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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仓公司增值税申报流程及操作

作者:Admin 日期:2019-05-06 点击:4790
3.1 增值税申报
3.1.1—041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登记
【事项描述】 ﻪ
纳税人在连续不超过 12 个月(或 4 个季度)的经营期内年应征增值税销售
额超过 500 万元规定标准的,除特殊情形外,应在年应税销售额超过规定标准的
月份(或季度)的所属申报期结束后 15 日内按照规定当向其机构所在地主管税
务机关办理一般纳税人登记手续。
年应征增值税销售额未超过 500 万元规定标准的纳税人,会计核算健全,能
够提供准确税务资料的,可以向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一般纳税人登记。
【报送资料】 ﻪ
序号 材料名称 数量 备注
1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登记表》 1 份
2 加载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营业执照或登记证件 1 份
【办理渠道】 ﻪ
1.办税服务厅(场所)
2.电子税务局、移动终端、自助办税终端
【办理时限】 ﻪ
资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填写内容完整的,税务机关受理后即时办结。
【办理结果】 ﻪ
税务机关反馈《税务事项通知书》、《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登记表》。
【纳税人注意事项】 ﻪ
1.纳税人对报送材料的真实性和合法性承担责任。
2.纳税人在资料完整且符合法定受理条件的前提下,最多只需要到税务机关跑一次。
3.应征增值税销售额,包括纳税申报销售额、稽查查补销售额、纳税评估
调整销售额。“纳税申报销售额”是指纳税人自行申报的全部应征增值税销售额,
其中包括免税销售额和税务机关代开发票销售额。“稽查查补销售额”和“纳税
评估调整销售额”计入查补税款申报当月(或当季)的销售额,不计入税款所属期
销售额。
4.纳税人应征增值税销售额已超过规定标准,未按规定时限办理的,应在
收到《税务事项通知书》后 5 日内向税务机关办理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登记手续或
者选择按照小规模纳税人纳税的手续;逾期未办理的,自通知时限期满的次月起
按销售额依照增值税税率计算应纳税额,不得抵扣进项税额,直至纳税人办理相
关手续为止。
5.下列纳税人不办理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登记:
(1)按照政策规定,选择按照小规模纳税人纳税的;
(2)应税销售额超过规定标准的自然人。
6.纳税人登记为一般纳税人后,不得转为小规模纳税人,国家税务总局另
有规定的除外。
7.税务机关反馈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登记表》可以作为纳税人成为增值
税一般纳税人的凭据。
8.办税服务厅地址、电子税务局网址,可在省税务机关门户网站或拨打
12366 纳税服务热线查询。
【政策依据】 ﻪ
1.《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
2.《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
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登记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
第 43 号)
4.《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
税〔2016〕36 号)
5.《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统一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标准的通知》(财税
〔2018〕33 号)6.《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税收征收管理事
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 2016 年第 23 号)
7.《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登记管理若干事项的公告》(国家
税务总局公告 2018 年第 6 号)
8.《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统一小规模纳税人标准等若干增值税问题的公告》(国
家税务总局公告 2018 年第 18 号)
9.《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纳税辅导期管理办法〉的通
知》(国税发〔2010〕40 号)
10.《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航空运输企业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
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 2013 年第 68 号)
11.《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电信企业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 2014 年第 26 号)
3.1.2—042 选择按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纳税
【事项描述】 ﻪ
年应征增值税销售额超 500 万元规定标准且不经常发生销售货物、提供加工
修理修配劳务和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可选择按照
小规模纳税人纳税。
【报送资料】 ﻪ
序号 材料名称 数量 备注
1 选择按小规模纳税人纳税的情况说明 2 份
【办理渠道】 ﻪ
1.办税服务厅(场所)
2.电子税务局、移动终端、自助办税终端【办理时限】 ﻪ
资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填写内容完整的,税务机关受理后即时办结。
【办理结果】 ﻪ
税务机关反馈《税务事项通知书》。
【纳税人注意事项】 ﻪ
1.纳税人对报送材料的真实性和合法性承担责任。
2.纳税人在资料完整且符合法定受理条件的前提下,最多只需要到税务机
关跑一次。
3.年应征增值税销售额超过 500 万元规定标准的自然人按小规模纳税人纳
税。
