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昆山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注意事项

作者:Admin 日期:2019-08-01 点击:1804

昆山代理记账小编整理了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注意事项如下:

1.纳税人对报送材料的真实性和合法性承担责任。

2.纳税人在资料完整且符合法定受理条件的前提下,最多只需要到税务机
关跑一次。
3.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月销售额不超过 3 万元(按季纳税 9 万元)的,当
期因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已经缴纳的税款,在发票全部联次追回后可以向税务
机关申请退还。
4.因开具错误、销货退回、销售折让、服务中止等原因,已代开增值税发票需作废的,在代开当月,纳税人可向原代开机关申请作废已代开的发票;不
符合作废条件的,可以通过开具红字发票处理。
5. 接受税务机关委托代征税款的保险业、证券业、信用卡业和旅游业企
业,向代理人或经纪人支付佣金费用后,可代代理人或经纪人统一向主管税务
机关申请汇总代开增值税普通发票或增值税专用发票,代开发票时应出具个人
代理人的姓名、身份证号码、联系方式、付款时间、付款金额、代征税款的详
细清单。
6.申请代开增值税普通发票经营额达不到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机关确
定的按次起征点的,只代开不征税。属于同一申请代开发票的单位和个人,在
一个纳税期内累计开票金额达到按月起征点的,应在达到起征点的当次一并计
算征税。
7.自然人申请代开增值税普通发票的,申请人无法到场的,可由经办人携
带本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申请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办理。
8.国家税务总局确定的试点行业小规模纳税人,使用增值税发票管理系统
的,应自行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9.中国境内提供公路货物运输和内河货物运输且具备相关运输资格并已纳
入税收管理的小规模纳税人,可在税务登记地、货物起运地、货物到达地或运
输业务承揽地中任何一地,就近向税务机关申请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
10.自然人销售其取得的不动产和出租不动产,购买方或承租方不属于其
他个人的,纳税人缴纳增值税后可以申请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
11.纳税人办理产权过户手续需要使用发票的,可以使用增值税专用发票
第六联或者增值税普通发票第三联。
12.增值税纳税人应在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备注栏上,加盖本单位的发
票专用章(为其他个人代开的特殊情况除外)。税务机关在代开增值税普通发票
以及为其他个人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备注栏上,加盖税务机关代开发票专用
章。
13.办税服务厅地址、电子税务局网址,可在省税务机关门户网站或拨打
12366 纳税服务热线查询。
【政策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 587 号)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的
决定》(国家税务总局令第 37 号)
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行增值税发票系统升级版有关问题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 2015 年第 19 号)
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保险代理人税收征管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
务总局公告 2016 年第 45 号)
5.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申请代开增值税发票办理流程的公告》(国
家税务总局公告 2016 年第 59 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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