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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钢铁煤炭行业化解过剩产能 专项奖补资金管理实施细则

作者:Admin 日期:2018-11-15 点击:1565

江苏省钢铁煤炭行业化解过剩产能 专项奖补资金管理实施细则

 第一条 为加强我省钢铁煤炭行业化解过剩产能专项 奖补资金的使用管理,充分发挥财政资金的政策导向作用, 推动钢铁、煤炭行业化解过剩产能工作顺利开展,根据《财 政部关于印发<工业企业结构调整专项奖补资金管理办法> 的通知》(财建〔2018462 号)要求,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所称钢铁煤炭行业化解过剩产能专项 奖补资金(以下简称“专项奖补资金”),包括中央财政安排 我省的工业企业结构调整专项奖补资金和省级财政预算安 排用于支持相关企业完成我省钢铁煤炭行业化解过剩产能 目标任务的奖补资金。

第三条 专项奖补资金的管理使用,坚持规范、有效、 公开、透明的原则。

第四条 专项奖补资金由省财政厅统一管理。省财政厅 依据江苏省人民政府与国家钢铁煤炭行业化解过剩产能和 脱困发展工作部际联席会议签订的目标责任书,测算确定专 项奖补资金,并按规定及时分配和拨付资金。

 第五条 专项奖补资金主要用于承担我省化解钢铁煤 2 炭行业过剩产能任务的企业职工分流安置工作,具体为: (一)企业为退养职工按规定需缴纳的职工养老和医疗 保险费,以及需发放的基本生活费和内部退养工伤职工的工 伤保险费; (二)解除、终止劳动合同按规定需支付的经济补偿金 和符合《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 (三)清偿拖欠职工的工资、社会保险等历史欠费; (四)弥补企业自行管理社会保险收不抵支形成的基金 亏空,以及欠付职工的社会保险待遇; (五)企业可参照退养人员,使用专项奖补资金,为内 部分流安置的职工缴纳社会保险,发放一定期限的生活费补 贴; (六)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等部门印发的《关于在化解 钢铁煤炭行业过剩产能中职工安置工作的通知》(人社部发 201724 号)、《关于做好 2018 年重点领域化解过剩产能 中职工安置工作的通知》(人社部发〔201828 号)等文件 明确的各项职工分流安置补贴政策,现有支出渠道资金不足 的,可从专项奖补资金中列支。

 第六条 专项奖补资金分配方式如下: (一)分配标准按照钢铁、煤炭行业分流安置职工人数 与化解过剩产能任务量计算确定; 3 (二)钢铁、煤炭行业专项奖补资金按两行业安置职工 人数等比例确定。对两行业内的企业按化解过剩产能任务量 和分流安置职工人数两项权重因素分配专项奖补资金。

第七条 对非国有企业可按照承担化解过剩产能任务 量给予定额奖补,专项奖补资金应当优先用于职工安置。妥 善分流安置职工后,剩余资金可用于企业转产、化解债务等 相关支出。 第八条 按照各企业化解过剩产能工作任务目标完成 情况,对通过国家部际联席会议和省政府组织的有关部门核 查、验收的企业,再给予一定的奖补。

 第九条 省属企业获得的专项奖补资金,由省财政厅直 接拨付至企业;其余企业获得的专项奖补资金,由省财政厅 拨付至企业所在地财政部门,再由当地财政部门按规定及时 拨付至企业。

第十条 专项奖补资金支付按照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有 关规定执行。专项奖补资金结余应当按预算管理有关规定使 用。

第十一条 加强专项奖补资金基础管理工作。承担化解 钢铁、煤炭行业过剩产能任务的市县政府和企业要建立化解 过剩产能任务和分流安置职工情况的专项档案,及时收集整 理专项奖补资金使用、人员安置、化解产能、债务处理等文 4 件和影像资料,特别是化解产能过程的照片和视频资料,为 核查、审计等工作提供依据。相关企业应建立资金发放全流 程档案,保存专项奖补资金发放流程的相关资料,每一环节 发放责任人和接收人均需签字留档备查。

第十二条 强化专项奖补资金的监督管理。获得专项奖 补资金的市县和企业要健全审核监督机制,落实工作职责和 主体责任,并主动接受审计和财政部门的审计与监督检查。 相关工作人员在专项资金审核、分配工作中,存在违反规定 分配资金,向不符合条件的单位(个人)分配资金、擅自超 出规定的范围或者标准分配或使用专项资金等,以及其他滥 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违法违纪行为的,按照《预 算法》《公务员法》《行政监察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 条例》等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十三条 本细则由省财政厅会同相关部门按职责分 工进行解释。 第十四条 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省财政厅印发的 原《江苏省钢铁煤炭行业化解过剩产能专项奖补资金实施细 则》(苏财工贸〔201671 号)即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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