4.非企业性单位、不经常发生应税行为的企业可选择按小规模纳税人纳税。
5.纳税人选择按小规模纳税人纳税的,在申报期结束后 15 个工作日内办理。
6.办税服务厅地址、电子税务局网址,可在省税务机关门户网站或拨打
12366 纳税服务热线查询。
【政策依据】 ﻪ
1.《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
2.《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
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登记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
第 43 号)
4.《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
税〔2016〕36 号)
5.《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统一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标准的通知》(财税
〔2018〕33 号)
6.《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管理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
税务总局公告 2015 年第 18 号)
7.《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登记管理若干事项的公告》(国家
税务总局公告 2018 年第 6 号)
8.《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统一小规模纳税人标准等若干增值税问题的公告》(国
家税务总局公告 2018 年第 18 号)3.1.3—043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选择简易计税方法计算缴纳增值税
【事项描述】 ﻪ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发生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特定应税行为,适用简
易计税方法计税,可向税务机关办理选择适 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算缴纳增值税备
案。
【报送资料】 ﻪ
序号 材料名称 数量 备注
1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简易征收备案表》 2 份
以下为条件报送资料
一般纳税人选择简易办法征收备案事项说明 1 份
选择简易征收的产品、服务符合条件的证明材料,或者企业符
合条件的证明材料
1 份
【办理渠道】 ﻪ
1.办税服务厅(场所)
2.电子税务局、移动终端、自助办税终端
【办理时限】 ﻪ
资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填写内容完整的,税务机关受理后即时办结。
【办理结果】 ﻪ
税务机关反馈《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简易征收备案表》。
【纳税人注意事项】 ﻪ
1.纳税人对报送材料的真实性和合法性承担责任。
2.纳税人在资料完整且符合法定受理条件的前提下,最多只需要到税务机
关跑一次。
3.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生产销售特定的货物、提供特定应税行为,具体包括:(1)小型水力发电单位。
(2)砂、土、石料、砖、瓦、石灰等建筑材料生产企业。
(3)商品混凝土生产企业。
(4)生物制品生产企业。
(5)药品经营企业销售生物制品。
(6)自来水生产和销售企业。
(7)旧货经营单位。
(8)单采血浆站销售非临床用人体血液。
(9)寄售商店代销寄售商品。
(10)典当业销售死当物品。
(11)拍卖行。
(12)公共交通运输服务。
(13)有形动产租赁。
(14)经认定的动漫企业。
(15)电影放映服务。
(16)仓储服务。
(17)装卸搬运服务。
(18)收派服务。
(19)中外开采原油、天然气。
(20)房地产开发企业中的一般纳税人出租自行开发的房地产老项目。
(21)房地产开发企业中的一般纳税人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老项目。
(22)公路经营企业收取试点前开工的高速公路通行费。
(23)销售 2016 年 4 月 30 日前取得的不动产。
(24)为建筑工程老项目提供的建筑服务。
(25)为甲供工程提供的建筑服务。
(26)以清包工方式提供的建筑服务。
(27)文化体育服务。
(28)转让 2016 年 4 月 30 日前取得的土地使用权。
(29)2016 年 4 月 30 日前签订的不动产融资租赁合同,或以 2016 年 4 月30 日前取得的不动产提供的融资租赁服务。
(30)农村信用社、村镇银行、农村资金互助社、由银行业机构全资发起设
立的贷款公司、法人机构在县(县级市、区、旗)及县以下地区的农村合作银行
和农村商业银行提供金融服务收入。
(31)提供劳务派遣服务。
(32)中国农业银行纳入“三农金融事业部”改革试点的各省、自治区、直
辖市、计划单列市分行下辖的县域支行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分行下辖的县域支行
(也称县事业部),提供农户贷款、农村企业和农村各类组织贷款取得的利息收
入。
(33)提供人力资源外包服务。
(34)收取试点前开工的一级公路、二级公路、桥、闸通行费。
(35)出租 2016 年 4 月 30 日前取得的不动产。
(36)提供非学历教育服务。
(37)安全保护服务。
(38)提供物业服务的纳税人代收自来水水费。
(39)兽用药品经营企业销售兽用生物制品。
(40)非企业性单位中的一般纳税人提供的研发和技术服务、信息技术服务、
鉴证咨询服务,以及销售技术、著作权等无形资产,以及符合营改增试点过渡政
策规定的技术转让、技术开发和与之相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
(41)生产销售和批发、零售抗癌药品
(42)教育辅助服务。
(43)销售电梯同时提供的安装服务。
(44)其他选择简易办法征收的事项。
4.一般纳税人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的,一经选择,36 个月内不得变
更。
5.纳税人兼营销售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适用不同税
率或者征收率的,应当分别核算适用不同税率或者征收率的销售额;未分别核算
的,从高适用税率。
6.专用于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7.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提供建筑服务,按规定适用或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
