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昆山空气质量自动监测站管理办法

作者:Admin 日期:2018-08-16 点击:1526

   2016年以来,昆山环评全国环境监测体制机制发生重大变革,为了落实“谁考核、谁监测”,环保部启动了全国环境监测事权上收工作,并于当年底完成全国1472个国控空气自动站事权上收。

    2018年6月,国务院发布《关于打赢蓝天保卫战三年行动计划》,明确要求省级环境监测部门负责全省环境空气质量自动监测站点运行维护工作,确保全省环境质量监测工作得到统一监督管理和质量控制。
    根据《江苏省环保机构监测监察执法垂直管理制度改革实施方案》要求,为适应我省环境监测垂直管理形势,做好各级监测事权的管理,有必要建立一套管理办法,进一步厘清各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各级环境监测技术部门和第三方运维机构的主要职责,夯实环境空气质量自动监测数据的真实性和有效性。
    另一方面,是国家对环境监测数据质量的一系列要求。
    2014年,环保部《关于加强环境质量自动监测质量管理的若干意见》(环办〔2014〕43号)要求各地方切实采取有效措施,加强环境质量自动监测站的管理。
    2015年,正式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六十八条 规定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和其他负有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有篡改、伪造或者指使篡改、伪造监测数据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记过、记大过或者降级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撤职或者开除处分,其主要负责人应当引咎辞职。
    2017年,中共中央办公厅和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深化环境监测改革提高环境监测数据质量的意见》要求到2020年,通过深化改革,全面建立环境监测数据质量保障责任体系,健全环境监测质量管理制度,建立环境监测数据弄虚作假防范和惩治机制,确保环境监测机构和人员独立公正开展工作,确保环境监测数据全面、准确、客观、真实。
    最近几年,我国个别地区出现了违反国家相关规定,擅自进入国控站站房、干扰国控站监测数据的行为。为进一步加大管理力度,规范各省环境空气质量自动监测管理,环保部明确要求各省加强空气自动站规范化管理,提高空气站点运行维护质量和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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