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昆代理记账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一)

作者:Admin 日期:2018-09-02 点击:1086

昆山代理记账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的条件及操作天利合小编整理如下:

一、需要满足条件: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第30条、《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95条以及财税〔2015〕119号相关规定,研究开发费用加计扣除适用于会计核算健全、实行查账征收并能够准确归集研发费用的居民企业。

二、操作规范:企业为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照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按照研究开发费用的50%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150%摊销。

三、哪些研发费用允许在税前加计扣除?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科技部关于完善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119号)的规定,允许加计扣除的研发费用范围包括人工费用、直接投入费用、折旧费用、无形资产摊销、新产品设计费、新工艺规程制定费、新药研制的临床试验费、勘探开发技术的现场试验费以及其他相关费用等6项费用。其中,其他相关费用加计扣除的金额受可加计扣除研发费用总额10%的比例限制。

四、企业技术开发项目备案政策优惠

按国家规定,可享受所得税抵扣政策,即当年实际发生的技术开发费用,在按规定实行100%抵扣企业当年应纳税所得额基础上,允许再按当年实际发生额的50%在企业所得税税前加计扣除。企业年度实际发生的技术开发费,当年不足抵扣的部分,可在以后年度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中结转抵扣,抵扣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五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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