计税的,实行一次备案制。纳税人备案后提供其他适用或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
的建筑服务,不再备案。
8.办税服务厅地址、电子税务局网址,可在省税务机关门户网站或拨打
12366 纳税服务热线查询。
【政策依据】 ﻪ
1.《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
2.《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
3.《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部分货物适用增值税低税率和简易办法征收增
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9 号)
4.《财政部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化肥恢复征收增值税政策的通知》
(财税〔2015〕90 号)
5.《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
税〔2016〕36 号)
6.《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明确全面推开营改增试点金融业有关政
策的通知》(财税〔2016〕46 号)
7.《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明确全面推开营改增试点有关劳务派遣
服务、收费公路通行费抵扣等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47 号)
8.《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明确全面推开营改增试点有关再保险、
不动产租赁和非学历教育等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68 号)
9.《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建筑服务等营改增试点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
58 号)
10.《财政部海关总署税务总局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抗癌药品增值税政
策的通知》(财税〔2018〕47 号)
11.《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药品经营企业销售生物制品有关增值税问题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 2012 年第 20 号)
1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期间有关增值税问题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 2015 年第 90 号)1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兽用药品经营企业销售兽用生物制品有关增值税问
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 2016 年第 8 号)
1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纳税人转让不动产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
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 2016 年第 14 号)
15.《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纳税人提供不动产经营租赁服务增值税征收
管理暂行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 2016 年第 16 号)
16.《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纳税人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增值税
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 2016 年第 17 号)
17.《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房地产开发企业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
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 2016 年第 18 号)
18.《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物业管理服务中收取的自来水水费增值税问题的公
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 2016 年 54 号)
19.《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简化建筑服务增值税简易计税方法备案事项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 2017 年第 43 号)
20.《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简易征收政策有关管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函
〔2009〕90 号)
21.《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金融、房地产开发、教育辅助服务等增
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140 号)
22.《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资管产品增值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
〔2017〕56 号)
2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明确营改增有关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
总局公告 2017 年第 11 号)
3.1.4044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申报
