优惠政策 | 重点群体创业税收扣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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享受主体 | 1. 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登记失业半年以上的人员; |
优惠内容 | 从事个体经营的,在3年内按每户每年8000元为限额依次扣减其当年实际应缴纳的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个人所得税。限额标准最高可上浮20%。政策执行期限为2017年1月1日至2019年12月31日。2019年12月31日未享受满3年的,可继续享受至3年期满为止。 |
享受条件 | 1.从事个体经营; |
政策依据 | 1.《财政部 税务总局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继续实施支持和促进重点群体创业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49号) 以上内容由昆山注册公司、昆山代理记账编辑,了解更多资讯访问www.kstianlihe.com昆山财税之家。 |