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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江苏省关于推进“证照分离”改革工作的通知

作者:Admin 日期:2019-03-28 点击:1030

各设区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质量技术监督局、食品药品监管局,苏州工业园区、张家港保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省直管县(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为进一步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加快政府职能转变,营造法治化、国际化、便利化营商环境,根据《国务院关于在全国推开证照分离改革的通知》(国发〔201835号)和《省政府关于印发在全省推开“证照分离”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苏政发〔2018137号)要求,现就我省市场监管(工商)部门全面推开“证照分离”改革工作通知如下:

一、改革事项与改革方式

本次“证照分离”改革,市场监管(工商)部门共涉及8项改革事项(不含药品、化妆品及医疗器械类事项)、三种改革方式。具体事项为:

1.特种设备生产单位许可,改革方式为“优化准入服务”;

2.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核准,改革方式为“优化准入服务”;

3.重要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改革方式为“优化准入服务”;

4.食品相关产品生产许可证核发,改革方式为“实行告知承诺”;

5.小餐饮、小食杂的经营许可,食品小作坊登记管理。

其中,小餐饮经营的改革方式为“审批改为备案”,小食杂经营的改革方式为“实行告知承诺”,食品小作坊登记管理的改革方式为“优化准入服务”;

6.食品生产许可(保健食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婴幼儿配方食品),改革方式为“优化准入服务”;

7.食品销售许可、餐饮服务许可(已合并为食品经营许可)。

食品销售类别中,预包装食品销售许可的改革方式为“实行告知承诺”。餐饮服务许可的改革方式为“优化准入服务”;

8.食品(含食品添加剂)生产许可(保健食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婴幼儿配方食品除外),改革方式为“优化准入服务”。

二、落实配套管理措施

此次“证照分离”改革自1110日起在全省范围内全面实施。为保证改革工作顺利开展,省市场监管局已就上述改革事项逐项落实了具体管理措施(详见附件)。其中,就重要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食品相关产品生产许可证核发、预包装食品销售许可(含小食杂经营)等事项,省局前期已分别印发《省市场监管局关于贯彻落实国家市场监管总局进一步压减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目录和简化审批程序有关事项通知的实施意见》(苏市监办〔2018〕7号)《省市场监管局关于贯彻落实食品相关产品生产许可实行告知承诺改革有关事项的实施意见(暂行)》(苏市监办〔2018〕47号)《省市场监管局关于加快推进食品经营许可改革工作的通知》(苏市监办〔2018〕53号)《关于试点推行预包装食品“告知承诺制”有关事项的函》(苏食药监食通便函〔2018〕44号),此次“证照分离”改革仍按上述文件执行。改革中涉及药品、化妆品及医疗器械类的改革事项配套管理措施由省药品监督管理局另行制定并下发。

三、有关要求

(一)加快信息共享。证照分离”改革后,各地市场监管(工商)部门要积极推广网上业务办理,压缩审批时限,加强部门间信息沟通,充分利用江苏省市场监管信息平台及省政务办电子证照库的平台资源优势,推动在线共享、获取核验营业执照、相关电子证照等材料,推广市场监管(工商)部门“证照联办”工作,更大范围、更深层次实现市场主体相关信息的归集共享和业务协同,积极有效化解群众办事“堵点”。

(二)完善事中事后监管措施。各地市场监管(工商)部门应主动加强与有关部门的沟通与协调,进一步完善“证照分离”改革管理措施。加强和改进日常监管,健全以‘双随机、一公开’监管为基本手段、以重点监管为补充、以信用监管为基础的新型监管机制,不断提高监管效能。

(三)加强检查推进。各地要健全激励约束机制和容错纠错机制,充分调动推进改革的积极性和主动性,鼓励和支持创新开展工作。及时收集整理改革中取得的经验,加强宣传,积极引导,及时解决改革中出现的问题,以确保各项改革措施落到实处。

附件:1.特种设备生产单位许可、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核准

“证照分离”优化服务改革措施

2.关于食品餐饮许可“证照分离”改革措施

3.关于优化保健食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婴幼儿

配方食品生产许可“证照分离”改革措施

4.关于优化食品(含食品添加剂)生产许可“证照分离”

改革措施

江苏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2019年1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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