【事项描述】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应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税务机关确定的申报期
限、申报内容,办理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申报。【报送资料】 ﻪ
序号 材料名称 数量 备注
1 《增值税纳税申报表(一般纳税人适用)》及其附列资料 2 份
以下为条件报送资料
主管税务机关确定的
部分从事建筑、房地
产、金融或生活服务等
经营业务的纳税人,还
应报送
《营改增税负分析测算明细表》 1 份
自 2019 年 5 月
1 日起废止
开具税控机动车销售
统一发票和普通发票
的,还应报送
已开具发票的存根联 1 份
报送要求由各
省税务机关确
定。
辅导期一般纳税人,还
应报送
《稽核结果比对通知书》 1 份
汇总纳税企业,还应报
分支机构增值税汇总纳税信息传递单 1 份
采用预缴方式缴纳增
值税的发、供电企业,
还应报送
《电力企业增值税销项税额和进项税额传递
单》
1 份
纳税人取得的符合抵
扣条件且在本期申报
抵扣的相关凭证
(1)增值税专用发票(含税控机动车销售统一
发票)的抵扣联
1 份
报送要求由各
省税务机关确
定。
(2)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购进农产品
取得的普通发票的复印件
(3)税收完税凭证及其清单,书面合同、付款
证明和境外单位的对账单或者发票
(4)已开具的农产品收购凭证的存根联或报查
纳税人销售服务、不动
产和无形资产,在确定
服务、不动产和无形资
符合法
律、行政
法规和
(1)支付给境内单位或者个人的款
项,以发票为合法有效凭证
1 份产销售额时,按照有关
规定从取得的全部价
款和价外费用中扣除
价款的,还应报送
国家税
务总局
规定的
有效凭
证及清
单,主要
包括
(2)支付给境外单位或者个人的款
项,以该单位或者个人的签收单据
为合法有效凭证,税务机关对签收
单据有疑义的,可以要求其提供境
外公证机构的确认证明
(3)缴纳的税款,以完税凭证为合
法有效凭证
(4)扣除的政府性基金、行政事业
性收费或者向政府支付的土地价
款,以省级以上(含省级)财政部
门监(印)制的财政票据为合法有
效凭证
(5)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凭证
部分行业试行农产品
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
扣除办法的一般纳税
人,还应报送
《农产品核定扣除增值税进项税额计算表(汇
总表)》
1 份
《投入产出法核定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计算
表》
《成本法核定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计算表》
《购进农产品直接销售核定农产品增值税进项
税额计算表》
《购进农产品用于生产经营且不构成货物实体
核定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计算表》
从事成品油销售业务
的一般纳税人,还应报
《成品油购销存情况明细表》
1 份
《加油站月份加油信息明细表》或加油 IC 卡
《加油站月销售油品汇总表》
《成品油购销存数量明细表》
从事机动车生产的一
般纳税人,还应报送
《机动车辆生产企业销售明细表》
1 份
上一年度《机动
车辆生产企业
销售情况统计
表》在每年第一
个增值税纳税
申报期报送
《机动车辆销售统一发票清单》及电子信息
上一年度《机动车辆生产企业销售情况统计表》从事机动车销售的一
般纳税人,还应报送
《机动车辆经销企业销售明细表》
1 份
《机动车辆销售统一发票清单》及电子信息
省税务机关规定的其他资料
【办理渠道】 ﻪ
1.办税服务厅(场所)
2.电子税务局、移动终端、自助办税终端
【办理时限】 ﻪ
资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填写内容完整的,税务机关受理后即时办结。
【办理结果】 ﻪ
税务机关反馈申报结果。
【纳税人注意事项】 ﻪ
1.纳税人对报送材料的真实性和合法性承担责任。
2. 纳税人在资料完整且符合法定受理条件的前提下,最多只需要到税务机
关跑一次。
3.纳税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办理纳税申报和报送纳税资料的,将影响纳税信
用评价结果。
4.增值税的纳税期限分别为 1 日、3 日、5 日、10 日、15 日、1 个月或者 1
个季度。纳税人的具体纳税期限,由主管税务机关根据纳税人应纳税额的大小分
别核定;不能按照固定期限纳税的,可以按次纳税。
5.纳税人在纳税期内没有应纳税款的,也应当按照规定办理纳税申报。纳
税人享受减税、免税待遇的,在减税、免税期间应当按照规定办理纳税申报。
6.使用增值税发票管理系统的纳税人,应当在申报期内完成抄报税事项。
7.办税服务厅地址、电子税务局网址,可在省税务机关门户网站或拨打
12366 纳税服务热线查询。
8.2019 年 4 月 1 日起,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发生增值税应税销售行为或者进
口货物,原适用 16%税率的,税率调整为 13%;原适用 10%税率的,税率调整为
9%。纳税人申报适用 16%、10%等原增值税税率应税项目时,按照申报表调整前
后的对应关系,分别填写相关栏次。9.2019 年 4 月 1 日起,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购进农产品,原适用 10%扣除率的,
扣除率调整为 9%。纳税人购进用于生产或者委托加工 13%税率货物的农产品,按
照 10%的扣除率计算进项税额。
10.2019 年 4 月 1 日起,原适用 16%税率且出口退税率为 16%的出口货物劳
务,出口退税率调整为 13%;原适用 10%税率且出口退税率为 10%的出口货物、
跨境应税行为,出口退税率调整为 9%。
2019 年 6 月 30 日前(含 2019 年 4 月 1 日前),纳税人出口前款所涉货物劳
务、发生前款所涉跨境应税行为,适用增值税免退税办法的,购进时已按调整前
税率征收增值税的,执行调整前的出口退税率,购进时已按调整后税率征收增值
税的,执行调整后的出口退税率;适用增值税免抵退税办法的,执行调整前的出
口退税率,在计算免抵退税时,适用税率低于出口退税率的,适用税率与出口退
税率之差视为零参与免抵退税计算。
出口退税率的执行时间及出口货物劳务、发生跨境应税行为的时间,按照以
下规定执行:报关出口的货物劳务(保税区及经保税区出口除外),以海关出口
报关单上注明的出口日期为准;非报关出口的货物劳务、跨境应税行为,以出口
发票或普通发票的开具时间为准;保税区及经保税区出口的货物,以货物离境时
海关出具的出境货物备案清单上注明的出口日期为准。
11.自 2019 年 4 月 1 日至 2021 年 12 月 31 日,允许生产、生活性服务业纳
税人按照当期可抵扣进项税额加计 10%,抵减应纳税额。适用加计抵减政策的生
