申请设立口岸免税商店的,口岸免税商店所在的口岸年进出境人员应当不少于5万人次;
(五)具备包括合作协议、经营模式、法人代表等内容完备的企业章程和完备的内部财务管理制度;
(六)有关法律、行政法规、海关规章规定的其它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