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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昆山环评百日大督查6月启动

作者:Admin 日期:2020-07-01 点击:1397

 2020昆山环评百日大督查6月启动

1. 排查整治范围内的建设项目是否依法履行项目立项、规划选址、用地、安全生产、消防、环境保护、建设等相关手续,切实从源头上管控风险。

2. 全面开展危险废物排查,对属性不明的固体废物进行鉴别鉴定,重点整治化工园区、化工企业、危险化学品单位等可能存在的违规堆存、随意倾倒、私自填埋危险废物等问题,确保危险废物的贮存、运输、处置安全。

3. 核实产生单位的危险废物实际产生种类、数量与环评文件的相符性,是否履行建设项目环境管理程序,环评文件是否存在错评、漏评、错误定性为副产品逃避监管等情况,是否如实申报,是否交有资质单位处置。

4. 核实生产、储存危险化学品的单位转产、停产、停业或者解散的,是否采取有效措施,及时、妥善处置其危险化学品生产装置、储存设施以及库存的危险化学品,不得丢弃危险化学品;处置方案是否报应急管理部门、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和公安机关备案。应急管理部门会同生态环境部门和公安机关对处置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发现未依照规定处置的,应当责令其立即处置。

5. 核实生活垃圾焚烧飞灰产生和接收单位的飞灰产生、预处理、贮存、包装、标识、检测分析、转移、处置等是否符合环境保护和安全生产要求情况。未能及时处置的企业是否制定环境保护和生产安全措施,不能满足处置需求的地区是否制定处置设施建设规划。

6. 核实废汽车拆解和加油站在日常经营、地下储罐改造、废气治理等过程中产生的危险废物种类、数量、贮存、包装、标识、转移和去向等情况,排查汽车维修、零部件更换过程中产生的废机油、废催化剂、废铅酸蓄电池等危险废物数量、贮存、包装、标识、转移和去向等情况,督促规范安全处置。

7. 核实医疗机构危险废物和教育、科研、检测机构实验室废物的产生、收集、贮存、包装、标识、转移、去向等情况,督促规范安全处置。

8. 核实非法入境且无法退运固体废物是否开展属性鉴别,临时贮存场所是否符合环境保护和安全生产要求,属于危险废物的是否交有资质单位无害化处置。

严格贮存管理

9. 按照危险废物贮存标准和识别标识设置等相关要求,设置防扬散、防流失、防渗漏装置,规范危险废物信息公开栏、贮存设施警示标志牌,在出入口、设施内部、危险废物运输车辆通道等关键位置设置视频监控并与企业中控室联网。

10. 根据危险废物种类和危险特性分区分类贮存,建立规范的贮存台账。危险废物经营单位贮存设施累积贮存量不得超过年许可经营能力的六分之一,贮存期限原则上不得超过一年。对贮存废弃剧毒化学品、易制爆危险化学品的,应按照剧毒化学品、易制爆危险化学品管理要求落实治安防范措施。

强化转运监管

11、转移危险废物的,应核实运输单位、车辆和人员资质信息,告知需采取的安全防范措施,如实填报危险废物转移联单。

12、运输危险废物的,应核实是否遵守国家有关危险货物道路、铁路、水路运输的规定。

13、对危险废物运输船舶和车辆开展常态化检查,在跨市界的重点航道、重点收费站设立综合检查站,在市界干线航道口门部署力量加强巡查,对其他船闸(交通船闸和水利船闸)、码头和收费站开展不定期随机抽查,严控危险废物非法转运。

四、规范利用处置14、将危险废物集中处置设施纳入本地重大环保公共基础设施进行科学布局,合理规划建设危险废物集中处置设施。华瑞四期2.16万吨/年危废焚烧项目建成并运行,全市形成4.46万吨危废焚烧处置能力;推进光大4万吨/年危废填埋处置能力建设,完成土建工程总量10%

15、危险废物应委托有资质单位利用处置,危险废物经营单位应按照《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及环境保护相关标准、技术规范等要求做好污染环境防治工作。

五、加强废弃危险化学品管理16. 严格危险化学品废弃处置。督促各地区加强危险化学品废弃处置能力建设,强化企业主体责任,完善企业备案制度,按照谁产生、谁处置的原则,及时处置废弃危险化学品(含装载危险化学品船舶的洗舱水),消除安全隐患。加强危险化学品废弃处置过程的环境安全管理。

六、严格第三方技术服务机构监管

17. 严格环评和安评等中介机构监管,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等方式聘请权威机构及专家对中介机构评价成果进行抽查评估,对发现中介机构评价存在重大问题的,由政府对权威机构及专家给予奖励;对弄虚作假、不负责任、有不良记录的安全、环保评价机构,依法吊销资质证书,严厉惩处违法违规行为,追究相关责任并在媒体曝光,并纳入诚信评价体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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