产、生活性服务业纳税人,应在年度首次确认适用加计抵减政策时,通过电子税
务局(或前往办税服务厅)提交《适用加计抵减政策的声明》(见附件)。适用加
计抵减政策的纳税人,同时兼营邮政服务、电信服务、现代服务、生活服务的,
应按照四项服务中收入占比最高的业务在《适用加计抵减政策的声明》中勾选确
定所属行业。
12.2019 年 4 月 1 日起,废止原《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五)》及原
《营改增税负分析测算明细表》,减轻纳税人申报负担。纳税人取得不动产或者
不动产在建工程的进项税额不再分 2 年抵扣。此前按照规定尚未抵扣完毕的待抵
扣进项税额,可自 2019 年 4 月税款所属期起从销项税额中抵扣,结转填入《附
列资料(二)》第 8b 栏“其他”。13.2019 年 4 月 1 日起,纳税人购进国内旅客运输服务,其进项税额允许从
销项税额中抵扣。
【政策依据】 ﻪ
1.《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
2.《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
3.《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登记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 43 号)
4.《成品油零售加油站增值税征收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 2 号)
5.《电力产品增值税征收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 10 号)
6.《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增值税税率的通知》(财税〔2018〕32 号)
7.《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部分行业试行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办法
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 2012 年第 35 号)
8.《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后增值税纳税申报有
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 2016 年第 13 号)
9.《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增值税纳税申报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
局公告 2016 年第 27 号)
10.《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部分试点纳税人增值税纳税申报
有关事项调整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 2016 年第 30 号))(自 2019 年 5 月 1
日起废止)
11.《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增值税纳税申报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
局公告 2018 年第 17 号))(自 2019 年 5 月 1 日起废止)
1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登记管理若干事项的公告》(国家
税务总局公告 2018 年 6 号)
1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统一小规模纳税人标准等若干增值税问题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 2018 年第 18 号)
1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纳税辅导期管理办法〉的
通知》(国税发〔2010〕40 号)
15.《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增值税纳税申报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
局公告 2019 年第 15 号)16.《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
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公告 2019 年第 39 号)
3.1.5—045 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非定期定额户)申报
【事项描述】
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税务机关确定的申报期
限、申报内容申报缴纳增值税。
【报送资料】 ﻪ
序号 材料名称 数量 备注
1 《增值税纳税申报表(小规模纳税人适用)》及其附列资料 2 份
以下为条件报送资料
开具税控机动车销售
统一发票和普通发票
的,还应报送
已开具发票的存根联 1 份
报送要求由各
省税务机关确
纳入自开增值税专用 定。
发票范围的增值税小
规模纳税人,还应报送
已开具发票的存根联(记账联) 1 份
省税务机关规定的其他资料
【办理渠道】 ﻪ
1.办税服务厅(场所)
2.电子税务局、移动终端、自助办税终端
【办理时限】 ﻪ
资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填写内容完整的,税务机关受理后即时办结。
【办理结果】 ﻪ
税务机关反馈申报结果。【纳税人注意事项】 ﻪ
1.纳税人对报送材料的真实性和合法性承担责任。
2. 纳税人在资料完整且符合法定受理条件的前提下,最多只需要到税务机
关跑一次。
3.纳税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办理纳税申报和报送纳税资料的,将影响纳税
信用评价结果。
4.增值税的纳税期限分别为 1 日、3 日、5 日、10 日、15 日、1 个月或者 1
个季度。纳税人的具体纳税期限,由主管税务机关根据纳税人应纳税额的大小分
别核定;不能按照固定期限纳税的,可以按次纳税。
5.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原则上实行按季申报。纳税人要求不实行按季申报
的,由主管税务机关根据其应纳税额大小核定纳税期限。
6.纳税人在纳税期内没有应纳税款的,也应当按照规定办理纳税申报。纳
税人享受减税、免税待遇的,在减税、免税期间应当按照规定办理纳税申报。
7.使用增值税发票管理系统的纳税人,应当在申报期内完成抄报税事项。
8. 小规模纳税人发生增值税应税销售行为,合计月销售额未超过 10 万元
