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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苏州税务注销新政策

作者:苏州财税之家 日期:2019-03-30 点击:2282

 2019苏州税务注销的流程及材料要求昆山代理记账小编整理如下:

8.1 税务注销

8.1.1—189 税务注销(单位及查账征收个体工商户)

【事项描述】

(一)单位及查账征收个体工商户(以下简称纳税人)发生以下情形,应当

向税务机关申请税务注销。具体包括:

1.因解散、破产、撤销等情形,依法终止纳税义务的。

2.按规定不需要在市场监督管理机关或者其他机关办理注销登记的,但经

有关机关批准或者宣告终止的。

3.被市场监督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或者被其他机关予以撤销登记的。

4.因住所、经营地点变动,涉及改变税务登记机关的。

5.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驻在期届满、提前终止业务活动的。

6.境外企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承包建筑、安装、装配、勘探工程和提

供劳务,项目完工、离开中国的。

7.非境内注册居民企业经国家税务总局确认终止居民身份的。

(二)领取营业执照后未开展经营活动,申请注销登记前未发生债权债务或

已将债权债务清算完成的有限责任公司、非公司企业法人、个人独资企业、合伙

企业,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可免予到税务机关办理税务注销,直接向市场监管

部门申请办理注销登记。

1.未办理过涉税事宜的;

2.办理过涉税事宜但未领用发票、无欠税(滞纳金)及罚款的。

【报送资料】

序号 材料名称 数量 备注

1 《清税申报表》或《注销税务登记申请审批表》 2 份

以下为条件报送资料

被市场监督管理机关

吊销营业执照

市场监督管理机关发出的吊销工商

营业执照决定复印件

1 份

上级主管、董事会决议

上级主管部门批复文件或董事会决

议复印件

1 份

境外企业在中国境内

承包建筑、安装、装配、

勘探工程和提供劳务

项目完工证明、验收证明等相关文

件复印件

1 份

未启用统一社会信用

代码的

税务登记证件和其他税务证件 1 份

已实行实名办税的纳税人

免予提供

领用发票的纳税人

《发票领用簿》及未验旧、未使用

的发票

1 份

使用增值税防伪税控

设备的纳税人

增值税防伪税控设备 1 份

使用其他按规定应收

缴的设备的纳税人

其他按规定应收缴的设备 1 份

【办理渠道】

办税服务厅(场所)

【办理时限】

(一)税务机关自受理之日起 20 个工作日办结。若在核查检查过程中发生

以下情形的,办理时限中止,待相关事项办理完毕后方可继续办理注销事宜,办

理时限继续计算:

1.发生涉嫌偷逃骗抗税或虚开发票等重大事项的;

2.需要进行特别纳税调整的;

3.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注销办理时限中止情形。

(二)对未处于税务检查状态、无欠税(滞纳金)及罚款、已缴销增值税专

用发票及税控专用设备,且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纳税人,税务机关提供即时办结

服务,采取“承诺制”容缺办理,即:纳税人在办理税务注销时,若资料不齐,

可在其作出承诺后,税务机关即时出具清税文书。

1.纳税信用级别为 A 级和 B 级的纳税人;

2.控股母公司纳税信用级别为 A 级的 M 级纳税人;

3.省级人民政府引进人才或经省级以上行业协会等机构认定的行业领军人

才等创办的企业;

4.未达到增值税纳税起征点的纳税人。

【办理结果】

纳税人领取《清税证明》或《税务事项通知书》。

【纳税人注意事项】

1.纳税人对报送材料的真实性和合法性承担责任。

2.纳税人申请税务注销前,应当结清应纳税款、多退(免)税款、滞纳金

和罚款,缴销发票和其他税务证件。

(1)纳税人应当在办理注销登记前,就其清算所得向税务机关申报并依法

缴纳企业所得税。

——企业清算的所得税处理,是指企业在不再持续经营,发生结束自身业务、

处置资产、偿还债务以及向所有者分配剩余财产等经济行为时,对清算所得、清

算所得税、股息分配等事项的处理;

——按《公司法》《企业破产法》等规定需要进行清算的企业或者企业重组

中需要按清算处理的企业应当进行清算的所得税处理;

——企业由法人转变为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等非法人组织,或将登记注

册地转移至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包括港澳台地区),应视同企业进行清算、分

配,股东重新投资成立新企业;

(2)纳税人未办理土地增值税清算手续的,应在申请办理注销前进行土地

增值税清算。

(3)出口企业应在结清出口退(免)税款后,申请办理注销。

3. 依法终止纳税义务的纳税人,应当在向市场监督管理机关或者其他机关

办理注销登记之前申报办理税务注销;被市场监督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或者被

其他机关予以撤销登记的,应当自营业执照被吊销或者被撤销登记之日起 15 日

内,向原税务登记机关申报办理税务注销。

4.非境内注册居民企业经国家税务总局确认终止居民身份的,应当自收到主

管税务机关书面通知之日起 15 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办理注销。境外企业

在中国境内承包建筑、安装、装配、勘探工程和提供劳务的,应当在项目完工、

离开中国前 15 日内,持有关证件和资料,向原税务登记机关申报办理注销。

5.已在税务机关进行社会保险费信息登记的,还应办理注销保险费缴费信

息登记。

6.纳税人因住所、经营地点变动,按照相关规定,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作

变更登记处理,涉及改变税务登记机关的,办理注销的,与纳税人相关联的资格

类信息,可不做自动失效或取消处理(包括但不限于各种税务行政许可、税收优

惠资格、税务认定资格等)。

7. 本事项适用容缺办理。即符合容缺办理条件的纳税人,在办理税务注销

时,若资料不齐,可在其作出承诺后,税务机关即时出具清税文书。纳税人应按

承诺的时限补齐资料并办结相关事项。若未履行承诺的,税务机关将对其法定代

表人、财务负责人纳入纳税信用 D 级管理。

具体容缺条件是未处于税务检查状态、无欠税(滞纳金)及罚款、已缴销增

值税专用发票及税控专用设备,且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纳税人:

