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昆山市科技人才企业贷款风险补偿资金实施细则

作者:Admin 日期:2018-11-13 点击:2032

昆山市科技人才企业贷款险补偿资金实施细则

一  支持对象

第一条   “昆科贷” 作为科技、人才贷款风险补偿专项资金,主要用于推动银行加大对科技、人才企业的贷款,对放贷银行为科技、人才企业贷款所产生的损失进行补偿,为科技、人才企业承担有限补偿责任。

科技人才企业包括:

1. 经省级部门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经苏州市认定的 “瞪羚计划” 企业、 “雏鹰计划” 企业,以及其他经市科技局认定的建有研发机构的科技型中小企业等重点支持企业。

2. 国家千人计划人才、省双创人才、姑苏人才以及昆山双创等人才所创办的企业。

二  管理机构及职责

第二条 昆科贷” 由科技局下属市生产力促进中心(以下简称 “中心” )管理运作,在我市相关合作银行设立资金专户,实行专款专用,不发生风险代偿不动用资金,贷款到期后继续滚动使用。

“昆科贷” 资金对应上级相关风险补偿资金项目(江苏省科技成果转化风险补偿专项资金,简称 “苏科贷” ;苏州市科技型中小企业信贷风险补偿专项资金,简称 “科贷通” )并与之形成上下联动,优势互补。

第三条   “昆科贷” 由市财政专项资金、上级争取资金、其他资金组成。资金由市科技局、市财政局共同管理,负责 “昆科贷” 计划审批和使用监督。

第四条  在昆山设立分支机构的银行机构,可按照本细则的相关规定,向市科技局、市财政局申请成为合作银行,并与中心签订合作协议,报市科技局、财政局、人才办备案。中心定期对合作银行进行评估,对运作不良的银行机构采取退出机制(相关方案另行制定)。

第五条  “昆科贷” 资金性质为财政性资金,资金所有权归市财政局。 “昆科贷” 实行双印章管理,在市科技局(生产力促进中心)原有印鉴的基础上加盖市财政局(主管科室)印章一枚。

三  运作方式

第六条   市科技局、财政局向合作银行按协定方式及年度实际贷款平均余额占比存入 “昆科贷” 资金,按年调整。合作银行应按国家有关制度规定管理存入的 “昆科贷” 资金,原则上,在一个合作期间内,对于符合 “昆科贷” 支持的企业合计提供不低于10倍 “昆科贷” 资金的贷款授信额度,并在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利率基础上予以一定的利率优惠。

第七条    “昆科贷” 使用遵循 “政府引导、市场运作、风险共担” 的原则,信贷风险由 “昆科贷” 、合作银行、保险(担保)机构共同承担。

第八条  为进一步分散信贷风险,鼓励保证保险介入,在贷款还本付息后按企业类别分别按贷款额的0.8—1.5%给予受保企业保证保险保费补助。承办的财产保险公司按照贷款保证保险保费费率为通过银行审批的科技、人才企业进行核保并发售保证保险。贷款逾期后,由保险公司按照贷款保险协议负责赔偿。

做大科技型中小企业贷款担保资金规模,扩大政策性担保机构贷款担保能力,按企业类别给予被担保企业年担保费率为1.5—0.8%的担保费补助。保险(担保)机构需在10个工作日内确定是否予以承保。

鼓励在总额控制前提下,多家银行(原则上不超三家)对企业联合授信。

第九条  贷款实行差别化的风险补偿机制,具体风险补偿比例和限额根据企业规模、产品技术水平、团队研发能力、支持重点等因素由市科技局与财政局研究确定,并根据实际情况及时调整。

按以下标准执行:

企业类型

上年度销售收入

(万元)

风险补偿比例

保险

(担保)

费率

入池限额(万元)

昆科贷

银行

保险

(担保)

