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昆山注册民办学校章程模板

作者:Admin 日期:2018-08-26 点击:1613

昆山注册民办学校章程模板:


********** (民办学校名称章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本学校的办学行为和管理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以及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本学校名称:****************(全称)

举办者:****************(全称),该组织属于国家机构以外的社会组织中的****** ******(企业单位、事业单位、公司、社会团体组织或个人)选一)

第三条 

本学校的办学宗旨:**********(办学宗旨是民办学校举办者办学目的、所实施教育的性质和培养目标的体现,办学宗旨应当符合《教育法》规定的国家教育方针,符合我国社会主义教育性质、任务、培养目标和教育的基本原则。其中还必须载明:1、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2、自愿举办等)

办学范围:*********属于文化教育类非学历教育;

办学规模:*********(年招生量**人或年培训量**人);   

办学层次:*********(学前教育、初等教育、中等教育、高等教育)(选其中)

办学形式:*********(业余面授、全日制授课)(选其中)

结业后颁发********证书。

第四条  本学校的性质:属于民办学校。

第五条  本学校的法定注册地址:*********,邮政编码:*******;设立时教学地址:********(自有、租用)(选一),邮政编码:********;

第六条  依照国家对民办学校的管理规定,本学校在取得《办学许可证》后,立即向有关登记机关办理登记手续,并自觉接受登记机关的指导、监督和管理。

第二章   组织与职权

(举办者要求取得合理回报的应成立董事会,不要求取得合理回报的可成立理事会或其他决策机构。本章节以下,以董事会为例,理事会和其他决策机构可参照)

第七条  本学校依法设立董事会,董事会是本学校的最高决策机构。

第八条  决策机构的产生方式、人数、任期:首届董事会由举办者依照规定条件推荐组成,以后决策机构的人员调整由原董事会全体讨论决定。人数****名(要求:五人以上单数组成)。在董事会成员中设董事长一人。董事会成员名单报审批机关备案。每届任期****年,董事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

第九条  决策机构议事规则:每年至少召开****次董事会会议。经1/3以上组成人员联名提议,可以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决策机构讨论职权内的重大事项,应当经2/3以上组成人员同意方可通过。

第十条  决策机构董事会行使的职权:

(一)聘任和解聘本单位的负责人(院长、校长、中心主任)(选一)

(二)修改本学校章程;

(三)制定发展规划;

(四)审核预算、决算;

(五)决定本单位的分立、合并、终止;

(六)本学校章程规定的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一条  本学校的********(院长、校长、主任)(选一),由董事会依照任职条件,经2/3以上组成同意方可通过聘任、解聘或变更,并报审批机关核准。

第十二条  *******(院长、校长、主任)(选一)依法独立行使教育教学和行政管理的权力,行使的职权:

(一)执行决策机构的决定;

(二)实施发展规划,拟定年度工作计划、财务预算和各项规章制度;

(三)提出学校内部组织机构的设置方案,人员组成名单,报决策机构批准;

(四)组织教育教学、科学研究活动,保证教育教学质量;

(五)负责本学校日常管理工作;

(六)决策机构授予符合法律法规的其他权力;

第三章     法定代表人

第十三条  首届法定代表人,由举办者在董事长或******(院长、校长、主任)(选一)的人选中推举担任。

变更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进行财务审计。

第四章      资产与管理

第十四条办学出资人属于********(要求取得合理回报者;不要求取得合理回报者)(选一)。资产性质:********(要求:以自主拥有的资产确认其性质)

第十五条  资产的来源:********(举办者单位出资、个人出资、联合出资[须注明出资比例]、捐赠[载明捐赠人姓名、数额、用途]等)(选其中,可多选)

第十六条 举办者应当按时、足额履行出资办学义务,本学校筹设时举办者办学出资额(人民币):********万元(要求:1、说明资金来源;2、本项资金的性质)。本学校的注册资金(人民币):********万元。

第十七条其他出资方式:没有、实物、土地使用权、知识产权等)(选其中、并说明其产权关系等)

第十八条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进行会计核算,编制会计财务报告。

第十九条  对受教育者收取费用的项目和标准,依照有关法规到有关行政部门办理批准或备案手续。

第二十条  每个会计年度结束时,依照国家有关规定,按不低于年净资产增加额或收益的25%的比例提取发展基金,用于本学校的建设、维修和教学设备的添置、更新等。

第二十一条  属于要求取得合理回报者,由本学校的决策机构根据国家规定作出出资人取得回报比例的决定,自该决定作出之日起15日内,将其有关材料、财务状况报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属于不要求取得合理回报者,不需要规定此条款。)

第二十二条  本学校存续期间,举办者不得抽逃出资,不得挪用办学经费。本学校的资产和财务接受审批机关的监督。

第五章     章程修改程序

第二十三条  本学校修改章程,须经董事会2/3以上组成人员表决通过。

第二十四条  本学校修改的章程,通过后30日内报审批机关备案。

第六章      变更与终止

第二十五条  本学校的有关办学变更项目,均须本学校的决策机构同意后报审批机关批准或核准。

第二十六条  本学校在下列情况下属于自愿终止办学,由决策机构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终止程序,提交终止清理方案,报审批机关批准。

(一)***********************;

(二)***********************;

*************************。

第二十七条  本学校属于非自愿的情形下被终止办学,接受审批机关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处理。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八条  本章程于****年**月**日经董事会表决通过。

第二十九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董事会。

第三十条   本章程须经本学校的审批机关审核后,报登记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董事长  (签名):

副董事长(签名):

董 事  (签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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