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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仓注销公司违反规定的处罚

作者:Admin 日期:2018-12-28 点击:1103

对企业法人不按照规定办理注销登记的处罚,太仓注册公司的小编整理如下: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1号发布,国务院令第588号第一次修改,国务院令第648号第二次修改,国务院令第666号第三次修改) 第二十九条第一款企业法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登记主管机关可以根据情况分别给予警告、罚款、没收非法所得、停业整顿、扣缴、吊销《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的处罚:  (三)不按照规定办理注销登记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施行细则》(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令第1号发布,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63号第一次修改,国家工商总局令第86号第二次修改) 第六十条第一款 对下列行为的企业和经营单位,登记主管机关作出如下处罚,可以单处,也可以并处: (九)不按照规定申请办理注销登记的,责令限期办理注销登记。拒不办理的,处以3000元以下的罚款,吊销营业执照,并可追究企业主管部门的责任。

 《行政处罚法》 第三十一条 行政机关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 第四十一条 行政机关及其执法人员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不依照本法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的规定向当事人告知给予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和依据,或者拒绝听取当事人的陈述、申辩,行政处罚决定不能成立;当事人放弃陈述或者申辩权利的除外。 第四十二条 行政机关作出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者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了解更多资讯关注www.kstianlihe.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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