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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暂行办法出台

作者:Admin 日期:2018-12-24 点击:1269

大病医疗:

扣除限额由6w提升至8w

住房租金:

直辖市、省会(首府)城市、计划单列市及国务院确定的其他城市的由1200/月提升至1500/月

市辖区户籍人口超过100万的城市的由1000元/月提升至1100元/月

同时,国务院总理李克强日前签署国务院令,公布修订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

修改的主要内容包括:

加大对符合居民个人标准的境外人士税收优惠力度,以更好吸引境外人才;

为支持鼓励自主创业,对个体工商户等经营主体在计算经营所得时给予家庭生计必要支出减除;

明确个人缴付符合国家规定的企业年金、职业年金,购买符合国家规定的商业健康保险、税收递延型商业养老保险的支出,以及国务院规定的其他项目可以依法扣除;

优化与专项附加扣除政策相关的纳税服务,明确工资、薪金所得可以由扣缴义务人在扣缴税款时减除专项附加扣除,其他综合所得在汇算清缴时减除专项附加扣除,纳税人可以委托扣缴义务人或者其他单位和个人办理汇算清缴。

修订后的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自2019年1月1日起与新个人所得税法同步施行。

此外,12月19日,国家税务总局发布了《关于全面实施新个人所得税法若干征管衔接问题的公告》,公布了全面实施新个人所得税法后个税的扣缴计算方法,自2019年1月1日起实施。

5项专项附加扣除 两项目额度有所提升

根据新修订的个税法,从2019年1月1日起,计算个税应纳税所得额,在5000元基本减除费用扣除和“三险一金”等专项扣除外,还可享受子女教育、继续教育、大病医疗、住房贷款利息或住房租金,以及赡养老人等专项附加扣除。

从今日发布的《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暂行办法》来看,和此前的征求意见稿相比,大病医疗及住房租金两项扣除标准有所提高:

大病医疗:

扣除限额由6w提升至8w

住房租金:

直辖市、省会(首府)城市、计划单列市及国务院确定的其他城市的由1200/月提升至1500/月

市辖区户籍人口超过100万的城市的由1000元/月提升至1100元/月

继续教育:每月400元或当年3600元定额扣除,同一学历扣除期限不超4年办法规定,同一学历(学位)继续教育的扣除期限不能超过48个月。

家人患病,尤其是大病,总让人揪心又忧心。

暂行办法规定,在一个纳税年度内,与基本医保相关的医药费用,扣除医保报销后个人负担累计超过15000元的部分,由纳税人在办理年度汇算清缴时,在80000元限额内据实扣除。此前的征求意见稿中,限额为60000元。

与征求意见稿相比,最受关注的是扣除方式的变化。纳税人发生的医药费用支出可以选择由本人或者其配偶一方扣除;未成年子女发生的医药费用支出,可以选择由父母一方扣除。

《个人所得税扣缴申报管理办法(试行)》提出,扣缴义务人向居民个人支付工资、薪金所得时,按照累计预扣法计算预扣税款,并按月办理扣缴申报。举例来说,假如个人应享受房贷利息扣除,但个人年初并未提交有关资料,导致当年1月与2月该职工并未享受到这项附加扣除的优惠。在3月该职工提交此项资料后,当月只能享受3月份房贷利息扣除的优惠,而不能追加前两个月的房贷利息扣除优惠。对于其未享受到的扣除优惠部分,需待次年办理综合所得年度汇算清缴时,才能享受到年度税额多退少补的优惠。

新公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明确,个人所得的形式,包括现金、实物、有价证券和其他形式的经济利益。所得为实物的,应当按照取得的凭证上所注明的价格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无凭证的实物或者凭证上所注明的价格明显偏低的,参照市场价格核定应纳税所得额;所得为有价证券的,根据票面价格和市场价格核定应纳税所得额;所得为其他形式的经济利益的,参照市场价格核定应纳税所得额。

税务总局出台的《关于个人所得税自行纳税申报有关问题的公告》,对于个人取得境外所得的纳税申报也作出了规定。居民个人从中国境外取得所得的,应当在取得所得的次年3月1日至6月30日内,向中国境内任职、受雇单位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在中国境内没有任职、受雇单位的,向户籍所在地或中国境内经常居住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户籍所在地与中国境内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选择其中一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在中国境内没有户籍的,向中国境内经常居住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了解更多资讯www.kstianlihe.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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