——纳税信用级别为 A 级和 B 级的纳税人;

——控股母公司纳税信用级别为 A 级的 M 级纳税人;

——省级人民政府引进人才或经省级以上行业协会等机构认定的行业领军

人才等创办的企业;

——未达到增值税纳税起征点的纳税人。

8. 符合市场监管部门简易注销的纳税人,若未办理过涉税事宜的或者办理

过涉税事宜但未领用发票、无欠税(滞纳金)及罚款,可免予到税务机关办理清

税证明,直接向市场监管部门申请办理注销登记。

9.办税服务厅地址、电子税务局网址,可在省税务机关门户网站或拨打

12366 纳税服务热线查询。

【政策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 49 号)

2.《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 63 号)

3.《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

第 362 号)

4.《非居民承包工程作业和提供劳务税收管理暂行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

第 19 号)

5.《税务登记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 36 号)

6.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境外注册中资控股居民企业所得税管理办法(试

行)〉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 2011 年第 45 号)

7.《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优化办理企业税务注销程序的通知》(税总发

〔2018〕149 号)

8.《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信息共享和联合监管的

通知》(工商企注字〔2018〕11 号)

8.1.2—190 税务注销(定期定额个体工商户)

【事项描述】

定期定额个体工商户(以下简称纳税人)发生以下情形,向税务机关申请税

务注销。具体包括:

1.因解散、破产、撤销等情形,依法终止纳税义务的。

2.按规定不需要在市场监督管理机关或者其他机关办理注销登记的,但经

有关机关批准或者宣告终止的。

3.被市场监督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或者被其他机关予以撤销登记的。

【报送资料】

序号 材料名称 数量 备注

1 《注销税务登记申请审批表》 2 份

以下为条件报送资料

被市场监督管理机关

吊销营业执照

市场监督管理机关发出的吊销工商

营业执照决定复印件

1 份

未启用统一社会信用

代码的

税务登记证件和其他税务证件 1 份

已实行实名办税的纳税人

免予提供。

领用发票的纳税人

《发票领用簿》及未验旧、未使用

的发票

1 份

使用增值税防伪税控

设备的纳税人

增值税防伪税控设备 1 份

使用其他按规定应收

缴的设备的纳税人

其他按规定应收缴的设备 1 份

【办理渠道】

办税服务厅(场所)

【办理时限】

(一)税务机关自受理之日起 5 个工作日办结,涉及税务检查的,检查时间

不在此时限内。若在核查检查过程中发生以下情形的,办理时限中止,待相关事

项办理完毕后方可继续办理注销事宜,办理时限继续计算:

1.发生涉嫌偷逃骗抗税或虚开发票等重大事项的;

2.需要进行特别纳税调整的;

3.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注销办理时限中止情形。

(二)对未处于税务检查状态、无欠税(滞纳金)及罚款、已缴销增值税专

用发票及税控专用设备,且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纳税人,税务机关提供即时办结

服务,采取“承诺制”容缺办理,即:纳税人在办理税务注销时,若资料不齐,

可在其作出承诺后,税务机关即时出具清税文书。

1.未纳入纳税信用级别评价的定期定额个体工商户;

2. 未达到增值税纳税起征点的纳税人。

【办理结果】

纳税人领取《清税证明》或《税务事项通知书》。

【纳税人注意事项】

1.纳税人对报送材料的真实性和合法性承担责任。

2.纳税人办理税务注销前,应当结清应纳税款、多退(免)税款、滞纳金

和罚款,缴销发票和其他税务证件(已办理)。

3.依法终止纳税义务的纳税人,应当在向市场监督管理机关或者其他机关办

理注销登记前申报办理税务注销;按规定不需要在市场监督管理机关或者其他机

关办理税务注销,但经有关机关批准或者宣告终止之日起 15 日内,申报办理税

务注销;被市场监督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或者被其他机关予以撤销登记的纳税

人,应当自营业执照被吊销或者被撤销登记之日起 15 日内,申报办理税务注销。

4.已在税务机关进行社会保险费信息登记的,还应办理注销保险费缴费信

息登记。

5.纳税人因住所、经营地点变动,按照相关规定,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作

变更登记处理,涉及改变税务登记机关的,办理注销的,与纳税人相关联的资格

类信息,可不做自动失效或取消处理(包括但不限于各种税务行政许可、税收优

惠资格、税务认定资格等)。

6. 具体容缺条件是未处于税务检查状态、无欠税(滞纳金)及罚款、已缴

销增值税专用发票及税控专用设备,且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纳税人:

——未纳入纳税信用级别评价的定期定额个体工商户;

——未达到增值税纳税起征点的纳税人。

7. 办税服务厅地址、电子税务局网址,可在省税务机关门户网站或拨 打

12366 纳税服务热线查询。

【政策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 49 号)

2.《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

第 362 号)

3.《税务登记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 36 号)

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优化办理企业税务注销程序的通知》(税总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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