苗圃孵化类

销售收入≤2000

80%

10%

10%

1.5%

≤200

加速成长类

2000<销售收入≤10000

65%

20%

15%

1.2%

≤500

发展类

10000<销售收入≤40000

20%

40%

40%

0.8%

保险(担保)机构承担相应比例及所对应的利息。保留 “昆科贷” 与银行两方合作的补偿模式,若保险(担保)不参与,对应补偿比例由银行承担。

四  项目管理与风险补偿

第十条  申请贷款企业应通过中心(昆山市科技金融服务平台http://222.92.84.189:8080/)提交申请,报送企业相关信息,由市科技局负责审核并向合作银行作出推荐。企业及实际控制人(法定代表人或主要管理者)的信用情况是贷款立项的重要依据。企业的实际控制人(法定代表人或主要管理者)必须为该笔贷款承担个人连带保证责任。

第十一条  合作银行根据本细则第九条、第十条以及银行贷款的相关规定,在30个工作日内自主决定贷款的发放。企业可根据银行要求选择相关保险和担保机构。贷款利率实行市场化,合作银行不得向企业另行收取不合理费用。贷款发放后,合作银行按月向中心进行备案。备案材料包括:贷款备案情况汇总表、银行信贷方案(放贷通知书)、贷款合同等。备案记录作为风险补偿的必要条件,否则风险补偿资金将不承担补偿责任。合作银行应按季度向中心提交贷款执行、监管情况报告,并作为市科技局、市财政局对合作银行绩效考核的主要依据。中心可委托第三方机构对合作金融机构尽职情况进行评审,并加强企业全生命周期的服务。因合作银行对工作人员监管不到位导致发生不良贷款的,市风险补偿资金不予风险补偿。

第十二条  中心、合作银行应加强定期信息交流。若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合作银行应于3个工作日内书面通知中心,并将调查情况上报市科技局、市财政局。

1. 企业不按期支付贷款利息;

2. 企业贷款出现逾期;

3. 银行认为企业不能正常还贷;

4. 银行认为需要通知的其他重要事项。

第十三条  贷款损失实行风险共担机制。按照本细则第九条规定,风险补偿资金按孵化苗圃类、加速成长类、发展类、分别承担80%、65%、20%的贷款本金实际损失;贷款利息损失由合作银行全额承担;企业及法定代表人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贷款本金实际损失=经批准的贷款本金-已收回担保资产(包括但不限于履约保险、抵押、质押等资产)-已还贷款部分本金-保险赔偿款

第十四条  获得 “昆科贷” 贷款的企业因经营行为导致项目失败、中止等原因无法按期归还贷款的(包括合作银行在贷后监管过程中发现重大问题而宣布贷款提前到期),合作银行应及时启动代偿申请和追偿工作程序。合作金融机构负责按照合同及相关法规进行追偿。

当贷款发生逾期,银行对不良贷款是否真实、贷款是否备案、贷款企业是否入库、实际欠款本金和风险补偿金额是否准确、有无道德风险等情况进行确认,向中心提交《 “昆科贷” 不良贷款风险补偿申请表》(附件1),提出代偿请求,并报市科技局、财政局审核确认。

第十五条  贷款企业确实无法还款,保险(担保)机构向银行履行快速代偿义务。保险(担保)机构根据贷款备案材料、代偿申请材料,认定承担的风险责任,贷款逾期后30天内完成代偿。代偿部分包括保险(担保)机构和“昆科贷”承担部分。

保险(担保)机构代偿结束后,凭代偿材料、《 “昆科贷” 不良贷款风险补偿申请表》(复印件)、贷款追偿方案,提请中心按照 “昆科贷” 补偿比例从 “昆科贷” 资金中划转。中心于15 日内向保险(担保)机构划转。

第十六条贷款未引入保险(担保)机构的,合作银行凭《 “昆科贷” 不良贷款风险补偿申请表》、贷款追偿方案,提请中心按照 “昆科贷” 承担比例从 “昆科贷” 资金中划转。中心在贷款逾期后90天内完成代偿。

第十七条  项目代偿后,按照代偿前确定的贷款追偿方案进行追偿。

(一)引入保险(担保)机构的,任一方追偿所得扣除费用后按照第九条执行标准进行分配,如追偿所得不足,则差额部分按比例进行分摊。

(二)未引入保险(担保)机构的,合作银行负责按照合同及相关法规进行追偿,追偿费用由合作银行承担。

》(复印件)、情形之一的,则视为不尽职,不予代偿。追偿程序终结后,担保(保险)应将判决书/仲裁裁决书、执行终结裁定等提交中心备案。

第十八条  市科技局会同财政局共同建立 “昆科贷” 不良贷款抽查机制,在必要时委托中介审计机构对合作银行提出的不良贷款风险补偿申请进行独立的第三方审计,根据审计报告决定是否给予风险补偿,并作为对合作金融机构进行绩效考评的重要依据。