(以 1 个季度为 1 个纳税期的,季度销售额未超过 30 万元)的,免征增值税。
具体内容详见《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政策有关征管问题的
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 2019 年第 4 号)。
9.办税服务厅地址、电子税务局网址,可在省税务机关门户网站或拨打
12366 纳税服务热线查询。
【政策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
2.《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
3.《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统一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标准的通知》(财税
〔2018〕33 号)
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后增值税纳税申报有
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 2016 年第 13 号)
5.《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境外提供建筑服务等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
总局公告 2016 年第 69 号)6.《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开展鉴证咨询业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自开增值税专用
发票试点工作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 2017 年第 4 号)
7.《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明确营改增有关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
总局公告 2017 年第 11 号)
8.《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发票管理若干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
告 2017 年第 45 号)
9.《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统一小规模纳税人标准等若干增值税问题的公告》(国
家税务总局公告 2018 年第 18 号)
10.《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统一小规模纳税人标准有关出口退(免)税问题的
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 2018 年第 20 号)
11.《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政策有关征管问题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 2019 年第 4 号)
3.1.6—046 航空运输企业年度清算申报
【事项描述】
经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批准,按照《总分机构试点纳税人增值税计算缴纳
暂行办法》计算缴纳增值税的航空运输企业总机构,在年度终了后 25 个工作日
内,计算分支机构发生《应税服务范围注释》所列业务年度清算的应纳税额,办
理航空运输企业年度清算申报。
【报送资料】 ﻪ
序号 材料名称 数量 备注
1 《___年度航空运输企业年度清算表》 2 份
【办理渠道】 ﻪ
1.办税服务厅(场所)
2.电子税务局、移动终端、自助办税终端
【办理时限】 资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填写内容完整的,税务机关受理后即时办结。
【办理结果】 ﻪ
税务机关反馈申报结果。
【纳税人注意事项】 ﻪ
1.纳税人对报送材料的真实性和合法性承担责任。
2. 纳税人在资料完整且符合法定受理条件的前提下,最多只需要到税务机
关跑一次。
3.纳税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办理纳税申报和报送纳税资料的,将影响纳税
信用评价结果。
4.办税服务厅地址、电子税务局网址,可在省税务机关门户网站或拨打
12366 纳税服务热线查询。
【政策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
2.《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
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航空运输企业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公
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 2013 年第 68 号)
3.1.7—047 农产品增值税进行税额扣除标准核定
【事项描述】 ﻪ
对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或省级财税部门纳入试点范围的增值税一般纳税
人购进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实施核定扣除办法。其购进农产品无论是否用于
生产上述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均按照《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试点实
施办法》的规定抵扣。省级税务机关依据试点纳税人申请,按照《农产品增值税
进项税额核定扣除办法》规定的核定程序审定仅适用于该试点纳税人的扣除标
准。
【报送资料】 ﻪ
序号 材料名称 数量 备注1 《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扣除标准核定申请表》 1 份
2 企业生产工艺流程
3 需核定的每种产品类型及原材料构成情况
对以单一农产品原料生产多种货物或者多种农产品
原料生产多种货物的,试点纳税人应报送归集和分
配的方法及比例;
农产品扣除标准的测算方法,或者扣除标准的测算
说明,包括本行业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的规范性证
【办理渠道】 明文件
1.办税服务厅(场所)
2.电子税务局、移动终端、自助办税终端
【办理时限】 ﻪ
