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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州市生态环境局关于切实推进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工作的通知(征求意见稿)

作者:Admin 日期:2020-11-06 点击:119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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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方案所称生态环境损害,是指因污染环境、破坏生态造成大气、地表水、地下水、土壤、森林等环境要素和植物、动物、微生物等生物要素的不利改变,以及上述要素构成的生态系统功能退化。

(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按本方案要求依法追究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责任:

1.发生较大及以上突发环境事件的;

2.在国家和省级主体功能区规划中划定的重点生态功能区、禁止开发区发生环境污染、生态破坏事件的;

3.发生其他严重影响生态环境后果的。各地区应根据实际情况,综合考虑造成的环境污染、生态破坏程度以及社会影响等因素,明确具体情形。

一是认清大势,增强思想认识。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作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重要内容,是贯彻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的重要举措,各地在提高思想认识的同时,要努力将认识转化为行动自觉。


二是摸清底数,制定工作计划。各地对生态环境部下发的“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案件线索清单(第一批)”要再次进行复核,将中央、省级环保督察“回头看”案件、涉刑的破坏环境资源案件、位于饮用水源、重要生态功能区内环境破坏案件、重要信访、重复信访案件作为重点线索开展梳理排查,动态跟踪,摸清底数;同时制定相关工作计划,并报省生态环境厅。


三是明确负责人,多创新多实践。各地要明确该项工作的牵头领导和部门,将工作落到实处,同时各地、各部门要在实践中解放思想,多创新多实践。

昆山环评整理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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