昆山代理记账小规模纳税人开专票你了解吗(一)?
一.自开专票企业范围
1.自2018年2月1日起,月销售额超过3万元(或季销售额超过9万元)
的工业以及信息传输、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以下简称试点
纳税人)发生增值税应税行为,需要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可以通过增值税发
票管理新系统自行开具。
2.纳税人的增值税纳税申报可实行按月申报或按季申报,但不得实行定期定额征
收方式。对已实行定期定额征收方式的试点纳税人,需及时调整其征收方式。
二、政策背景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发票管理若干事项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45号)
政策意义
自2016年8月1日起,税务总局陆续开展了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自行开具增
值税专用发票试点工作。目前,试点工作已覆盖住宿业、鉴证咨询业、建筑业等三
个行业,试点情况平稳顺利,纳税人反映良好。为进一步激发市场主体创业创新活力
,促进小微企业发展,税务总局决定,自2018年2月1日起,将工业以及信息传
输、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纳入自行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试点范围。
3.试点纳税人可以选择自行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向税务机关申请代开。已经选择
自行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税务机关不再为其代开
4.对已经选择自行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税务机关不再为
其代开蓝字增值税专用发票和增值税普通发票。纳税人也不得开具除增值税发票和
定额发票以外的其他普通发票。即纳税人只能领购税控系统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
增值税普通发票和定额发票;不得再领购电子税务局开具的通用机打发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