资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填写内容完整的,税务机关应自受理之日起 45
个工作日内办结。
1.主管税务机关接到纳税人扣除标准核定申请及相关材料后,应在 20 个工
作日内完成初审及扣除标准初步验算工作,核查无误的,上报市税务机关。
2.市税务机关接到申请材料,应于 15 个工作日内完成案头复核工作,复核
无误的,上报省税务机关。
3.省税务机关接到申请材料,应于 10 个工作日内提交扣除标准核定小组研
究、复核。
【办理结果】 ﻪ
税务机关反馈申报结果。
【纳税人注意事项】 ﻪ
1.纳税人对报送材料的真实性和合法性承担责任。
2.以农产品为原料生产货物的试点纳税人应于当年 1 月 15 日前或者投产之
日起 30 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扣除标准核定申请并提供有关资料。
3.试点纳税人购进农产品不再凭增值税扣税凭证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购
进除农产品以外的货物、应税劳务和应税服务,增值税进项税额仍按现行有关规定抵扣。
4.试点纳税人应自执行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办法之日起,将期
初库存农产品以及库存半成品、产成品耗用的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作转出处
理。
5.试点纳税人购进的农产品价格明显偏高或偏低,且不具有合理商业目的
的,由主管税务机关核定。
6.试点纳税人购进农产品直接销售、购进农产品用于生产经营且不构成货
物实体扣除标准的核定采取备案制,抵扣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的试点纳税人应
在申报缴纳税款时向主管税务机关备案。备案资料的范围和要求由省级税务机关
确定。
7.试点纳税人对税务机关核定的扣除标准有疑义或者生产经营情况发生变
化的,可以自税务机关发布公告或者收到主管税务机关《税务事项通知书》之日
起 30 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重新核定扣除标准申请,并提供说明其生产、
经营真实情况的证据,主管税务机关应当自接到申请之日起 30 日内书面答复。
8.办税服务厅地址、电子税务局网址,可在省税务机关门户网站或拨打
12366 纳税服务热线查询。
【政策依据】 ﻪ
1.《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增值税税率的通知》(财税〔2018〕32 号)
2.《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部分行业试行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
除办法的通知》(财税〔2012〕38 号)
3.《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扩大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试点行业
范围的通知》(财税〔2013〕57 号)
4.《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
税〔2016〕36 号)
5.《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简并增值税税率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
37 号)
6.《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部分行业试行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办法
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 2012 年第 35 号)
7.《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营改增试点若干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 2016 年第 26 号)
3.1.8—048 增值税预缴申报
【事项描述】
纳税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预缴税款:
1.纳税人(不含其他个人)跨县(市)提供建筑服务。
2.纳税人(不含其他个人)出租与机构所在地不在同一县(市)的不动产。
3.房地产开发企业预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
4.纳税人提供建筑服务取得预收款。
5.纳税人(不含其他个人)转让其取得的不动产。
【报送资料】 ﻪ
序号 材料名称 数量 备注
1 《增值税预缴税款表》 2 份
以下为条件报送资料
跨县(市、区)提供建
筑服务的纳税人,还应
出示:
(1)与发包方签订的建筑合同复印件(加盖纳
税人公章)
1 份ﻪ(2)与分包方签订的分包合同复印件(加盖纳
税人公章)
(3)从分包方取得的发票复印件(加盖纳税人
公章)
【办理渠道】 ﻪ
1.办税服务厅(场所)
(1)纳税人(不含其他个人)跨县(市)提供建筑服务:在建筑服务发生
地税务机关办税服务厅(场所)办理。
(2)纳税人(不含其他个人)出租与机构所在地不在同一县(市)的不动
产:在不动产所在地税务机关办税服务厅(场所)办理。
(3)房地产开发企业预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在主管税务机关办税服务厅(场所)办理。
(4)纳税人提供建筑服务取得预收款:在建筑服务发生地税务机关办税服
务厅(场所)办理;无需在建筑服务发生地预缴增值税的项目,在机构所在地税
务机关办税服务厅(场所)办理预缴增值税。
2.电子税务局、移动终端、自助办税终端
【办理时限】 ﻪ
资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填写内容完整的,税务机关受理后即时办结。
【办理结果】 ﻪ
税务机关反馈申报结果。
【纳税人注意事项】 ﻪ
1.纳税人对报送材料的真实性和合法性承担责任。
2. 纳税人在资料完整且符合法定受理条件的前提下,最多只需要到税务机
关跑一次。
3.纳税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办理纳税申报和报送纳税资料的,将影响纳税
信用评价结果。
4. 纳税人按照规定从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中扣除支付的分包款,应
当取得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合法有效凭证,包括:
(1)从分包方取得的 2016 年 4 月 30 日前开具的建筑业营业税发票。上述
建筑业营业税发票在 2016 年 6 月 30 日前可作为预缴税款的扣除凭证。
(2)从分包方取得的 2016 年 5 月 1 日后开具的,备注栏注明建筑服务发生
