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线客服
热线电话
  • 18550552071

关于2019年度全国会计专业技术初级资格考试(昆山考区)有关事项的通知

作者:Admin 日期:2018-11-13 点击:1595

关于2019年度全国会计专业技术初级资格考试(昆山考区)有关事项的通知

新的资格报名开始昆山代理记的会计小伙伴你们准备好了吗?

根据省财政厅《关于2019年度全国会计专业技术初级资格考试(江苏考区)有关事项的通知》(苏财会〔2018〕56号)要求,2019年度全国会计专业技术初级资格考试(以下简称初级资格考试)采用无纸化方式,定于2019年5月举行。现将昆山考区有关具体事项通知如下:

一、报名条件

我市报名参加初级资格考试的人员,应具备下列条件:

1.坚持原则,具备良好的职业道德品质;

2.认真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以及有关财经法律、法规、规章制度,无严重违反财经纪律的行为;

3.履行岗位职责,热爱本职工作;

4.具备国家教育部门认可的高中毕业(含高中、中专、职高和技校)及以上学历。

二、报名地点

1.符合报名条件的在职在岗人员,在其工作单位所在地报名;

2.符合报名条件的在校学生,在其学籍所在地报名;

3.符合报名条件的其他人员,在其户籍所在地或居住地报名;

4.符合报名条件的香港、澳门和台湾居民,在其内地的居住地或工作单位所在地报名;在内地学校学习的,在其学籍所在地报名。

所有在我市报名参加考试人员,均在昆山地区参加考试。

三、报名时间和方法

我市2019年初级资格考试继续使用财政部统一网站“全国会计资格评价网”(http://kzp.mof.gov.cn)进行网上报名,报名时间为2018年11月1日至30日。

考生在规定时间内登录“全国会计资格评价网”,选择昆山考区进行报名,根据要求录入相关信息,并及时缴纳有关考试费用。

四、报名费用

(一)收费标准

依据苏价费函[2011]30号规定,我省2019年度会计专业技术初级资格考试收费标准为:

1.报名费,每人10元。

2.考试费,每科60元。

(二)收费方式

报名参加初级资格考试的人员,其考试相关费用自行登录“全国会计资格评价网”缴纳,费用缴纳后一律不予退还。网上缴费截止时间为2018年12月5日, 逾期不再受理。

考生如需开具报名费和考试费收据,请于2019年1月7日至25日(周一至周五,上午9:00—11:30,下午13:00—16:00),持网上缴费回执表单和本人身份证件原件到昆山市财会教育与会计服务中心三楼(黄河南路228号,咨询电话57992756)领取,逾期不予办理。

五、网上打印准考证

准考证打印时间为2019年5月3日-10日。考生登录“全国会计资格评价网”自行打印准考证。准考证相关信息必须和身份证一致,否则禁止参加考试。考生务必保存好准考证,用于后期成绩查询。

六、考试科目和考试大纲

2019年度初级资格考试科目包括《经济法基础》和《初级会计实务》。考试大纲使用全国会计技术资格考试领导小组办公室印发的2019年度初级资格考试大纲。

参加初级资格考试的人员,必须在一个考试年度内通过全部科目的考试,才可获得会计专业技术初级资格证书。

七、考试时间及时长

2019年度初级资格考试于2019年5月11日开始进行,具体考试时间及地点以准考证为准。

《经济法基础》科目的考试时长为1.5小时,《初级会计实务》科目的考试时长为2小时,两个科目连续考试,时间不能混用。

八、成绩查询

初级资格考试成绩于2019年5月31日前统计完毕。届时,考生可凭身份证和准考证号在“全国会计资格评价网”查询。

九、资格审查及证书发放

我市2019年度初级资格考试取消考前现场资格审查,改为考生领证时核对相关证件及材料;同时,自2019年起,不再发放《全国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登记表》。

所有参加初级资格考试的人员视同承诺符合报名条件,报名成功后直接参加考试,考试合格后根据我局在“昆山市人民政府”网站或“昆山财政”微信公众号上发布的通知,凭相关证件到指定地点领取初级资格证书。

在发放证书时,发现不符合条件或者弄虚作假的考生,一律不予发放初级资格证书,取消考试成绩,并记入会计人员信用档案。

考生在领取初级资格证书时,应提交下列材料原件:

1.考生本人二代居民身份证或军官证(香港、澳门居民应提交本人身份证明,台湾居民应提交《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

2.国家教育部门认可的高中或以上学历证书或者学历证明(取得证书时间截至2019年7月);

3.在职在岗人员昆山市户籍证或居住证,或者昆山市参保职工社保证明;昆山市在校学生学籍证明;其他人员的昆山市户籍证或居住证。

十、其他事项

(一)对涉嫌提供虚假证明材料、考试作弊等违纪违规行为的,一经查实,将按照《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违纪违规行为处理规定》(人社部令第31号)相关条款规定,取消其考试成绩,收回其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证书,并将其违纪违规行为记入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诚信档案库,考试管理机构还可以视情况向社会公布相关信息,并通知当事人所在单位。

(二)咨询电话:57314171。

了解更多资讯访问www.kstianlihe.com昆山财税之家。

                        

分享到:

上一条:关于开展2018年度昆山市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工作的通知

下一条:关于迅速开展“科技改革30条”宣传贯彻工作的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