第十九条  合作金融机构收到拨付的市风险补偿资金后,应向中心出具收款回执及追偿承诺函(附件2),并按承诺函要求做好不良贷款追偿工作。市风险补偿资金拨付款到账后,合作金融机构应将拨付的市风险补偿资金列入 “暂收款” 科目。

第二十条  合作金融机构每半年向中心书面报告企业不良贷款追偿和资产处置进展情况。

第二十一条  司法部门出具终结执行的《民事裁定书》后,合作金融机构应及时将司法追偿结果报告中心,并填写《企业资产处置和追偿工作的说明》(附件3)。

第二十二条  合作金融机构通过司法诉讼等途径追偿企业贷款所得净收入,按照合作协议约定比例由市风险补偿资金、相关保险(担保)与合作金融机构进行分配,其中分配给市风险补偿资金的部分,经中心确认后,由合作金融机构拨至“昆科贷”指定账户。如发生应报不报、截留资金等情况,按照有关规定追究合作金融机构及相关人员责任。中心每年末将当年追偿情况书面报告市科技局和财政局。

第二十三条  合作金融机构根据监管部门有关规定对不良贷款核销后,及时将核销情况书面报送中心,并提供以下材料:

(一)《 “昆科贷” 不良贷款核销情况表》(附件4);

(二)合作金融机构不良贷款核销的相关文件。

五  考核奖惩

第二十四条  中心设立不良贷款台账,记录不良贷款的风险补偿资金拨付、追偿进展、追偿资金分配及划拨等事项。

第二十五条  当单个合作银行年度贷款逾期贷款率超过10%时,应立即中止该合作银行项下贷款业务。贷款整体逾期贷款率超过10%时,应立即中止全部合作银行项下贷款业务。合作银行应加强自查整改,中心进行核查,完善后报市科技局、市财政局同意后再行恢复。

第二十六条  当单个合作银行年度贷款实际发生的风险补偿额(风险补偿资金承担的贷款本金实际损失,下同)超过当年度该合作银行实际风险补偿合计限额的20%时,应立即中止该合作银行项下贷款业务。年度贷款整体实际发生的风险补偿额超过当年度实际风险补偿合计限额的5%时,应立即中止全部合作银行项下贷款业务。合作银行应加强自查整改,中心进行核查,完善后报市科技局、市财政局同意后再行恢复。

第二十七条  合作银行应加强对账销案存资产的管理和追索工作,未经市科技局、市财政局同意,合作银行不得擅自放弃对不良贷款的追偿。对事后收回的贷款,应根据本细则第九条按比例进行分配,风险补偿资金收回部分应在3个工作日内缴入专户。

第二十八条  发生代偿的项目承担单位3年内不能申报各级各类科技和人才计划项目,恶意到期不还款的单位,取消申报各级各类政府计划项目的资格。合作银行根据有关规定记录其企业和企业法定代表人或主要管理者个人的不良信用并按合同通过法律程序追偿其欠款。

第二十九条  优先支持获得 “昆科贷” 支持的企业承担市级科技项目以及参加由市财政资助的辅导培训、仪器共享等公共服务。

第三十条  风险补偿资金产生的利息纳入风险补偿资金管理。

第三十一条  中心每年年初确定 “昆科贷” 全年工作目标计划,经市科技局批准,根据全年工作目标计划确定合作银行年度贷款规模、贷款企业数量、贷款不良率等目标任务,每年年终对合作银行的工作完成情况、风险控制情况、管理制度等进行绩效评估,绩效评估结果报市科技局和财政局,并予适当奖励。

第三十二条  鼓励合作银行探索实施 “昆科贷” 贷款不良贷款“尽职免责”工作机制。

第三十三条  本细则由市科技局、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四条  本细则自2017年1月1日起施行。原《昆山市科技人才企业贷款风险补偿资金实施细则》(昆政办发[2015]95)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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