地所在县(市、区)、项目名称的增值税发票。
(3)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凭证。
5.纳税人(不含其他个人)跨县(市)提供建筑服务:
(1)向建筑服务发生地税务机关预缴的增值税税款,可以在当期增值税应
纳税额中抵减,抵减不完的,结转下期继续抵减。纳税人以预缴税款抵减应纳税
额,应以完税凭证作为合法有效凭证。
(2)不能自行开具增值税发票的小规模纳税人,可向建筑服务发生地税务
机关按照其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申请代开增值税发票。
(3)纳税人在同一地级行政区范围内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不适用《纳税人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
6.纳税人(不含其他个人)出租与机构所在地不在同一县(市)的不动产:
(1)应在取得租金的次月纳税申报期或不动产所在地税务机关核定的纳税
期限预缴税款。
(2)纳税人提供租赁服务采取预收款方式的,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收到
预收款的当天。
(3)向不动产所在地税务机关预缴的增值税款,可以在当期增值税应纳税
额中抵减,抵减不完的,结转下期继续抵减。纳税人以预缴税款抵减应纳税额,
应以完税凭证作为合法有效凭证。
(4)不能自行开具增值税发票的小规模纳税人,可向不动产所在地税务机
关申请代开增值税发票。
7.房地产开发企业预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
(1)纳税人应在取得预收款的次月纳税申报期向税务机关预缴税款。
(2)向国税机关预缴的增值税税款,可以在当期增值税应纳税额中抵减,
抵减不完的,结转下期继续抵减。纳税人以预缴税款抵减应纳税额,应以完税凭
证作为合法有效凭证。
(3)不能自行开具增值税发票的小规模纳税人,可向项目所在地税务机关
申请代开增值税发票。
8.纳税人提供建筑服务取得预收款,应在收到预收款时,以取得的预收款扣
除支付的分包款后的余额,按照规定的预征率预缴增值税。
按照现行规定应在建筑服务发生地预缴增值税的项目,纳税人收到预收款时
在建筑服务发生地预缴增值税。按照现行规定无需在建筑服务发生地预缴增值税
的项目,纳税人收到预收款时在机构所在地预缴增值税。
适用一般计税方法计税的项目预征率为 2%,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的项目
预征率为 3%。
9.纳税人(不含其他个人)转让其取得的不动产:
——向不动产所在地主管地税机关预缴的增值税款,可以在当期增值税应纳
税额中抵减,抵减不完的转下期继续抵减。纳税人以预缴税款抵减应纳税额应以
完税凭证作为合法有效凭证。——小规模纳税人转让其取得的不动产,不能自行开具增值税发票的,可向
不动产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请代开。
10.办税服务厅地址、电子税务局网址,可在省税务机关门户网站或拨打
12366 纳税服务热线查询。
11.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政策有关征管问题的
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 2019 年第 4 号),自 2019 年 1 月 1 日起,按照现行规
定应当预缴增值税税款的小规模纳税人,凡在预缴地实现的月销售额未超过 10
万元的,当期无需预缴税款。该公告下发前已预缴税款的,可以向预缴地主管税
务机关申请退还。
【政策依据】
1.《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
税〔2016〕36 号)
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后增值税纳税申报有
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 2016 年第 13 号)
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纳税人转让不动产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
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 2016 年第 14 号)
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纳税人提供不动产经营租赁服务增值税征收管
理暂行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 2016 年第 16 号)
5.《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纳税人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增值税征
收管理暂行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 2016 年第 17 号)
6.《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房地产开发企业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增
值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 2016 年第 18 号)
7.《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改增试点若干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
告 2016 年第 53 号)
8.《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建筑服务等营改增试点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
58 号)
9.《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明确营改增有关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
总局公告 2017 年第 11 号)
10.《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政策有关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 2019 年第 4 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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